1、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制度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 修订人: 修订日期: 年 月 日审批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签批人: 签批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公司各部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1、目的: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规避因审核不严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制定本办法。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的管理。4、职责:公司业务部会同质管部负责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5、内容:5.1、供应商(指为我公司提供药品的药
2、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审核5.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向供应商了解其企业规模、历史、生产(或经营)状况、产品种类、质量信誉、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是否通过GMP或GSP等管理体系的认证等,并向供应商索取如下资料1)加盖有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5)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5.1.2对公司所有供应商,需按首营企业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时应进行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
3、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5.1.1收集的资料必须真实,有关信息须与国家局或当地省局网站公布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实。5.1.3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并附有实地考察记录;5.1.4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供应商处购进。5.2供应商销售人员的审核:5.2.1验明供应商药品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索取下列资料:5.2.1.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5.2.1.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在对方授权委托书处加盖“销售人员身份已核实”字样章。5.2.1.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5.2.1.4当供应商销售人员的委托书到期时,立即停止发生业务关系,直至收到新的有效法人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