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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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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和《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 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本人(企业)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营行提出异议申请。 各经营行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 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个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 各经营行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 各经营行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章 内部核查 第八条 经各经营行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内部核查,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我行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必须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正确数据信息通过电子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各经营行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明确告知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 经营行应在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和确认。 第十条 审批流程:支行异议处理专员登录OA——工作流程应用——流程发起——数据变更流程——征信系统处理流程。流程名称:发起日期+客户名称+异议处理,流程内容:必须具体描述客户名称、公司贷款卡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贷款合同号、数据错误原因、正确数据等,附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相应材料进行审批,如确属异议信息,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对相关异议数据进行处理,如描述不清或材料不齐等原因造成无法处理的,总行可将电子流程退回,流程结束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最终处理结果在电子流程签署相应的审批意见。 第四章 异议信息更正 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异议处理专员原则上在接收异议处理流程当日内处理完成。 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流程审批同意后,由总行异议处理专员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处理,处理完成后由经营行告知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更正结果。 第十四条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将信息反馈至经营行,并由经营行应在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如异议信息确实处理不了或异议申请人有需要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向客户出具《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以下简称《专项证明》),同时在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登记,打印《专项证明》并加盖总行风险管理部公章。 第十六条 各经营行不得对外出具《专项证明》。 第十七条 各经营行收到他行出具《专项证明》时,须在当日通过数据变更处理流程将《专项证明》以附件的形式传至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核查,只有在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中公示登记的《专项证明》方可接受,未在系统中登记公示的《专项证明》一律不得接收。 第五章 异议的外部协查 第十八条 总行异议处理员必须每天登录到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和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查询是否有需要协查的异议事项。 第十九条 当经营行接到外部协查函应及时进行核查,涉及到内部核查过程参照第二章内部核查执行,在外部协查发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子邮件系统回复征信中心。 第二十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行及经营行异议处理专员应当将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及保管。 第二十二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支行应负责保管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及异议回复函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信用报告类型:个人(企业)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证件号码 (贷款卡)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身份证 申请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联系电话 经办行受理人 异议处理专员 征信授权声明: 本人授权银行在本人提出异议申请至异议处理完成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在此范围内使用本人的信用报告。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异议事项及真实事项描述: 注:须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 信用报告类型:个人(企业) 号 借款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贷款卡编码) 供款人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经核实,该借款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与事实不符情况。目前我单位已启动异议处理程序予以更正,为保障借款人异议处理期间的权益,现出具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请予认可。 信用报告中异议住处描述: 核实情况描述: 业务部门经办人 联系电话 异议处理人员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注:1.异议描述中应明确“业务号”、“开户日期”、“贷款发放日期”、“金额”等要素。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借款人,另一份出具单位留存。 3.本专项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征信系统数据反馈和纠错的操作规程 为了做好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更好的保证征信数据质量,准确、及时的上报到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特制定征信系统数据反馈和纠错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 征信系统数据反馈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载入库时校验和总行进行数据提取校验无法通过的反馈错误数据;征信系统数据纠错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总行反馈的错误数据、我行业务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误数据需要进行修改的。 第二条 征信系统数据反馈和纠错由经营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信息科技部协同负责。经营行负责反馈数据核对工作和正确数据反馈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数据反馈和非系统原因造成的错误数据纠错工作、相关材料专项保管工作,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数据反馈和系统原因造成的错误数据纠错工作,须对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条 总行科技部负责对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进行提数校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进行提数校验,对无法通过校验且非系统原因造成的错误数据反馈到各经营行或分行风险管理部,系统原因造成的错误数据由总行科技部负责进行纠错。 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将错误数据解析,查找错误原因,如需经营行或科技部协助,需将错误数据的行名、客户名、业务号、错误数据类型、错误数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五条 经营行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将错误数据与客户原始档案进行核对,并将正确数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总行风险管理部,同时在信贷等相关系统进行修改,如需总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信息科技部协助处理须通过OA电子《数据变更流程》上报。 第六条 上报流程:外派风险监控官登录OA——工作流程应用——流程发起——数据变更——征信系统。流程名称:发起日期+客户名称+异议处理,流程内容:必须具体描述客户名称、公司贷款卡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账号、数据错误原因、正确数据,附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总行根据相应材料进行处理,如描述不清总行无法处理。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在接到反馈信息后负责在1个工作日将经营行反馈的征信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如需总行信息科技部协助处理须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到总行信息科技部,总行信息科技部在接到协助处理通知后须及时处理。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下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并进行解密解压处理,在2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报文解析为报表形式,填写错误数据的行名、姓名、业务号、错误数据类型、错误数据,通过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达给各业务经营行和总行科技部,反馈的错误数据纠错流程按照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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