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结算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交易结果,由西部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则对交易商的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西部交易中心仅为经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 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西部交易中心计划财务部为在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1.控制结算风险;
2.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3.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4.办理交易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5.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6.处理其它与结算有关的业务。
第七条 西部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交易商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西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西部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西部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1.为西部交易中心开设交易资金专户;
2.根据西部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或票据及时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3.根据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4.保守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西部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交易资金专户,专用于存放或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交易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二条 西部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往来通过西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办理,交易商必须与西部交易中心签订《结算协议》。
第十三条 交易商在进行交易之前,须在西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资金,方可在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西部交易中心对买卖双方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按卖方首报底价计算应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比率按西部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保证金=交易商品的首报底价×电子合同的商品数量×保证金比率
第十五条 交易商从西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划出资金,必须向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核准,于当日闭市结算后,由西部交易中心划入交易商户名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的汇入资金,在结算银行书面确认到帐情况后,计划财务部及时录入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商可以用于交易。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西部交易中心可限制资金划出:
1.涉嫌重大违规,西部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西部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每天应及时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西部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西部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一条 西部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若交易商提出须通过西部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业务,则按规定标准收取相应的结算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在清算完成后,根据清算结果,通过结算银行及时进行资金划转。
第二十三条 西部交易中心收取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发票按月开具,并于次月三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于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提供上月的《交易商资金结算明细表》,并加盖公司结算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竞买交易,若西部交易中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则以修订后的结算规则为准,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结算规则》同时废止。
公司
关于交收溢短量的补充规定
根据《公司竞买交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为便于操作,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对目前商品的交收溢短数量作如下补充规定:
1.溢短量。液化气产品的交收溢短量为成交量的±5%。聚丙烯产品的交收溢短量为成交量的±5%;
2.违约量计算办法。违约量=成交量-实际提货量±溢短量;
3.其他商品的溢短量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4.本规定自**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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