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界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站管理规定【试行)(*年8月10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界超限检测站管理,坚决将超限超载车辆堵截在省门之外,根据*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结合*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治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界超限检测站按照l类治超检测站的要求进行建设,具备“预检、堵截、精检、疏导、卸载、处罚、拆解功能,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分公司(管理处)负责。 第三条严格贯彻执行省厅和*集团强化治超工作有关规定,建立路政、公安、运政、治超和计重收费“五位一体”联动治超机制,对准备通过省界公路进入*集团管辖
2、路段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整治,做到卸载到位,拆解到位,从重处罚,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所辖公路。 第四条省界超限检测站严格实行超限检测24小时不问断工作制,不得擅自停止,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工作的,必须经*集团批准后,方可停检。 第五条开展全方位治超宣传工作,着重在相邻省份宣传我省治超工作的政策措施,减轻省界检测站工作压力。并在省界人口处设立固定式告示牌,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陕西公路。 第六条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有效扩大省界超限检测站的控制范围,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绕行超限检测站和分合载行为。对查出的绕行超限检测站和有分合载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除按规定从严查处外,还应
3、计人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 第七条各分公司(管理处)应主动做好与周边地区(包括相邻省份)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工作,实行联动治超,定期召开省界治超联动协调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调整措施,不断加大治理力度,扩大辐射范围,深入开展省界治超工作。 第八条省界治超检测站按照*集团l类治超检测站人员编制,配备治超路政人员和治超检测人员,落实所需的驻站执法人员,满足联动治超、综合执法、全面治理的需要。第九条加强对卸货保管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场地各类附属设施,建立健全货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货场管理人员职责。第十条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治超人员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
4、素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思想稳定;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做到无贪污、无受贿、无乱罚款乱收费等腐败行为;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达标单位等争先创优活动,促进省界超限检测站点的全面建设。第十一条保持站容站貌及货场整洁,热情为过往车辆搞好服务,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以理服人、助人为乐,树立良好的公路治超形象。第十二条省界超限检测站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聘请行风监督员,设立监督岗,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投诉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管理处)与省界超限检测站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治超稽查工作,严格执行目标考核和治超工作问责制,对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严重影响*公路形象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