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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基本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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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基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有效投放,防范信贷风险,切实提 高服务小微企业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行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根据商业化运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在机理,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坚持数量与质量、速度与结构、 风险与效益的协调统一。按照低平台、短流程、高效率、控风险的目标和‚贷审分离,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制定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决策机制。 第三条微贷中心总经理根据总行授权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批进行转授权。微贷中心总经理将根据微贷人员过去贷款调查的质量, 历史上贷款建议的准确性,在贷审会中决策的准确性,所审批贷款的质量以及其他与贷款决策和风险评估相关的业务能力给予不同额度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权限。该转授权仅限于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贷审会中审批时使用。转授权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按贷审会集体审批方式进行贷款审查审批。在微贷中心可根据转授权灵活组织贷审会,负责对权限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审议审批。 第五条贷审会成员执行回避制度,一笔贷款的调查人或客户的相关 联人不能担任该贷款贷审会成员。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按‚贷审分 离‛的原则,负责对信贷经理上报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进行合议审批。 第七条对信贷经理上报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由后台人员根据信贷 经理所建议贷款金额组织具有相应权限审贷委员召开贷审会。贷审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审议,贷审会成员形成统一审批结论,交给后台,后台再次对贷审会组成合规性审查。后台根据总中心对贷审会成员的授权对贷审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如果贷审会进行了超权限审批,贷款审批结果无效,后台告知微贷中心总经理并记录在案。经 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方可实施贷款发放。 第八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审查审议审批流程: 信贷经理双人调查→辅调信贷经理风险审查→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审议→贷审会成员签署审批意见→后台审查贷审会组成的合规性。 第九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执行一票否决制度,表决由贷审权限低的先表决,贷审会全票通过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该贷款被批准; 有一人不同意的,该贷款被否决。贷审会决定为最终决定,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改变贷审会决议。 第十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的审批权限等同于贷审会中授权最高成员的权限。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实行限时工作制度,在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第十二条经贷审会至少三人审批签字同意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微贷中心后台人员负责在合同签订前或使用授信前,对该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进行审查,落实贷款手续后放款。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成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廉洁 自律、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熟悉授信业务、信贷政策及 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贷款贷审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 论、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加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贷审会审批人员对所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合法性、 合规性承担审批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某银行微贷中心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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