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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连锁门店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编号:DSL-ZD-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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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门店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连锁门店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的药品质量。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连锁门店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工作的质量管理。
3、定义:无
4、内容:营业场所应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4.1环境卫生管理:
4.1.1门店各人员应对自己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以保证本店的环境卫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4.1.2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4.1.2.1营业场所应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4.1.2.2在营业店堂中严禁吸烟。
4.1.3办公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不能对储存作业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
4.1.4人员卫生管理:企业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言行大方、得体。
4.1.5应定期对营业场所和库房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4.1.6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2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4.2.1本企业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管理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4.2.2凡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的工作人员,应每年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2.3健康检查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7月份,每年一次。
4.2.4健康检查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等;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检查视力程度(经矫正后视力应不低于0.9),是否患有辩色障碍(色盲或色弱)等项目。
4.2.5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4.2.6对新调整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4.2.7上述岗位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患病,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应主动报告,及时调换工作岗位。本人亦应及时主动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4.2.8本企业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员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健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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