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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福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规定(2008.10.07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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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二年编制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消防职责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四章 工艺操作与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五章 防火与防爆 第六章 防尘与防毒 第七章 物资储存 第八章 危险物品 第九章 易制毒化学品专项管理 第十章 电气安全 第十一章 施工与检修 第十二章 厂区交通 第十三章 安全检查 第十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十五章 科研开发与工程设计 第十六章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七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十八章 事故管理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凡在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生产和研制开发的部门、车间均要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3条 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第5条 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除贯彻、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把公司建成绿色制药企业,让生命之树常青,我们承诺在公司产品生命周期相关过程中遵守法规、污染预防,持续改进。 第二章 安全生产、消防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三级安全责任制,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和员工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6条 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7条 车间必须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专班。 第8条 车间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9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10条 部门负责人 1、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主持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专班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本车间、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6、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项目中心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7、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8、车间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指标等条款,并认真考核落实。 9、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0、专职生产负责人在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1、部门负责人不在时,由部门负责人委托生产负责人履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2、部门负责人每年在公司领导主持的年度经济工作总结会上报告安全生产及工业卫生工作情况。 第11条 车间安全员 1、车间安全员在车间生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安全工作方面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生产负责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5、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工作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和环保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监督本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排放、处置,执行相关环保管理规定。 9、参与有关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并检查落实情况。 10、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 11、负责车间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 第12条 员工 1、参加安全、消防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及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3、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法。记录清晰、真实、整洁,生产中的废弃物按照指定位置存放,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道路畅通。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3条 行政管理部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在总经理和“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2、组织安全大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技改技措项目的劳动保护、消防、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4、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5、负责车间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申请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6、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7、定期召开车间安全员工作会议。传达各级政府安全工作文件、指令、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布置并检查安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8、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爆炸、火灾、污染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基层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9、综合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0、对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1、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车辆检审工作。 12、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13、参加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4、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 15、负责本部门设备、设施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16、负责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7、搞好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职工体检、女工劳动保护及建档工作。 18、做好工业卫生宣传和检查监督工作。 19、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20、参加事故应急抢救工作。 第14条 安全督导员 1、负责工业园内易燃、易爆品及危险品仓库和要害部位、园区内交通、消防的管理。 2、对职工、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和演习。 3、负责编制或修订生产区防火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4、参加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及验收。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置、维护及台帐管理。 6、组织对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公司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7、参与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设计,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8、在签订基建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安全资质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 9、组织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 10、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消防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公司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管理制度。 11、按建设项目保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12、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13、对采购的原料、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器材必须有验收制度,并对其质量、安全性能进行监督。 15、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监督检查仓库防火、防盗和危险物品的管理。 16、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检查供应客户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资质、采购、准运、驾驶、押运证、运输路线等有关证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部门的购买证明。 第15条 财务部 1、保证足够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会审核同意,不得拨款。 3、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16条 行政管理部(劳资、教育) 1、贯彻执行《劳动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2、组织对职工和有关人员的入职安全教育。 3、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规定和女工、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工人招收和职工调配工作。 4、各种职业培训必须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5、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 6、坚持做到把安全工作业绩为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7、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必须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8、根据生产实际设置特种作业人员编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职教育 第17条 新入公司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研究生、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级教育(第一级),由行政管理部组织,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入公司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部门。 2、部门、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生产负责人主持,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班组。 3、班组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安全的教育时间,各级安全教育负责部门,可根据用人情况适时安排。 第18条 公司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用工档案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19条 进入车间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行政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20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第21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第22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23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车间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24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部门领导或办公室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25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26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27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28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公司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29条 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公司安排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30条 其它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车间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 3、车间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车间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车间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31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生产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 工艺操作与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一节 运行 第32条 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第33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指标,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编制工艺技术指标变更通知单(包括安全注意事项),项目负责人或生产技术负责人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34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的规定,既: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按要求填写运行纪录。 第35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便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准随意切断。 第36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到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37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38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应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39条 在工艺过程或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 车 第40条 正常开车执行岗位操作法。较大系统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包括应急事故救援预案),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签发开车操作票。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41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器仪表等均处在完好状态。 第42条 保温、保压及清洗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43条 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并通知消防及医疗卫生部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相关部门人员应到现场。消防车、救护车处于备防状态。 第44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 第45条 开车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46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47条 正常停车按岗位操作法执行。较大系统停车必须编制停车方案,并严格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第48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须保温、保压的设备(容器),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49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50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的排放和扩散,防止造成事故。 第51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52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53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54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55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迅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56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生产要害岗位。 第57条 要害岗位应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技术部、行政部共同认定,经总经理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58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总经理、行政部与车间或使用部门共同审定。 第59条 编制要害岗位毒物周知卡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60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61条 要害岗位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安全部门备案。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详细记录。 第62条 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手机,禁止摄相拍照。 第五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63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64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第65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66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67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68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第69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70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第71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72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73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74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75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76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第77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由办公室、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78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由行政部、主管安全的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79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 (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80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81条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82条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83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车间生产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车间安全员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84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特殊危险动火由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总经理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第85条 动火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86 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第87条 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第88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89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90条 公司办公室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91条 车间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 第92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93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部门和车间办公室报警,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94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95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96条 生产区域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97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98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99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00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 第101条 对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液氨的车间、实验室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液氨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3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防尘与防毒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104条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车间(以下称有害作业车间)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105条 有害作业车间要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预防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职业危害。 第106条 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停业整顿。 第107条 有害作业生产过程应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第108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第109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110条 有害作业车间应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及生产、安全、设备、保卫、环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111条 有害作业车间应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第112条 有害作业车间(岗位)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配备应急措施。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113条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114条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七章 物资储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15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范的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固定式钢直梯、斜梯、防护栏、钢平台》、《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116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加强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第117条 物资储存场所必须建立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岗位防火责任制度、库房(区)禁烟制度、火源和电源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及出入库登记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清点帐物制度、安全保管制度、安全操作制度。 第118条 物资储存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具备下列条件。 1、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警报设备。 2、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在物资储存场所配备熟悉现场各种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4、物资储存场所应制订有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责任到人。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119条 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 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120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和设立安全警示牌和警句。 第121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 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库存物资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第122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 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库。 第123条 剧毒品、炸药、放射性物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办法。 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124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 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作业结束后,要彻底清除残余火种。 第125条 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为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保管人员对防护用品和器具会使用、会保养。 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要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的技能, 了解储存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知识,并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126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127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裂、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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