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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国养老金体系的治理与基金管理(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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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国养老金体系的治理与基金管理(五) 2010-3-15 五、企业年金 本文所涉及的中国养老金体系的最后一个组成部分为企业年金(EA)制度,它包含职业养老金。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体系改革,使其向引言部分所介绍的多支柱模式转变,并在这一时期,首次引入了“企业年金”这一术语。在过去大约15年的时间里,EA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大概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2004年),中国政府鼓励企业建立除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当时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制度。这一时期,城镇企业,特别是盈利性国有企业(SOEs),为职工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传统上,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DB(给付确定)型团体保险产品在这一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第二阶段(自2004年起),为了巩固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并加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两部企业年金法规,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与此同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更名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原则上同样包括在2004年之前、根据第20和23号令中的要求重新修订的遗留养老金计划,否则,这些遗留计划将不具有和企业年金一样的税款减免优惠。 A.企业年金制度的规模与业绩 企业年金制度虽然仍处于萌芽阶段,但已有很大发展。到2004年(第一阶段末期),总共有22,463家企业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覆盖了700万左右的城镇职工,累积资产约达500亿元人民币或GDP的0.3%。自2004年两部企业年金法规发布之后,企业年金市场迅速成长,特别是在管理资产规模方面。表15显示了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目,到2008年,增长了约40%,达到33,000家,覆盖了1040万城镇职工。同期,管理资产规模增加了两倍,到2008年达到1911亿元人民币或为GDP的0.6%。 表15. 企业年金市场的演进历程 单位 1991-2000 2001-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企业数目 1 16,274 22,463 23,000 24,000 32,000 33,000 参加人数 百万人 5.6 7.0 9.2 9.6 9.3 10.4 资产 十亿元人民币 19.1 49.3 68.0 91.0 152.0 191.1 资产/GDP % … 0.3 0.4 0.4 0.6 0.6 来源:Hu等人的研究(2007);Hinz的研究(2007),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而且,企业年金的未来增长潜力十分巨大,这主要是由于当前的覆盖率非常低。在一些OECD国家,私人补充养老金已经达到几乎全民覆盖的水平并积累了大规模的资产。例如,截至2007年,私人养老金规模占到OECD整体GDP的75.5%,而且在冰岛、爱尔兰等一些国家,该比率已远高于100%(OECD,2009)。尽管考虑到这些因素,但中国人口已然很高的储蓄率及企业年金托管人复杂的治理结构(见后文的全面论述)可能会放缓企业年金的增长。 表16. 2006-2008年企业年金制度的名义与实际收益率 单位 2006 2007 2008 平均值 名义收益率1/ % 9.6 24.5 -1.8 10.8 通胀率 % 1.5 4.8 5.9 4.1 实际收益率 1/ % 8.1 19.7 -7.7 6.7 运营费 2/ 未知 未知 未知 未知 来源:多个渠道,2006年数据是指2006年第四季度数据。 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未公开经风险调整后的数字。 2/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未公开运营费水平。 企业年金制度的业绩也很好(表16)。可得的业绩统计数据开始于2006年第四季度,从那时起,企业年金开始将资产委托给专业资产管理人并由其进行投资。名义算术平均收益率在2006年第四季度和2007年分别约为9.6%和24.5%。实际收益率令人印象深刻:分别为8.1%和19.7%。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8年企业年金的名义和实际收益率分别为-1.8 %与-7.7%,这主要是由于中国也受到了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的市场低迷对中国企业年金的影响似乎没有其他国家那么严重(这主要是由于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规则较为严格所致)。例如,在2008年的前十个月中,OECD国家的私人养老金资产价值遭受了4万亿美元的损失。从2008年年初开始,OECD国家养老基金的平均名义收益率约为-20%(实际值为-22%,图3)。绝大部分损失来自于美国养老基金(OECD国家共损失3.3万亿美元,其中美国损失2.2万亿美元),因为美国的股权资产风险(equity risk)敞口规模要大于OECD的平均值。仅有其他四个OECD国家养老基金的名义收益率比-20%更为糟糕。按绝对值计算,损失第二大的国家为英国(3000亿美元),之后是澳大利亚(2000亿美元)。如果包括其他私人养老金资产在内,诸如那些在美国(例如个人退休账户[IRAs])和其他国家由个人养老金计划所持有的资产,该项损失将扩大到5万亿美元。 图3. 2008年1-10月,选定OECD国家的养老基金收益率 1/ 来源:OECD全球养老金统计(OECD Global Pension Statistics)。 1/数据来自于从OECD私人养老基金代表工作组(OECD Working Party on Private Pensions Delegates)(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韩国、墨西哥、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士与土耳其)获得的官方数据、其他多种来源及OECD的估计值。OECD平均值为资产加权平均值。 据悉,中国企业年金资产的业绩相对令人满意,这是由于中国企业年金管理者对风险资产所采取的保守的投资限制以及保守的投资策略所致。然而,不可能有支持这一说法的事实证据,因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并不披露企业年金的实际资产配置情况。所需的资料都秘密报送。 B. 企业年金制度的治理框架 与企业年金相关的主要规章制度包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之中。其中,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要求相对简单。在中国,企业必须:(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法定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与此相反,企业年金的治理框架相当复杂。其治理遵循信托模式(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较为普遍),但存在两点主要不同:(1)内部结构(中国术语称为“企业年金理事会”),由雇主和职工指定受托人;与(2)外部结构(中国术语称为“法人受托机构”),由金融机构充当专业的商业受托人(Hu等人,2007年)。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治理标准包含在第20号令中,而且是在绝大多数地区往往是采取典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内部受托人委员会的形式。从实质上讲,职工代表应不少于托管人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另外,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托管机构成员(但不做硬性要求)。在资格审查、任命与免职标准、行为准则以及利益冲突规则等方面没有规定其他标准。 法人受托机构的治理标准要复杂得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三个其他部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第23号令,在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中设想了四个不同的参与者:(1)法人受托机构,对该计划的总体业绩要承担最终信托责任;(2)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3)账户管理人,负责保存该计划成员在交易与收支方面的相关记录;(4)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的养老基金管理与投资。 自从2004年以来,企业年金的委托许可(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与资产管理人)共被授予了两次,第一次是在2005年、另一次是在2007年。最初许可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来授予,为期三年,在许可快要到期之时,如果金融机构愿意续期,必须重新申请。现在共发放了58个许可,包括11个受托人许可、16个账户管理人许可、10个托管人许可及21个资产管理人许可。2007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撤回了三个许可。最后,尽管现行规定也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公司申请这四项许可,但到目前为止只有中国公司或合资企业被许可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 表17. 企业年金委托服务提供者的最低资本要求 单位 最低注册资本 最低净资产 法人受托机构 百万元人民币 100 150 账户管理人 百万元人民币 50 … 资产管理人 百万元人民币 1,000–100 1/ 1,000–100 1/ 托管人 百万元人民币 5000 … 1/ 下限只适用于专业受托机构。 根据第23号令,在中国任何一家想成为上述参与者的机构都必须满足严格的要求(表17)。例如,对于法人受托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另外,还要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账户管理人,其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托管人,净资产不得少于50亿元人民币,而且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时,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也有严格的资本要求,如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而对为专业受托人工作的基金管理人要求较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此外,为了减少利益冲突并将托管人的独立性最大化,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应该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然而,相关规定并没有包含禁止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属于同一金融集团的条款。 法人受托机构的角色 第20和23号令中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年金受托人处于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的顶端,并且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整体业绩负最终责任。 然而,受托人事实上可能是企业年金制度中最弱势的参与者,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设立人)与托管人实际上控制着企业年金计划。这种情况的存在至少有三个原因。第一,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一般会对四个企业年金参与者都进行选择,包括受托人:例如,受托人是设立人的一个服务提供者,而且应当基于与设立人之间的合同安排进行授权。第二,大多数托管人会使用在中国的企业与个人中享有良好信誉的最大的几家国有银行。最后,(根据第23号令)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但在实践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法人受托机构所收取的平均费用通常要少于财产净值的0.1%。与其他参与者相比,这使得受托人几乎无法向企业推销它们的产品。 事实上,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或者有时是托管人与账户管理人,会联手获得企业年金计划设立人的委托。然后,它们寻找受托人和其他参与者以根据要求建立完整的治理结构。因此,受托人实际由年金计划设立人及其他更占主导地位的参与者来选择和控制。这严重限制了受托人独立履行信托义务的能力,这种义务在企业年金的相关法规中有所规定而且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职业养老金制度中很常见。 中国政府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并设法通过提升受托人的地位来促进信托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和拉丁美洲国家的情况一样,在中国,目前也存在着关于通过使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与资产管理人职能合并所能带来的潜在优势的讨论(Zheng,2009)。这可能会巩固市场,同时间接地加强法人受托机构的权力。 这一政策选择具有一些优点,而且反映了现实状况。金融机构倾向于获得尽可能多的许可,以便实现规模经济并在管理与许可方面充分发挥纵向一体化的优势。在中国,三家金融集团尤其有能力获得全部四项许可,即中国工商银行(ICBC)、中国招商银行(CMB)、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ITIC)(集团)。这三个集团事实上是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参加者。 (未完待续…)   原文链接: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wp/2009/wp09246.pdf     作者:格雷戈里奥·因帕维多(Gregorio Impavido)、胡玉玮(Yu-WeiHu)、李小红(XiaohongLi);国研网编译 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9年11月 责任编辑:李昊莹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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