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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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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 序 号 必须做到的事项 禁止做的事项 1 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 2 必须经营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套号冒号的保健食品。 3 必须经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 4 必须经营批准进口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保健食品。 5 必须经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不准经营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不准直接、间接向消费者宣传或暗示保健食品有治疗疾病的功能。保健食品品名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 6 必须经营在保质期内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7 必须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有关规定。 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等有关规定。 8 必须依法进行保健食品经营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不准以会议、讲座、义诊等方式从事保健食品违法宣传和销售活动。 9 必须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不准在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时,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和停止经营活动。 10 必须保持门店、牌匾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性经营。 不准以虚假门店、牌匾等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法人: 店内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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