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
序
号
必须做到的事项
禁止做的事项
1
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
2
必须经营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套号冒号的保健食品。
3
必须经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
4
必须经营批准进口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保健食品。
5
必须经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不准经营标签、
2、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不准直接、间接向消费者宣传或暗示保健食品有治疗疾病的功能。保健食品品名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
6
必须经营在保质期内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7
必须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有关规定。
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等有关规定。
8
必须依法进行保健食品经营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不准以会议、讲座、义诊等方式从事保健食品违法宣传和销售活动。
9
必须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不准在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时,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和停止经营活动。
10
必须保持门店、牌匾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性经营。
不准以虚假门店、牌匾等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法人: 店内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