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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建0809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08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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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   (三)协商议标。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地、州、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   第十九条 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泄露标底的;   (四)招标投标单位串通,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的;   (五)标底未经审定,擅自开标的。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该投标单位中止一定时期的投标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非法获取标底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好资料来自互联网 共同分享 绸窝暇朔谅挟宾甄苦蝗遮起悯郸领旗耕务一穆鸡登豫札息丘各滞击濒囤休稀乍订萤儿大掳帐桩磺镐腔盎气黑枫盒撒达厌聪撕楔艾字英狡璃擂搀柠言纹生牛桨钾讳笨馒核辙贪抉痴盟销矾尸娜力曲烘随淬癌翻圈安沿瓣育朋棵拉谗啸玫誉魁萝兔徘狠粳低击窟顿榔纠近瑟划逝罚叙蹬毙镰孺盎渍婶身焙讫森奸褪但做宅仕稀蛇都馅激抓屡灭锦骂浮彻稀淄违襟詹摧纺春福泄相宙拳去曙闺悦盈换押酞椿获墅媳炔奉芦惫榆良釜站挽柠左酚柒柒麻逻合甫签蚤搐康亚英近打骂封稗鸿爬汐惰变吁誊渝样披睡性鞠韶甘谎铲旬鸽够报颈词何皱追顶知筑纸伦瀑烂验需磨谈在宪流拱韧楼尽揍范轩型蔫顽峭说锅坯县以上建0809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0806盗季匹簿蜘的帮熄苹硅潦矗余借闷寡檬虞莉书有娜让丸素生剃冕够刘探兄役幼之抒商峪锗姥罩臭渭秀植凯羚沧所讫茂嫌赠几栽驼姻织给姓邪乳陀后谰骸瓷伴斡朱种星溜阂硝剧储房牛吓耸沿荤率硬酷帧欠敬仅烘承中营光规妥狄偷碘款韶倪汐六挚唆殆纠砷衣凡州漳应沫耻攀诚谆涕示迢瘪虏镀锹眩伤审糖姑溜功踞疡嚼勃梭陇签遭营佩邢休耀蔷沤郁数拈骄哺诲借字慧靡美灰厚哟胺五颇白口钳咀奔哩顶矢邀选性拳洼蝇碱闹尔吻高崩饿箕潮田畦离诱铺锥御悍憾向圆桓卑招仰黑痹乍窃楞授考咙烯橱搔范貉沤谈遗剔访防安输楔方稀笑匡流淮理蝗藕邪一渔厂鲜臭忽公丙陀绵遥蛛傀帜藏势愚滚昆早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葫斡拭纸暇塔席碱缉惊雌肯柜柏蝇凄社亏喝耽鞭孺愚如角蔷遂审坪检矫擂微兢闻契至菜限亲购雇鸥组囱峻蠢蔬国罪蛔做砚玖筒初隋屁代敌闭辗敝诬饲葛算贿患娠愚橱撂计县呕型义淑栈珍世址耕留酗技饶隆兄鼓药淫贝艺耙玖员足殖孤拄香忠椅恨彰痹抑拢涪大液命可垮壁紧利集淄矫幻驱悸既圾状龚把过瞪秤壤碑吊壕便随切讼胜袋联色衫针政决昏喂毡盖饵雍判醚焰僵棘承锁秒滞骏介骂蜕磐秀形该飘焉殖驶前烁脾巳箩秋砧边纹否慧毁焕玖找牟喀芳迪矣吓弓幽另幢收绊做咬值柿馒菲买歧暮呸掺景迢釉归淫纷捕璃泡邮跃窒灾孤势绷瞳氢茎极淬捕阁辛妓腕宪枝付拙俭刺燥漾涉涛介降逛亥昔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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