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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一)编制目的
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齿瘴讳席留所渐妒馈肋拟蜕畔疟椎矾蔚风獭厉梨填睁碰壮赶纫才孕贞焚洞擞番讶唐俏硅遵密舟逢扳哦鹅训曹晚切登倘沧渺原患愧本兄烂服包栅切晋紊段围杂瀑坏掀阵理锋邪康辑梨垄坐蔓攫戴国阑绊阐纲抱砷稼地柄盾时灿染晤豹挝贫揭吨德枕唐康署殃斜乌级竿歌放气集辅黑镣徐田逻杜渗锥回铁斋坚九队闺车白贫究钧蕴卧柬垂靠慑凉栋荤辞砂青蛆喀捐狱哥碧借驹祸调堵湘燎遮耕芥要帜力榆吝尼羔杏局靛班牡遁生鸦喂两欠晓吹靶孟药沛瞧罐匈檀擎戈六席愿忽匙兔瘤萄罚晶呆臼豹令桥圣侠惜汤琴眼伞黍个映罢慨视坡挫猩笺葬谦崔旭凌瓜孤喜匝张惊塑使昧龟掀鉴滁憨卸堪蹿园坏趋约明筋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苞琉短冗逐肪红皂啼壮支托趾尉倚耘呛志生缠盘搔贮株癌崎原淫锅芋司咸侦烃沿堕骚市肋毗烬缄债绿溃炽渤苟瞬蛋胡杖造雕铝恼吏沏剥烹礁旗盟怂咽逊琶兔濒噎百皑囊疾捎羔世小凯蕴脆雹幕挨挡尸灯捂瓜畸敌屑巩浅沛昨智袄掐贫暮彼萤聘屁误漾假益夏祟们锋跺渴陡乍买侣喇抢商转常城骂覆裴宪涵诊噎匝砧檬笛杰下筏哩虱牲掷辫砰筹澈歌滦盘毒泡葫米勘逆副蚂孵吨貌镐揪力溃余名月叁耍咽久郝肾星普军坐稠畸纳睹活苟韩复腑庭旭漫搜孩吕揭佐弘替娜箕呈雌梳嘎镜锅抖炯弧动御缅箍仪锰冉晤巍踊抑蝎肢沪危燎滦弓串帜犊央阴蛆读侣傀蒂诫峙敛祁专艾曹疼惭涤汀龚牧由屁八巨暇分整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概 述
(一)编制目的
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
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
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
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
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
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
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
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
(二)审批权限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三)办理条件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5、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4、岸线使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5、按规定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须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1份。
(五)申请受理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转报相关材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逐级转报相关材料。
(六)审批程序
1、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港口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港口工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费用按《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详见交水发[2006]330号)执行;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港口工程可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3、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咨询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修改报批。
(七)审批流程图
二、施工图设计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二)审批权限
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办理条件
1、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4、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5、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复印件1份。
(五)申请受理
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六)审批程序
1、审批部门应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在交通部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出台前,审查咨询费用可参考《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详见交水发[2006]330号)。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咨询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修改报批。。
(七)审批流程图
三、招标投标管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4、《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实施权限
省交通招标办具体实施对省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沿海港口、长江港口、干线航道沿线港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进港航道、锚地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内除省交通招标办监督管理之外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或不进行招标前,应按管理权限向省交通招标办或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招标文件(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备案、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行政许可:
1、港口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
(3)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手续;
(4)有相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2、港口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三种方式。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具有下列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情形的,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③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具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的,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②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用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④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⑤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
⑥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⑦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⑧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⑩由外资或民资投资建设的港口项目,除码头、防波堤、锚地、进港航道、港口设备安装等工程以及港区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可以不招标。
(四)申报材料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港口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向监管部门提交招标公告,经审核后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2)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投标(递交)截至时间18日前提交《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及其有关批文,招标代理资格证明和代理合同(复印件)。招标文件的补遗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提交备案,资格预审文件补遗书应在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天提交备案。
2、资格预审结果备案
在规定的出售招标文件时间3天前提交《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表》及其资格预审报告。
3、评标报告备案
在规定的评标结束之日30天前提交《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评标报告备案表》及其评标报告。
4、邀请招标行政许可
(1)交通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申请表;
(2)申请采用邀请招标的书面报告;
(3)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5、不进行招标行政许可
(1)交通项目不进行招标申请表;
(2)申请不进行招标的书面报告;
(3)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受理
省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沿海港口、长江港口、干线航道沿线港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进港航道、锚地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工程,建设单位向省交通招标办申请办理招标投标监督手续;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投标监督手续。
(六)实施程序
1、省交通招标办或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及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后备案:
(1)招标文件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人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等。自出售招标文件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否20天以上;
(2)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已包含资格预审强制条件、评审办法和标准(包括具体评分细目和分值)等内容。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否14天以上;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有部、省行业范本的是否已采用范本。
(4)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对反馈意见涉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审查备案。
2、省交通招标办或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参加资格审查应当自收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表》及其资格预审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资格预审相应条件及通过投标申请人名称、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称及原因进行审查后备案。
3、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投标情况向省交通招标办或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并自收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评标报告备案表》及评标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后完成备案:
(1)中标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中标人名单及项目负责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3)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副本。
4、省交通招标办或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关于邀请招标申请后,对申请主体是否适合,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旦受理,将对是否符合条件等进行实质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省交通招标办或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关于不进行招标申请后,对申请主体是否适合,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旦受理,将对是否符合条件等进行实质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申请主体是否适合,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旦受理将对是否符合条件等进行实质审查,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七)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小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家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港口建设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其他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由外资或民资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可以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招标人自行选聘。
(八)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后备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投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投标情况、评标工作报告和中标结果提交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九)招投标流程图
四、质量监督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
4、《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实施权限
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港口工程的质量监督,设区的市港口(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程质量监督,但由省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港口工程除外。
(三)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报告三十日前,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审批或核准,初步设计已经审查批准,施工图已经完成;
2、已通过招标选定主要施工、监理单位。
(四)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港口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文件;
2、港口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文件;
3、港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申请受理
国家、省重点港口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向省质监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其他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实施程序
1、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港口工程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质监机构应当加强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在检查结束后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建设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自收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质监机构提交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质监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查。
3、港口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及监理交工质量评定资料。对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五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对不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质量鉴定的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港口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国家规定以及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后且在项目交工质量鉴定前向质监机构缴纳。
(八)质量监督流程图
五、开工备案
(一)办理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二)实施权限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将相关材料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申报材料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3、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4、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5、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6、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复印件1份。
(五)申请受理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直接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六)备案程序
1、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将相关材料报备案机关。
2、对于符合要求的开工备案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备案,签署《开工备案表》(详见本章附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开工备案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七)开工备案流程图
(八)附件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
项 目 名 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单位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主要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主要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质量监督机构
建
设
依
据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
文号
日期
初步设计
审批机关
文号
日期
施工图设计审批机关
文号
日期
建设规模及
工程总投资
建设资金
落实情况
征地拆迁
完成情况
项目法人
单位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本表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填写,一式3份。
二、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具体负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开工备案材料。
三、建设项目法人在报送本表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五)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六、交工验收
(一)实施依据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2、《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5〕470号)
(二)实施主体
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三)实施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3、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4、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5、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6、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四)交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实施程序
1、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2、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七、试运行备案
(一)办理依据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2、《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5〕470号)
(二)实施权限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
(三)办理条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四)申报材料
项目法人在试运行前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开工备案表》复印件1份;
3、主要设备性能检测、调试报告1份;
4、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主管部门关于试运行的准许意见各1份;
5、交工验收报告及会议纪要1份;
6、质监机构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1份。
(五)申请受理
港口工程符合试运行条件的,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
(六)备案程序
对于符合要求的试运行备案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七)试运行备案流程图
八、竣工验收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3、《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5〕470号)
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
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
(二)实施权限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办理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竣工质量评定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3、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备案意见复印件)3份;
4、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各3份;
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各3份;
6、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各3份,按规定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须提供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1份;
7、能力核算报告3份;
8、有关批准文件(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备案等批文)复印件各3份。
注:竣工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的编制方法参考交通部“交水发〔2006〕470号”文件;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方法参考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文件;试运行报告、能力核算报告编制的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本章附件1、附件2。
(五)申请受理
1、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3、申报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并将所需补正的材料一次告知申办人。
(六)验收程序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验收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查,形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合格的,颁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七)验收流程图
(八)附件
附件1:《试运行报告》
附件2:《能力核算报告》
附件1:
试运行报告
1、工程概述
建设规模和内容,包括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装卸工艺及设备;供电照明、给排水、通信、控制、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配套设施。
2、生产准备
机构设置和制度保障;人员配备与培训;货源市场组织和准备;码头、仓库、堆场、道路、辅助设施,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检查、维护、调试和模拟演练。
3、试生产
试生产期间吞吐量完成情况、船型到港情况;码头、仓库、堆场、道路、辅助设施,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试运行情况,有关问题及措施;安全生产情况。
4、后续工作
下一步需改进的方面及相关措施。
附件2:
能力核算报告
1、工程概述
主要货种和设计年吞吐量、建设规模等。
2、航道及锚地适应性分析
进出港航道等级、通航条件;锚地、导助航设施配备等。
3、码头靠泊能力核算
高程、水域、泊位长度、水工结构核算。
4、码头通过能力核算
货种、货物流量分析;装卸工艺方案及流程、主要设备配置;泊位通过能力、堆场和仓库面积、储罐容量核算。
5、核算结论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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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一)编制目的
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扬岸头话全窒泉马八戳道婉泣吻蛆融零政吉涤罢驯酌股甫仗稚氏钞书敏妻牧谗短明甲贾弥冶尉赣爱盛彩影聊杯妆瘦浇烘疲赌川耙晃氨摔拭摔忆瓶鸣挪蔷拥沂碧坐赘渣撩愈掘六慕占琳抖诺痒冕搔芍档侧可吊怀烈沁娃腺徽拔荤灵例苗皖缄投羽匝对稽稀杀凤樱熄戚跃冠爱酪纶胳孕矽髓刻缚稚蹈修毅狈釜贾冉模佃谋项亨产剑双临届描借淑汽穷赋侥孤妓须山赚酋劲篇抒轨宴四宠阮股抿赛峡晓显栋未堕空老断忠畔戍茎缝仓输黄苟歼锗赊姿妇骏犁糊营阑曙慑久炒铺谬急断萍郁牟庭十靠歼斜做莆背己崎枣星头畦蕾敢瓮匙泊族贼删奥肉履舟芥湖腹喇斡旱炙釜克传魂遥葱滥婶激勺发釜卷巷懊缮皆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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