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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挂靠施工清包工方式下的纳税筹划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房地产和建筑业也被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其税率分别为:一般纳税人11%,小规模纳税人3%。
现在,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建筑施工这类业务也都是自己来做。因为没有施工资质,常常挂靠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自己买材料并招工来建造,或者是自己购买主要材料,而将辅助材料和人工费外包,于是就有了不少的甲供工程和清包工形式,这就为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 纳税人的确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和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合同时,要注意明确这一点,即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总包合同,并且约定由被挂靠方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否则,房地产企业就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 税率的筹划:
因为房地产和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都是11%,而建筑材料有17%、13%、3%的税率不等。从节税效果上说,设备和动力的价款,以及税率超过11%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粘土实心砖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好自己采购,以获得17%或者13%的进项税额抵扣;而将不高于11%税率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交给施工方自己采购,这样还可以从对方获得11%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在总体上获得最大的增值税抵税效益。
(三)清包工方式下的筹划:
根据营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对清包工形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为便于分析,以下不考虑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动力及高于11%税率的主要材料影响,而只考虑辅助材料对增值税的纳税影响。
(一)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辅助材料的情况下:
清包工工程价税合计=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人工等费用=低税率材料+人工费
(1)简易计税方式下:
1.施工方:
应纳增值税=(低税率材料+人工费)/(1+3%)×3%=(低税率材料+人工费)×2.91%
2.房地产企业:
取得的进项税额=从施工方取得的进项税额+自行采购辅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低税率材料+人工费)/(1+3%)×3%+辅料/(1+17%)×17%=(低税率材料+人工费)×2.91%+辅料×14.53%
3. 合计数=施工方应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低税率材料+人工费)×2.91%-[(低税率材料+人工费)×2.91%+辅料×14.53%]=-辅料×14.53%
(2)一般计税方法下:
1.施工方:
应纳增值税=(低税率材料+人工费)/(1+11%)×11%-低税率材料/(1+3%)×3%=(低税率材料+人工费)×9.91%-低税率材料×2.91%=低税率材料×7%+人工费×9.91%
2.房地产企业:
取得的进项税额=从施工方取得的进项税额+自行采购辅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低税率材料+人工费)/(1+11%)×11%+辅料/(1+17%)×17% =低税率材料×9.91%+人工费×9.91%+辅料×14.53%
3. 合计数=施工方应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低税率材料×7%+人工费×9.91%-[低税率材料*9.91%+人工费×9.91%+辅料/(1+17%)×17%]=-低税率材料×2.91%-辅料×14.53%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可知,在房地产企业采购辅助材料的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双方应纳的增值税额合计数更小,更有利。
(一) 房地产企业不采购辅助材料的情况下:
清包工工程价税合计=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辅助材料价税合计+人工等费用=低税率材料+辅料+人工费
(1) 简易计税方法下:
1.施工方:
应纳增值税=(辅料+低税率材料+人工费)/(1+3%)×3%=(辅料+低税率材料+人工费)×2.91%
2. 房地产企业:
取得的进项税额=从施工方取得的进项税额
=(辅料+低税率材料+人工费)×2.91%
3.合计数=施工方应纳的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0
(2) 一般计税方式下:
1.施工方:
应纳增值税=(低税率材料+辅料+人工费)/(1+11%)×11%-低税率材料/(1+3%)×3%-辅料/(1+17%)×17% =(低税率材料+辅料+人工费)×9.91%-低税率材料×2.91%-辅料×14.53%=低税率材料×7%+人工费×9.91%-辅料×4.62%
2.房地产企业:
取得的进项税额=从施工方取得的进项税额=(低税率材料+辅料+人工费)/(1+11%)×11% =(低税率材料+辅料+人工费)×9.91%
3.合计数=施工方应纳税额-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低税率材料×7%+人工费×9.91%-辅料×4.62%]-(低税率材料+辅料+人工费)×9.91%=-低税率材料×2.91%-辅助材料×14.53%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可知,在房地产企业不采购辅助材料的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双方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更小,更有利。
比较上述(一)和(二)两种计税方式,可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无论由谁采购辅料,双方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一致,税负相等。
举例如下:
甲房地产公司有一开发项目,拟采用挂靠乙施工企业的方式来施工,假设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工程所需的设备、动力和高于11%税率的材料,都由甲公司自行采购。假设工程所需的辅助材料价税合计为500万元,税率均为17%;沙子、石子、混凝土等低税率材料的价税合计为300万元,税率为3%;人工费、管理费等为200万元。现在就清包工方式下双方的增值税税负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辅助材料的情况下:
清包工工程价税合计=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人工等费用=300+200=500(万元)
(1)简易计税方式下:
1.施工方:
应纳增值税=(低税率材料+辅料)/(1+3%)×3%=(300+200)/(1+3%)×3%=14.56(万元)
2.房地产企业:
取得的进项税额=从施工方取得的进项税额+自行采购辅料取得的进项税额=14.56+500/(1+17%)×17%=14.56+72.65=87.21(万元)
3.合计数=14.56-(14.56+72.65)=-72.65(万元)
(2)一般计税方法下:
1.施工方:
应纳增值税=(低税率材料+人工费)/(1+11%)×11%-低税率材料/(1+3%)×3%=(300+200)/(1+11%)×11%-300/(1+3%)×3%=49.55-8.74=40.81(万元)
2.房地产企业:
取得的进项税额=从施工方取得的进项税额+自行采购辅料取得的进项税额=(300+200)/(1+11%)×11%+500/(1+17%)×17% =49.55+72.65=122.2
3.合计数=施工方应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 =40.81-122.2=-81.39(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可知,在房地产企业采购辅助材料的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双方应纳的增值税额合计数更小,更有利。
(二) 房地产企业不采购辅助材料的情况下:
清包工工程价税合计=辅助材料价税合计+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人工等费用=500+300+200=1000(万元)
(2) 简易计税方法下:
1.施工方:
应纳增值税=(辅料+低税率材料+人工费)/(1+3%)×3%=(500+300+200)/(1+3%)×3%=29.13(万元)
2. 房地产企业:
取得的进项税额=从施工方取得的进项税额=29.13(万元)
3.合计数=施工方应纳的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29.13-29.13=0(万元)
(3) 一般计税方式下:
1.施工方:
应纳增值税=(辅料+低税率材料+人工费)/(1+11%)×11%-低税率材料/(1+3%)×3%-辅料/(1+17%)×17%=(500+300+200)/(1+11%)×11%-300/(1+3%)×3%-500 /(1+17%)×17%=99.1-8.74-72.65
=17.71(万元)
2.房地产企业:
取得的进项税额=从施工方取得的进项税额=(500+300+200)/(1+11%) ×11%=99.1(万元)
3.合计数=施工方应纳税额-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17.71-99.1=-81.39(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可知,在房地产企业不采购辅助材料的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双方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更小,更有利。
比较上述(一)和(二)两种计税方式,可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双方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更小,更有利。而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无论由谁采购辅料,双方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一致,税负相等。
崔广彦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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