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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杨长汉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如下:
(一)委托合同,受托人所处理的,是委托人的事务。顾名思义,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信托合同,受托人所管理或处分的,则一定是而且仅仅是委托人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二)委托合同,无论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归根结底要受受托人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约束的;信托合同,受托人必定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是完全不受所订立的合同的约束的;
(三)委托合同,无需一定是要式合同;信托合同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就是要式合同;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受托人收取报酬的,也可以是受托人不取报酬的;信托合同,则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五)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是不可单方撤销的
信托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合同的要件应当具有但不限于以下六项内容:一是信托目的;二是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是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是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是受托人的职责;六是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托合同有什么规定?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按照本办法规定,他们之间应依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托合同关系。信托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确定了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职责、法律责任和义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所说的“委托人”是什么?
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是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他人(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对于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委托人,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一般不作明确规定,比如日本和韩国的信托法对与委托人没有明确的要求;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一般从拥有财产权的角度入手,比如英国法规定,某一个体,如果他有自由处置将被信托的财产的能力,他可以成为委托人;一公司法人,如果依据其章程或法律,它拥有某权,则可转移该权以设定信托。我国信托法对委托人有明确规定,《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作为一项具体的信托行为,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委托人。
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一、委托人有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发现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三、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出现重大过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并追究受托人的责任。
那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通过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种民事主体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一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即法人;二是企业职工,是自然人。
根据现有法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各自可以担当什么角色?
银行可以担当: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证券公司可以担当: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
基金公司可以担当: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信托公司可以担当: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可以担当: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所说的“受托人”是什么?
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目前,我国法律对受托人资格是这样规定的,《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这是对受托人资格的原则性界定。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人是指根据信托合同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有哪些权利?
一、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二、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三、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受托人有哪些义务?
一、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二、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
受益人有哪些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受托人能否将受托业务再委托给他人?
可以,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时,根据《合同法》须与它们分别签订合同,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是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代理人,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处理年金基金财产,这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关系不同。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负有全责,账户管理、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仅对委托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托合同有哪些特殊规定
企业和职工(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所有签订的书面信托合同和委托合同,必须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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