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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目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适用标准、规范
5、图纸
6、通知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8、项目经理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10、承包人工作
四、施工准备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2、施工准备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误开工
16、工程竣工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24、工程试车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1、工程量确认
32、工程款支付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35、竣工验收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40、争议
十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十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十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44、工程担保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合同份数
十八、其他
51、补充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不采用 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
4.2 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的规定: 不采用
5、图纸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工程开工前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与图纸相关的信息并泄密。
6、通知
6.1 承包人的地址:
6.2 发包人的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华昌街12号
工程师的地址: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工程师
7.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矫捷
7.2 发包人代表的工程师姓名: 张波、姚超、李吉闯
7.3 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以发包人书面授权为准。
8、项目经理
8.1 项目经理的姓名: 张波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9.3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发包人在本合同履行前负责施工场地的准备与提供,并提供水电接驳位置。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用量超过定额部分由承包人负担。
(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 另行协商。
10、承包人工作
10.2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报工程进度计划表,按照发包人要
求每周一报施工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承
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如未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
由发包人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保护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费用,由承包
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按照要求,做好上述项目的保护,并承担因施工造成损害的
责任和赔偿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达到大连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
失和罚金。
(9)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消防主管部门的竣工
验收手续。
四、施工准备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一周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后一周内。
12、施工准备
12.8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开工前,具体时间双方协商。
12.10 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双方协商。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误开工
13.1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本工程须在2008年7月25日前竣工,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迟一天,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发包人中标价1%的违约金。
13.3 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应承担该项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期开工,损失自负,并不顺延工期。
16、工程竣工
16.3 提前竣工的约定: 不采用。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不采用。
17.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不采用。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
准及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
18.5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19.3 检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承担本标工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
材料和设备检验费用。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不采用。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业主认可的施工图纸和国家现场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承包人不能因为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预期要求而影响发包人质量标准的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工作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工作,接受发包人的质量检查和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重要部位的典型施工,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员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 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需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监理或发包人到现场进行验收,经监理或发包人确认合格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联系,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6) 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认真做好记录,在办理工程中间交接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交接清单。
24、工程试车
24.1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不采用。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25.1 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
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5.2 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6、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做到活完场清(包括变更产生的垃圾),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0.2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0.3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所供材料价格的市场波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0.4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0.5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 不采用
31、工程量确认
31.1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1.3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3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本月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含工程造价预算书的报告3份。
32、工程款支付
3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不采用
32.2 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
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造价的7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资料、经有管辖权的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合同总额的95%;
3)工程质量保修金:完成工程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支付。
32.7 若因承包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工程进度,经项目部确认后,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由农民工签字后,该部分款项即可视为已付工程款。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34.2 工程量变更幅度: 见补充条款约定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约定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约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约定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35、竣工验收
35.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竣工前7日内交付给发包人5套。
35.9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 如果有双方协商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38.1 通用条款32.1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通用条款32.2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6.5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38.2 关于违约的其他约定:
1)在合同的执行工程中,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不能按合同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文本的违约规定承担责任。
4)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8.3通用条款16.2款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通用条款20.1款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目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正常情况下超施工进度计划规定工期达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
40、争议
40.1 解决争议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二) 种方法解决:
(一)提交 不采用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4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允许分包。
十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4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采用
(3)承保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负责所有的保险,本合同报价中包含本工程所需的一切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的保险种类也由承包人负责进行保险,
44、工程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采用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其他担保事项: 不采用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合同份数
49.2 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
十八、其他
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与招标文件有抵触的除外)都视为施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51、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附页)
51.1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需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认可,报相关部门审核。新增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清单报价表中已有的项目,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清单报价表中有类似的项目,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清单报价表中没有且无类似项目,执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认可的施工期间市场价。
51.2工程所需材料(产品)由承包方自行采购部分,承包方在采购前应当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所需采购的材料(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内容,所有材料(产品)在进场前应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产品)样品及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许可证等材料(产品)合格证及合法采购证明,并应按照规定及发包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检验及试验,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中,否则造成工程返工、材料(产品)退货及其他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3对于发包方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承包方根据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需要计算数量,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结算时承包方多收或浪费的材料或设备,发包方按实际购买价格从结算款中扣除。
51.4本工程涉及到卫生、综合执法、环保、城建、环卫、劳动、交通和夜间施工等所有手续及相关事宜均由发包方自行办理,所需费用依据相关文件发包方自行承担,如损坏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设施等责任及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51.5甲方与建设单位之间关于责任与义务的相关约束条款均对乙方有效。
51.6该工程所需设备、管材、阀门、导线、DN100以上管道连接件由发包人采购。其余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51.7进入现场施工的工人属于乙方的聘用工人,甲方不与工人发生任何关系,一切劳动管理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应出据合同价款40%以上的劳务发票,其余价款可出具材料发票,乙方必须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如用虚假发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1.8接受甲方的管理,服从其关于工程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安排和要求,与施工现场其它单位密切配合,避免工程的交叉及遗漏。
51.9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对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给发包人及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乙方负全现并赔偿损失,若乙方在该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受到行政部门的严历处罚等,从而导致甲方的信誉、资质等受到严重损害,或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等,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
51.10若本合同被依法解除或终止,且甲方已履行完相关义务后,乙方拒绝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撤离项目工地,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其它合理的损失。
51.11乙方应在开工10日内提交甲供设备及材料的数量、规格和最迟到场时间,如因乙方所报不准确导致供应不及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所有甲供的设备及材料的运输、仓储及保护,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任何置于工地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材料,乙方不得擅自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供(见甲供设备及材料明细)设备及材料如已交接给乙方,乙方应将其视为自身设备及材料一样,在送货单上签字,并负责保管,如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51.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业主认可的施工图纸和国家最新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重要部位的施工,经甲方及监理人员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后质量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乙方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隐蔽工程隐蔽前,乙方需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甲方到现场进行验收,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合格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两次验收不合格罚款1000元。
51.13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由乙方配合甲方按大连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并与工程进度同步,最终交付甲方的必须满足大连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乙方必须在竣工前10天,向甲方提交不少于规定数量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工程竣工日期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竣工报告鉴署日期为准,双方未办理移交手续前,乙方仍应负责该工程的保护。
51.14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及竣工图通过审核合格,现场鉴证完备后具备结算条件,由乙方申报工程结算给甲方项目部审核后转甲方预算部门,甲方对工程进度款审核和确认仅作为甲方拔付工程进度款的参照,不做为双方最后进行结算的依据。
51.15在保修期内,如发现问题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在48小时内不能到达现场维修,甲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出,
51.16本补充条款与上述合同正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若存在内容矛盾,以本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项目编号: DGZB08-029
项目名称:大连民族学院机电实验楼消防工程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大连万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大连民族学院机电实验楼消防工程
工程地点: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民族学院院内
工程内容:机电实验楼原建筑的消防改造和机电实验楼扩建部分的消防工程,包括自动喷洒、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及与工程有关的预留、开孔、拆除、排渣等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 年 6 月 15 日
竣工日期: 2008 年 7 月 29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验收达到施工验收合格标准,一次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拾肆万玖仟柒佰陆拾叁元整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 年 6 月 15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华昌街12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82821858 电 话:
传 真:82652168 传 真:
开户银行:大连银行世贸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800205201001965 帐 号:
邮政编码:116001 邮政编码: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造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 注
附件3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大连万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大连民族学院机电楼改造消防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商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1) 电气管线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2) 其他所有设备保修期不少于2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损害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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