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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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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 第二章 合同标的一、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二、多项选择题1ABD 2ABC 3BD 4ABDE 5ABCD 6ACD 7ABCD 8ACD 9ABCD三、单项选择题1D 2B 3B 4A 5A 6B 7B 8A 9A 10C 11A 12B 13B 14B 15A 16C四、案例分析题1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交货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品种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处理方式过于草率,理应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发货。这种想当然的做法必然会遭到对方的反对,轻则会以此要挟降低原价,重则会拒

2、不赎单,不付款。2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对本案出口的榨油大豆,最好采用规定上下极限的方法,明确规定:含水分最高14%、含油量最低18%、含杂质最高1%,卖方应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货物。3(1)银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UCP600第30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

3、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 015公吨散装小麦,支付金额将超过25万美元,银行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拒付货款。(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

4、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4中日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批出口冷冻海产品的品质表示方法,究竟采用“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列明货物的规格,也未规定“凭样品买卖”,但买方在丙地货物中抽样并封样之事,并未遭中方反对,说明卖方默认了“凭样品买卖”的做法,这就意味着卖方所出口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海产品的规格须符合合同规定,同时所交货物也必须与封样相一致。本案的中方认为,依据“凭规格买卖”,经检验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而买方依据“凭样品买卖”,经查验认为货物与封样不一致,由此双方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货物的特性,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某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确

5、保将来所交货物与合同条款规定严格相符。如果采用两种及以上的方法规定商品品质,则出口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多种品质规定条件,给履约带来一定的难度和不必要的麻烦。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第三章 贸易术语与进出口商品价格一、将下列错误或不完整的进出口报价予以更正或补充(815题需用英语正确表述)1USD1 500 PER M/T FOB Hamburg.2GBP42.65 PER CASE CIF New York.3EUR25.00/DOZ CIFC2 London.

6、 4HKD200 PER DOZ DDP New York.5USD18 PER PC CIP Los Angeles.6EUR 495.00 Per M/T FOB Shanghai.7HKD150 PER PC CFR Hong Kong including 2% discount.8USD10 PER KG CIF Singapore.或USD10 PER KG FOB Shanghai. 9HKD50 PER DOZ CIF/CFR Hong Kong.10USD100 PER MT FOB London.或USD100 PER MT CFR/CIF Shanghai.11USD3.5

7、0 PER YD CIFC3 Hong Kong.12EUR100 PER LB FOB Hamburg.或EUR100 PER LB FOB Hamburg including 1% discount. 13JPY2 000 PER PC CIFC2 Shanghai. 14HKD80 PER SET FOB Hong Kong.或HKD80 PER SET DES Hong Kong.15GBP500 PER CASE CFR San Francisco.二、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8、25 26 27三、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BCD 4BCD 5AD 6AD 7DE 8ABC9ABCD 10ABD 11ABC 12ABCD 13ACD 14CD 15ABD16AB 17ABCD 18ABCD 19ABCD 20ABCD 21BCD 四、单项选择题1C 2C 3C 4C 5D 6D 7D 8D 9C 10C 11C 12C 13C 14D 15C 16C 17B 18C 19A 20D 21D 22C 23D 24A五、计算题1解:(1)佣金=含佣价佣金率=6505002%=6 500(美元) 佣金所需人民币=佣金额外汇卖出价=6 500693.58100=4

9、5 082.70(人民币元)(2)外汇净收入=CFR价-运费-佣金=310 5006 500=304 000(美元)人民币净收入=外汇净收入外汇买入价=304 000690.82=2 100 092.80(人民币元)答:该出口企业向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45 082.70元人民币,该出口企业的外汇净收入为304 000美元,人民币净收入为2 100 092.80元。2解:因为每箱的毛重0.025公吨大于体积0.024立方米,按毛重计收运费 每箱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80(1+20%+10%)0.025=2.60(美元) FOB价=CFR价-单位运费=55-2.60=52.40(美元) 出

10、口销售净收入=52.40690.82(100.025)=144 795.87(人民币元)盈亏率=(出口销售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144 795.87125 000)125 000=15.84%答:该批商品出口盈亏率为正15.84%,表示这笔出口交易盈利15.84%。3解: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0.321 000 000(800.0301 000 000250) =320 0009 600=310 400(人民币元) 外汇增值率=310 400(252.001000)252 000=23.17%答:该比加工贸易的外汇增值率为23.17%4解:CIF/CIP价(FOB/FCA价

11、+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总成本=(801 000)+5 000=85 000(人民币元) 出口成本价格=85 0001 0006.908=USD12.30 每只运费=USD2020=USD1.00 CIFC3%=(12.30+1)110%(1+10%)0.8%(1-3%)=13.30.89120.97=USD15.38六、案例分析题1(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用FOB、CFR或CIF术语成交(2)京都制造商不提供已装船提单,而提供多式联运单据MTD(3)京都制造商可采用FCA、CPT或CIP术语成交2本案的合同中没有明确“FOB New York”这一贸易术语是1941

12、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的六种FOB术语之一,还是2010年通则规定的FOB术语。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通则对“FOB New York”的解释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我方必须负担从纽约城内仓库至装上船的一切费用;但如果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我方则不必负担上述费用。在此情况下,我方应立即与美商取得联系,就这一问题再次进行明确,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费用问题。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三种,而

13、2010年通则是最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一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选用2010年通则中的术语,按该惯例的规定划分责任、费用和风险。如:“FOBINCOTERMS 2000”、“CIPsubject to INCOTERMS 2000”等。3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仍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4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

14、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马来西亚A公司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它的使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即买卖双方有权自愿选择采用某种惯例。但当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这项约定的惯例就有了强制性。贸易术语明确了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方交接货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同的

15、贸易术语反映了不同的交货方式、运输安排、装卸义务、风险转移、清关手续和交税义务等要求。买卖双方也可在合同中作出与某种解释或规则不同的规定,其效力将超越惯例的任何规定。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大豆必须在坦桑尼亚销售,不得转售其他地区,明确了该商品的销售范围,那么该项条款规定对买方具有强制性。所以,马来西亚A公司将大豆转售到巴基斯坦,属于严重违约。6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CIF伦敦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按期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证(包括物权凭证B/L),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

16、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案的买方混淆象征性交货与实质性交货的概念。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一、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

17、多项选择题1ABCD 2AD 3BCD 4ABCD 5ABC 6BD 7BCD 8ABCD 9ABCD 10ABC 11ABCD 12ABCD 13ABC 14ACD 15ABCDEF 16ABCD 17ABC 18BC 19BCD 20ABCD 三、单选题1A 2B 3A 4A 5B 6A 7C 8A 9B 10B 11B 12B 13B 14D 15B 16B 17B 18B 19B 20C 21C 22C 23A 24B 25B 26B 27B 28C 29A 30B 四、计算题1解:计算方法一:M:0.450.400.25=0.045M3 W:35KGS=0.035MT MW 按M计算

18、运费运费=120(1+20%+10%)0.045=7.02(美元)FOB=CFRF=507.02=42.98(美元)FOBC2=FOB/12%=42.98/12%=43.86(美元)计算方法二:FOBC2=50120(1+20%+10%)0.045/1-2%=43.86(美元)答:我方应报价43.86美元2解:运费=0.470.300.20367100(1+33%+5%+15%)=0.0283671001.53=1 583.46(港元) 答:该批货物的运费为1 583.46港元。3解:M:0.500.400.20=0.040M3 W:35KGS=0.0385MT MW 按M计算运费 CFR=F

19、OB+F=3.40+119(1+25%)0.04025=3.40+0.238=3.638(美元)答:每打CFR西非某港口价应为3.638美元。 4解:运费=(1 850+100)(1+10%+5%)2=4485(美元)答:托运人应支付运费4485美元。五、案例分析题1银行可拒绝议付。根据UCP600第23条a款规定,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本案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3月1日即是装运日期。另根据UCP600第14条c款规定,运输单据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期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本案中单据是在3月23日才向议付行提交,超过

20、了惯例规定,故银行可以拒绝议付。2我方做法不合适导致银行拒付。根据UCP600第31条b款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本案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和5月15日分别将两批货物装于 “风庆” 轮和“飞雁” 轮,尽管两批货物在新加坡转船时,均由“顺达”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显示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入不同船名航程的船只,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的事实。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3根据UCP600第14条a款的规定

21、:开证行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本案中受益人提交11月2日的提单已构成了单证不符,故开证行有权拒付。又根据UCP600第32条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所以,本案中的开证行权拒付货款。本案受益人逾期交货的行为是由于遭遇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因而合同的卖方可以延期交付货物,但应在第一时间将不可抗力事件告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分批等量装运(10月份未装运1 500公吨货物),因而不能在此信用证项下收取款项。但卖方完全可以向进口方索取货款(如采用T/

22、T或D/P付款方式),只是将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当然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改证。4(1)航空公司应赔偿。因为空运单上记载KEEP COOL,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的损失。(2)航空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为USD20173=USD3 460(1分)但是托运人已办理了声明价值为USD4 850USD3 860,所以,航空公司应赔偿4 850美元。5我方这样做不合适,已构成违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每月等量装运。信用证仅规定分数批出运,我方在13月份分三批出运货物,当然这么做也能安全收汇,因为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一致的。但我方必须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所以在实际

23、业务中,出口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同时确保信用证项下的收汇安全。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E 3 ABCEF 4ABCD 5 ABCDE 6ABC 7ABC 8ABD 9ABD 10CD三、单项选择题1C 2C 3C 4B 5D 6C 7B 8D 9A 10D 四、计算题1解: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1110%0.8%)=2.02(美元)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3 0002.02110%=6 666(美元) 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3 0002.02110%0.8%=53

24、.33(美元)答:该批商品的投保金额为6 666美元,保险费为53.33美元。2解:(1)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20.75万110%0.6%=1 369.5(美元) (2)赔偿金额=CIF总值110%=20.75万110%=22.825万(美元)答:该货主应交的保险费是1 370美元,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22.825万美元。五、案例分析题1根据本案的案情,A公司对1 500公吨货物的灭失有补交货的责任。案中,A公司将发运给B、C两公司的货物共3 500公吨一并装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没有划分哪2 000公吨属于B公司,哪1 500公吨属于C公司。因为货物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损

25、失的1 500公吨即为C公司购进的货物,因此,A公司不可免除补交货的责任。2(1)由于运输条款是CYCY,而且提单上注有“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在集装箱交接时铅封完整、箱子外表良好,故承运人没有责任。(2)虽然托运人投保了海运一切险,但由于保险标的是工艺品,但箱内实际装载的并非工艺品,而是其他杂物。由于保险标的发生变化,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本案是采用CYCY的交接方式,而且提单上有“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表明由发货人装箱、记数,如果日后发生质量或货物短缺,应由发货人或其货代人负责。因此,本案例应由发货人或其货代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卖方有权凭保险单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索赔

26、。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应给予赔偿。4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指定储存处所,或待再分配、转运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目的港指定的港务仓库内,且货物被灌装后运往他处交付其他客户,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5货主遭受的损失共计1 702美元,其中包括少收3箱的损失138美元以及680公斤短量损失1 564美元。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海关和港务局等各方都会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国际货物运输,一旦出现货损或

27、货差,应该尽快分清责任,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海运提单上注明装运的货物为1000箱,而买主却少收了3箱货,应向承运人索赔。短量680公斤,买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果进口方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被保险人应在索赔时效内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通常需提供的单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或磅码单、检验检疫报告、货损货差证明、货物残损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摘录、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有关文件和往来函电、费用清单及索赔清单等。6根据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规定,其责任起讫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即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装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

28、直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只对船上的部分被毁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而对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被毁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7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出口方应充分了解承运人的信誉,了解运输船只的状况,委托资信良好的运输公司承运货物。第六章 国际货款结算一、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二、多项选择题1ACD 2ABC

29、D 3ABCE 4 BCD 5ACD 6ABCD 7ABCD 8ACD 9ABCD 10BCD 11ABD 12ABCD 13AB 14ABCD 15ACD 三、单项选择题1B 2C 3D 4B 5B 6C 7D 8B 9A 10A 11B 12B 13A 14C 15B 16C 17B 18C 19B 20B 21A 22C 23B 24D 25C 四、案例分析题1国外代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因为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方先行提货,是代收行自行的行为,并非出口方授权。万一进口方到期不付款给代收行,则代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2丁有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

30、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偿权,他们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及前手追索票款。3法官不能颁布禁令禁止付款,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因为,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与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应对受益人付款并对已付款项无追索权。卖方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拒绝交货并要求银行拒绝付款是没有依据的。而卖方未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已构成了违约,因此,买方有权向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要求损失赔偿。4非洲客户可以向我方提出索赔;

31、我方这样做不妥。因为我方已经构成违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每月等量装运。尽管信用证仅规定分数批出运,我方这么做也能安全收汇,因为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一致的。但我方必须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同时确保信用证项下的收汇安全。5我方应尽快安排装运货物,并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整套单据送交银行议付,早日从开证行收妥外汇。因为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那怕进口商已倒闭。且花期银行是世界一流银行,信誉很好,不会也不应该因进口商将要破产倒闭而找借口不予付款。6我方必须充分认

32、识“单证相符”含义。UCP600第14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可见,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严格相符的单据,而不管客户如何表态之类事宜。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相一致,即构成单证不符而被拒付。本案我方可在发票上加注“written off USD42”作内部注销,使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相符,从而保证顺利结汇。第七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一、多项选择题1ABC 2BCD 3AB二、案例分析题1新加坡M公司无权这么做。因我S公司出口的是皮革,如果皮革有质量问题,新加坡M公司可以在索赔期内凭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我S

33、公司提出索赔。但新商没在规定的索赔期提出任何疑义或索赔要求,已将皮革转卖他人制作皮鞋,则意味着新商已失去了对S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再说M公司寄来的皮鞋也不能证明就是用S公司出口的皮革所制,皮鞋与S公司出口的皮革没有任何关联。因此,S公司可以完全不予理会M公司的无理要求。第八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BCD 3ABCD 4ABC 5ABC 6ACD 7ABCD 8AB 9ABCD 三、单项选择题1D 2D 3A 4B 5B 6A 7A 8C 9A 10C三、案例分析题1不可抗力事故产生的后果有两种:一种

34、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只有当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才能解除合同,否则,只能延迟履行合同。从本案来看,发生火灾的只是外商主管的两家化工厂之一,就是说另一家工厂仍在生产,所以,卖方履行合同并不是不可能的。如果由于生产能力问题,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可以提出延迟履行合同。所以,卖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向对方明确指出,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可适当延迟履行合同。本案的关键是订约后该化工原料的价格明显上涨,这是外商借不可抗力名义要求解除合同的主要因素。2应出庭抗诉,向对方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因为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即排除

35、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双方应将该项争议移交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买方(海南A公司)提交的检验证明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出口货物可以出口国检验结果为准,也可以进口国检验结果为准,但无论如何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而且买方始终拥有复验权。买方验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凭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况且本案中的合同已明确规定:“货物抵达目的地(海南)后由中国质检局对商品进行检验”,即以海南的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的依据。因此,只要海南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提出索赔,香港卖方就必须对海南A公司所受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4进口方不能向卖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进口方在货

36、物进口时并未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检验部门联合对货物进行检验,这就意味着进口方放弃了对进口货物的复验权,也无法获得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未经检验就无法在第一时间确定进口货物是否存在残损或短缺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问题,也无法确定货物潮湿是否是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也不能妄断进口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因此,事隔一年多,无凭无据,进口方无法向国外发货人提出索赔,也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九章 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二、多项选择题 1ADE 2ABCD 3ABE 4ABCD 5ACE 6BCD 7ACD三、单项选择题1A 2A 3

37、D 4B 5C 6B 7A 8A 9B 10A四、案例分析题1A公司这么做没有道理。因为B公司在发盘有效期内向A公司作出了有效的接受,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公约的规定,合同已告成立。且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向A公司开出了信用证,说明B公司已按照合同付诸了实际行动。信用证规定“Shipment immediately”也符合A公司发盘中所提出的“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装运”的要求,说明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合同一旦成立,A公司则应履行交货义务,不能因为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 而毁约,更不能退回信用证,否则即是严重违约。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索赔。2我方可以明确告知对方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我方于6月1日

38、向英商发盘,但英商于6月2日来电要求减价5%,这是对我方发盘的还盘,不是有效的接受,而是还盘,即构成了新的发盘,而我方也并没有接受英商的新发盘,说明双方之间并没有构成任何合同关系,我方6月1日的发盘也由于英商的还盘而失去效力。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表示接受我方6月1日的报盘,那么,除非得到我方同意,否则合同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可以确认6月3日英商来电,合同即告成立;也可以根据国际市场行情重新对英商发盘。3我方不应赔偿。因为本案中,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已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

39、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问题。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4(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5甲乙双方应就此事进行友好协商。尽管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但甲乙双方均未认真执行合同。出口方

40、在未收到正式的规格修改书的情况下,仅凭进口方的口头通知就生产货物,此为不妥;而进口方未签发正式的规格修改书,却对第2、3、4、5批规格已作修改的货物照收无误,也属不妥,双方均有过失。进口方拒收第6批货物,可能是由于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致使买方借故责难卖方,出口方应积极配合,真诚以待,希望长期友好合作,顺利解决这次的争议。同时出口方应从本案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以免发生任何不必要的争议。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一、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 4ABC 5ABCD 6ABC 7BCD

41、 8ABCD 9ABCD 10AC 11ABCDEF 12ABCD 13ABC 14ABC 15BC 三、单项选择题1A 2B 3B 4C 5C 6A 7D 8D 9A 10B 11B 12C 13B 14A 15B 四、计算题1解:总运费=3000.3100=9 000(人民币元)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CFR价-运费/1+出口关税率=(50 000-9 000)/1+10%=37 273(人民币元)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37 27310%=3 727.30(人民币元)答:该公司应付运费9 000元,应付出口关税3727.30元。2解:速遣费=624-(16+24+18+

42、12+8+13+3)243 000=6 250(美元)答:我方应得到的速遣费是6 250美元。五、案例分析题1我国某公司不能顺利结汇。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国某公司提出延展信用证装运期的要求、仅仅是得到英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英公司同意修改信用证是无效的。原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8月15日”,而我国某公司所提交提单的签发日为9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2(l)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这是

43、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凡属除外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性质的合同,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买方即应付款,如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可凭货抵目的港后的检验检疫证书向卖方索赔。(3)本案例涉及的是商品内在的缺陷,卖方理应负责赔偿。3W国公司不应赔偿。因为X国商人在向Y国商人前,末向W国公司通报任何情况,而且X国商人已以货物所有权人身份处理货物,按一般法律原则,X国商人已丧失了向W国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X国商人凭Y国商人提供的依据向W国公司索赔,W国公司有权拒绝。4(1)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

44、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因为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如单据中包含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期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在本案例中,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信用证内并未规定具体的交单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7月31日,故受益人最迟应在7月25日向银行交单。本批货物最多交1 000 公吨,最少交950公吨。根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5银行这样做合理。信用证规定货物必须于6、7两月分两次出

45、运,而出口公司分别于6月30日和7月 2日分两次将货物装上了同一艘船,取得了两份不同日期的提单,但根据UCP600第31条a款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的多次装运货物,运往同一目的地,交付给同一收货人,即使提单日期不同,装运港口不一样,也不能按分批论处。所以,出口公司这样做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有权拒付。6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美方不能按时交货,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于不同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另一方当事人侵害时,法律上給予受损一方补救,即违约救济,纵观各国法律,主要有三种违约救济的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因此,我方可以本着长期合作的积极态度,要求美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也可宣告合同无效,但同时可向美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且我方的这一权利,不因他行使其他的补救办法而丧失。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方式一、多项选择题1ABCDE 2BE 3BCDE 4ABC 5ADE二、单项选择题1A 2B 3C 4B 5A 6A 7C 8C 9A 10C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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