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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东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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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出售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声明: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号(以下简称“该房产”), 该房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房地产权证》(证号: ),甲方将该房产出售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房产。 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被查封等无法过户的事由,且甲方无债务纠纷,转让房产不会损害任何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甲方保证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乙方声明: 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 ),房屋内现有设备及装修费用包括在总房价之内,乙方无需再支付给甲方其它任何费用。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交楼期限 一、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该房产之房价款: 1、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 2、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与乙方一起前往东莞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公证内容内包含有甲方委托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签署过户合同等资料及文件、交纳相关费用,签收房地产权证等相关的公证委托书。乙方于甲方办妥公证委托书的同时支付余款人民币 元给甲方。 二、交楼及文件交付 1、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购房款的当日,即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同时将与该房产相关之一切产权凭证原本、房地产权证原件及购房发票等票据原件全部移交给乙方收执。 2、房屋交接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管理费等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在房产过户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五条:过户登记及税费负担 甲、乙双方约定过户登记由乙方自主决定在何时进行,甲方应当与乙方一起办理过户手续,但最长时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壹年六个月,办理上述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按乙方已付购房款自收款之日起每天计付5‰违约金至甲方将全部款项支还给乙方之日止: (1)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或已经设置抵押或质押的; (2)在甲、乙双方完成过户登记前,甲方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或办理过户、抵押或质押的; (3)房屋在过户登记在乙方名下前,甲方因个人负债导致房屋被拍卖、变卖、查封,导致在乙方房地产权证五年期满之日起三个月都无法过户的; (4)甲方在乙方办理过户登记前撤销公证委托书,或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5)甲方在收款后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或交付使用后,有第三人因甲方原因侵入房屋,影响乙方正当使用房屋连续三个月的。 2、乙方未按期支付购房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购房款的5‰计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乙方超过过户的最长期限仍未完成过户登记,甲方不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但甲方仍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 第七条: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八条: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有:1、《房地产权证》; 2、甲方乙方之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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