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摘要: 合同编号:法 律 事 务 委 托 合 同(常年法律顾问)重 庆 司 法 局 监制重庆市律师协会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指派 律师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选择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2、提供咨询,这种咨询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头处理意见,也包括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供甲方决策使用; 2、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关方面法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为甲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 4、协助甲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次;5、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07、为甲方开展或涉及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这些经
3、营活动或法律行动包括: (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 (2)市场占领与开拓; (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 (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 (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索; (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企业改制、公司并购; 9、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 10、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1、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程序性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4、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12、其它甲、乙双方认为应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规定的服务内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
5、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
6、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7、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顾问费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2、差旅费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
8、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十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
9、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第七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十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
10、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甲方: 乙方:重庆xxx律师事务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 址:地 址:电 话: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