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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X岗、黄X娟与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54828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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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原告黎X岗、黄X娟与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黎X岗,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X镇X村X号。原告黄X娟,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X镇X路X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龙,广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珊,广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X路X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田X清。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

2、司兴业分公司,住所地:兴业县X镇X街。法定代表人龙X堂,总经理。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X超,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百色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经理助理,住该公司。原告黎X岗、黄X娟与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7月11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梁艳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珊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田X超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查明案件的事实:2010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兴业县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兴业县城市花苑5B501号房,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但被告一直未依约交付房屋给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给原告,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45天内支付违约金5475元给原告黎X岗、黄X娟;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梁锋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梁艳-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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