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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物案例题-部分有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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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Chapter1 1. 如果甲国某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A。该分公司与乙国的某公司B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国B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乙国某地。 问: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货物贸易是否属于国际贸易?若运送至甲国某地呢?若运送至第三国某地呢? 2 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销售。 问:这次涉外经贸活动中所包括的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贸易是否有“国际性”的判断

2、标准为“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本案例中,A,B,C三家公司的“营业地”情况分别为:在甲国有A公司,在乙国有B公司和C公司。因此,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贸易活动具有“国际性”;C公司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的贸易活动不具有“国际性”,B公司加工后的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的贸易活动也具有“国际性”。Chapter2 1、On FOB term basis, Seller A prepared the goods at the stipulated time, meanwhile , Buyer B informed A o

3、f the name of vessel and the date of shipment ,when the goods is lifted to the ship, it fell down on the deck ,so now who shall take responsibility? Seller or Buyer? 2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船舱漏水,大米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当货至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出售。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卖方是否负责?3 A Chines

4、e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concluded a Sale Contract with a German firm on October 5, 2006, selling a batch of certain commodity. The contract was based on CIF Hamburg at USD 2500 per metric ton; The Chinese company delivered the good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ntract and obtained a clean on board B

5、/L. During transportation, however, 100 metric tons of the goods got lost because of rough sea. Upon arrival of the goods, the price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went down quickly. The buyer refused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effect payment and claimed damages from the seller. Question: (1) Is the

6、 buyers refusal reasonable? Why? (2)How should the buyer to deal with the loss?(1)It was not right for the buyer not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n this case,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was on CIF terms, according to which, the sellers responsibilities ended when he l

7、oaded the goods on board the ship and paid the freight and insurance premium; the risk separation was the side of the ship; that is to say, the risks were transferred to the buyer or the other parties concerned after the seller put the goods on board the ship. Since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by the se

8、ller were right and proper, the seller could directly get paid form the Issuing Bank of the L/C.(2)In this case the buyer could claim damages with the insurance company, but he had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4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

9、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答: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

10、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5、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7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

11、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6

1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仓库码头,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例中的损失?为什么?7、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

13、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请说说此案例的经验教训。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

14、有余而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8、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

15、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 按照通则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将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9、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仓库码头,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

16、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例中的损失?为什么?10、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1、 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上,货物装运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是典型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

17、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1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之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

18、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12、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

19、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1、 我方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 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上,货物装运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

20、损失由卖方负担。 3、 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 13、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1、 我方应回函买方,在加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支付

21、的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 根据通则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Chapter31、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

22、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2、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23、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出现争议处理纠纷时的凭据。 3、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 “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4、某公司定购钢板

24、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5、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

25、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目的是为了转口销售到欧美市场(转口贸易)。因为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 6、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

26、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请问,为什么?案例分析 1、C K D 全拆卸。S M D 半拆卸。(C.K.D,completely knocked-down; S.M.D, semi-knock down)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Chapter41、2000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

27、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赔款,卖方拒绝偿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

28、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2、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了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19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次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物到达鹿特丹,经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提单的签发日期是

29、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四个月的谈判,共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既损失了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试对此案进行分析。 分析: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3、东华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装运后,东华公司取

30、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东华公司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20天后,接对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和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 ,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东华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共2500美元。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货物采用CYCY,而且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 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由出口方自行装箱、封箱并整箱运至集装箱堆

31、场。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集装箱堆场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开箱检验。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并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也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的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出口方造成的,我方不能推卸责任。 4、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小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时,正好有一船驶向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日方在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则坚持要在大阪、神户卸货,双方

32、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我方做法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5、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6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

33、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Chapter51、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

34、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做出赔偿呢?要点评析: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因为CFR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至装运港码头之前,此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也就是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即使买方A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无需赔偿。 2、“艾卡丽亚号”(Ikaria)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鱼雷击中,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 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驶进了法国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

35、个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低潮时船头搁浅,其他部分在水中),导致船壳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3、某货轮上的发动机在航行中发生故障,使船上装载的冷藏货面临着腐烂变质的危险。为此,船长下令先将船驶入附近的修理港维

36、修冷冻机。 问:为此所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的额外费用是否构成共同海损?4、某货轮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搁浅,短期内无法继续航行,船长于是下令将一部分货物抛入海中。等船渐渐浮起、能够达到航行要求后,立即停止抛货。问:为此所导致的货物损失是否构成共同海损? 5、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末,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

37、运费为2万美元)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2)600箱货被水浇湿;(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

38、险而导致的损失;(1)1000箱货被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7、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报“仓对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对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FOB合同的风险转移和保险责任起讫 (船至仓) CFR合同和FAS合同也作同样理解。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三个基本条件:索赔人必须是保单合法持有人;索赔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索赔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所保险别的承保范围所属。8、我国

39、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装运上船舶

40、后生效。9、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争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赔偿,是否合理?10、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因投保的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索赔。1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

41、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有明显的雨水侵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能接受吗? 12、某公司出口货物5件,保险金额共计$10000,合同规定绝对免赔率为5%,货到目的地后,发现5件货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共损失$740。 问:(1) 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2) 如是相对免赔率呢? (3) 如不计免赔率呢?相对免赔率,又称作“全赔”免赔率:是指保险公司对某些易碎、易短量的货物承保破碎险和短量险时,规定当货物发生破碎和短量时,可以免赔的百分数。当货物的损失数额不超免赔率时,则不予赔偿;如超过免赔率时,全部予以赔偿。C

42、hapter71. 我某贸易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是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整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收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取货.不巧,在销售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

43、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担最大的责任.2.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答: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迳

44、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3.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

45、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Chapter81、200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

46、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开证行。请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并说出你的看法。本案争议的

47、产生原因在于:开证行与议付行对经开证行修改过,但未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约束力的认识不同。开证行认为按照其修改过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付;议付行则认为信用证条款虽经开证行修改,但因未获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过的信用证不能对受益人构成约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2、我国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某年8月份装船,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方于9月15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

48、,问我方能否顺利结汇?3、我某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定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L/C后未注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付货款.问: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我方的失误在哪里?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5、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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