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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不竞争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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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增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增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姓 名 _员工编号 _日 期 _广州增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甲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姓名: 员工编号: 地址: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甲方双方认同, 保护信息安全与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乙方必须履行, 否则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对于作为本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本协议附录中引用的刑事法律规定,任何违反行为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甲乙双方认同在乙方受聘期间有接触或知悉甲方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可能,且甲方和/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对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乙方承认,如果

2、甲方和/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可能使甲方和/或第三方的生产经营受到威胁,甚至还可能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保守甲方和/或第三方商业秘密是乙方的义务。甲乙双方也认同,在乙方受聘期间,乙方有接触第三方业务经营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的可能,乙方有接触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可能,严格遵守第三方操作规程、维护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亦是乙方的义务。鉴于上述原因,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就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间和离开甲方后保守甲方及第三方商业秘密、遵守第三方工作操作规程和竞业禁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总则及定义1. 1 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

3、出现针对公司的不当竞争行 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1.2 本协议中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开始到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 消灭)为止的期间。1. 3 本协议中的 “离职”, 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 包括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一切正常离职和一切非正常离职。1. 4 本协议中的“第三方”,是指与甲方和/或乙方存在联系的公司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客户、甲方供应商、甲方合作伙伴及乙方前任雇主等。1. 5 本协议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甲方和/或第三方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和/

4、或第三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论 该信息是甲方所有或虽属第三人所有但甲方负有保密责任。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信息: 1.5.1 由甲方、第三方或第三方委托甲方组织研制开发或以其他形式合法取得的,可以 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或技术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 一产品或技术中部分技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甲方和/或第三方现有的、以 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软件产品设计;(2)计算机程序;(3)甲方和/或第三方现 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等。1.5.2 甲方和/或第三方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公 司掌

5、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文档管理、质量管理方法、定 价方法、开发计划、投资计划、业务规程、商业网路、客户名单、货源资料、广告策 划、管理经验、财务状况、价目表、人事计划、组织机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其他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信息中的整体或其中部 分要素;甲方和/或第三方的网络规划和运行的数据、资料,网路实现报告、基站分布 数据等。1.5.3 甲方和/或第三方的用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数据库、用户通话记录、用户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用户密码、话费详单、每月账单、卡信息、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甲方和/或第三方内部所有的IT支撑系统、

6、数据库中所包含的所有电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公文、公告、电子数据、内部资料、信息机本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有关电子邮件等。 1.5.4 甲方和/或第三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涉及客户投诉、仲裁或者诉讼、处分资产或者权益等事项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载体: 上述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形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等, 可以是载于书面的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上述商业秘密无 论是否标注为保密信息均受本协议保护。1.6 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是指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地域范围内, 与 甲方从事经营同类(也包括相类似)业务或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

7、方业务构成现实或 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 1.6.1 与甲方处在同一行业的企业; 1.6.2 经营与乙方在甲方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或其他行业)的企 业或机构。 1.6.3 为上述企业或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1.7 本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指本协议4.3和4.4条所列的义务。2、商业秘密保护和知识产权归属2.1 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 存及烧毁等,应由专人执行。乙方不得接触不属于为完成乙方工作所必须接触

8、的商业秘 密。乙方不得私自复制和摘抄任何商业秘密;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商业秘密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 乙方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不得通 过其他方式传递商业秘密。乙方在因公的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对外提供商业秘密的, 应当事先取得甲方负责人员的批准。 乙方发现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 的负责人员,并根据负责人员的指示做出处理。 乙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或机构(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 悉该项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泄露、透露、提供或传播本协议第一条中规定的商业秘密,以及影响甲方和/或第三方业务或

9、与甲方和/或第三方业务有关的任何项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除非甲方和/或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也不得在履行职务时不合理地使用商业秘密。2.2 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 的保密义务,并且不得使用有关商业秘密,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纪录着甲方和/或第三方商业秘密的设备、光盘、磁盘、磁带、笔记本、文件、备忘录、报告、案卷、样品、账簿、信件、清单或其它书面、图示记录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与离职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前述属于甲方所有的财物。2.3 乙方承诺不向后来的雇主透露本协议中约定

10、的甲方和/或第三方商业秘密。2.4 除非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否则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做出的任何与 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均归属甲方。2.5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公开在受聘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其所申请或获得的知识产权。2.6 乙方承诺自乙方从甲方单位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或业务有关的专利等任何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归甲方所有。 3、遵守在第三方工作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3.1 在乙方受聘期间,如果乙方承担与第三方项目相关的工作时,乙方将严格遵守第三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作流程和保密规定。3.2 除非甲方和/或第三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自行在第

11、三方系统和软件中增加、删除、修改任何数据和程序,不非法访问现场的生产环境数据。3.3 乙方保证不携带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第三方工作场所。3.4 乙方不得从事下列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3.4.1 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3.4.1.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3.4.1.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4.1.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4.1.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4.1.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4.1.6 散步谣言,扰乱社会跌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3.4.1

12、.7 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3.4.1.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4.1.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3.4.2 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3.4.2.1 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3.4.2.2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4.2.3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3.4.2.4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3.4.3 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13、3.4.4 不窃听、不复制、不篡改用户通信信息。不为他人窃听、复制、篡改用户通信信息提供可趁之机。3.4.5 遵守职业道德,不利用网络为自己和他人实现盗用服务。不泄露或盗用用户号码、卡号、密码等。4、竞业禁止的约定4.1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参与经营与甲方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4.2 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从事第二职业;乙方不在竞争性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

14、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例如,从事甲方正在进行的业务或甲方决定拟发展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范围);不得利用甲方的任职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4.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禁止经济偿费的竞业禁止期限内,都不得到竞争性单位就职。4.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禁止经济补偿费的期限内,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4.4.1 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处在同一行业的企业; 4.4.2 开办或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或其他

15、行业)的企业或机构。 4.4.3 开办或经营为上述企业或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企业或其他机构。4.5 乙方有义务在自行提出离职通知或甲方通知其离职时,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书面告知甲方其真是去向。在乙方享受到补偿费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应对每一新任职单位、任职职位及新任职单位的业务性质,有向甲方书面告知义务,告知期限为:在每一新单位工作之日起一周内。4.6 乙方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的2年内,乙方保证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指使、引诱、鼓励、唆使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乙方保证不会引诱甲方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而直接或间接获

16、利。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5、补偿费的支付5.1 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后的一个月内,做出是否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及竞业禁止期限的决定。5.2 如甲方决定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第5.3条的约定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5.3 竞业禁止补偿费标准为乙方年薪的50%(若当地政府规定的底线超过该标准的,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该补偿费标准对应的竞业禁止期限为12个月。竞业禁止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

17、的竞业限制月数。 5.4 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标准是乙方在竞业限制限期内应得的补偿金总额,甲 方可以任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1)在乙方正式离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 计算付清,乙方可以将上述补偿费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内使用;(2)甲 方将竞业禁止补偿费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内,并在乙方正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将平均分摊计算后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由乙方到甲方领取(甲方通过银行或邮局支付)。如乙 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依法将补偿费向有关面提存。办理存时间即视为支付日期。5.5 如果在乙方离职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没有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费

18、,则表示甲方免除 乙方三竞业禁止义务(即乙方可以不受且仅仅不受本协议4.3和4.4条所列义务的约束)。 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向甲方提出要求给付其 竞业禁止补偿费的要求。6、违约责任6.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2.1、3、4.1、4.2,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乙方违反本协议2.1、2.2、2.3、3.1、3.2、3.3、3.4、4.1、4.2、4.5、4.6条款的约定,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甲方将依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甲方采取何种方式追究乙方责任,甲方均有权要

19、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下述两种计算方式中的较高金额为准:(1)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的)工资和其他费用总额的50%;(2)人民币30万元。若上述违约金不能抵偿甲方受到的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实际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上述相应保密义务的解除或终止。6.2 若乙方利用甲方和/或第三方商业秘密自行或将甲方和/或第三方单位商业秘密提供给 新任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使用、开发、研制和生产,并以此谋利,给甲方和/或第三方 造成损失的,乙方和秘密使用单位应对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3 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费,而乙方不

20、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即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4.3或4.4条规定的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 任:除应全额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总额的50%。上述竞业禁止补偿费的返还和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禁止义务的减弱、解除或终止。6.4 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各种补偿 费和其他收入中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金额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 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或/及间接的、有形的或/ 及无形的财产或/及非财产方面的损失,以及甲方因调

21、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5 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若因乙方在任职期间侵犯甲方和/或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第 三方操作规程的行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使甲方受到第三方追偿的。甲方随时有权要求 乙方赔偿所有的损失。在乙方履行前述赔偿甲方和/或第三方损失的义务后,仍应继续 遵守本协议。7、竞业禁止义务的终止甲乙双方同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自行终止:7.1 本协议中约定的对乙方的竞业禁止期限届满;7.2 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或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 到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7.3 甲方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受起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8.、可分割

22、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而且该无效条款应以另一条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各方原来意愿的有效、合法及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取代。9、通知9.1通知的送达可采用当面送达、专人派送(包括商业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公告送达等。9.2通知的地址应为如下地址,除非提前给出书面通知而修改如下通信地址:如果送达予甲方: 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电话:传真:如果送达予乙方: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电话:电子邮件:9.3通知或函件依下列规定应被认定为已送达: 专人派送(包括商业特快专递),应为收件方签收之日; 以挂号邮递送时,应以邮局出具单据之日起七(7)日后为准。10、修改、放弃10.1

23、本协议只有经每一当事方签订书面文件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或变更。10.2本协议一方对某一事件做出的同意或放弃或变更等表示,仅对该次事件适用。除非书 面明确表示,不得推定为该方对日后发生同类事件的态度。10.3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在本协议项下的或相关之任何权力时,不应视为弃权。11、关联公司11.1 乙方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知悉甲方关联公司,及与甲方关联公司存在联系的公司或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关联公司的客户、甲方关联公司的供应商、甲方关联公司的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相同的程度保守甲方关联公司及与甲方关联公司存在联系的公司或个人的商业秘密,并遵守甲方关联公司及与甲方关

24、联公司相关的第三方工作的操作规程。乙方违反本条的约定而使甲方或者甲方的关联公司受到第三方追偿的,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可依据本协议单独或联合向乙方主张赔偿一切损失。11.2甲方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12、签署12.1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内容和其法律含义,并由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2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广州增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及不竞争协议附录:就保护信息安全与保守商业秘密,本附录收录了刑法上的部分规定,以方便乙方知悉和查询;同时,本附录可能不完全收录,特别是,可能不

25、包括刑法不断修订后新出现的规定,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遵守相关刑法规定的义务。本附录构成广州增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26、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刑法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85条之第二款同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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