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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不披露协议.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3545283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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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密和不披露协议甲方:乙方: (以上当事人在本协议中又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各方”。) 鉴于甲方拟进行增资扩股,乙方有意对甲方进行投资入股并拟对甲方相关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为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第一条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投资意向,投资进度、双方就投资有关事宜的谈判信息,接受信息一方(以下简称“信息接受方”)从提供信息一方(以下简称“信息提供方”)处获得的信息、知识、数据、绘图、专有技术、分析、计算、编辑、研究和其它材料;保密信息还包括信息接受方从上述信息或者与上述信息相关的信息开发得到的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在本协议中总称为“保密信息”。第二条

2、信息的提供信息提供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目的向信息接受方提供保密信息。各方均认识到保密信息是属于信息提供方的有价值的特殊的财产。信息接受方同意,在按照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期间内,在没有取得信息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向任何其他个人、公司、合伙企业、联合体或其他团体,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各方还同意在没有获得信息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其他方竞争和/或获取其他的利益。第三条 权属信息接受方认识到信息提供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是信息提供方的财产,并且该等保密信息不应该被视为向信息接受方授予了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利。第

3、四条 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的限制信息接受方应将保密信息的披露和使用限制在需要知道的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或聘请的为本协议目的工作的法律顾问、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或其他顾问人员的范围内。并且不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限制范围外的其他方。信息接受方不能以本协议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第五条 注意义务标准信息接受方同意在保护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时,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不低于保护自己的专有的保密信息的标准。并且,保密信息的储存和处理方式应当符合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和使用的要求。第六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信息提供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信息接受方返还或销毁任何依本协议而提供的书面保密信息及其复印件,并且

4、信息接受方在返还或销毁时应附有书面陈述,该书面陈述应注明,此类返还或销毁时,信息接受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地故意保留或控制任何保密信息及其复印件。信息接受方应在收到此类要求的10日内满足提供的该等要求。信息接受方聘请的专为本协议目的参与调查或审查的法律顾问、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为出具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书面意见而需保留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书面保密信息的除外。该等中介机构人员应如本协议信息接受方一样履行本协议保密义务。第七条 除外信息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 在从信息提供方处获得前,已经为信息接受方掌握的信息;2. 已经是或者正在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为公众所知是

5、由于信息接受方违反本协议;3. 由信息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4. 信息接受方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是,在此类情况下,信息接受方应在披露前书面告知信息提供方,使信息提供方有机会对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交出信息或披露信息进行抗辩、限制或者保护。信息接受方应当只披露依法需要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并且信息接受方应运用合理的努力,从有权机关处取得可靠的保证或承诺:有权机关会以对待保密信息的方式对待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5. 依信息提供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所披露的信息; 6. 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该等第三方应当没有受到类似保密义务的限制;7.

6、 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各方的披露原则,向其他投资者披露的信息。第八条 违约责任如信息接受方未按本协议各条所述义务保密或引用保密信息牟利并因以上行为导致信息提供方遭受损失,信息接受方应向信息提供方作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提供方因信息接受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索赔、支出、商业损失、法庭或仲裁庭或任何其他权威机构作出的处罚。第九条 期限本协议在以下期限届满的那一时刻终止:本协议书开始处注明的日期起的第三个周年。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每一方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该方为依其注册地法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公司。每一方均表述,它有完整的公司权力及授权,能够签署本协议,并且能够从事为履行本协议而必须的各类事项。第十一条 一般

7、条款1. 协议各方应签署并递交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实现本协议的条款和目的。2. 没有经过各方书面签字认可,任何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解释或弃权是无效的。3. 任何一方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是对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的弃权。任何现在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弃权,或任何单一或部分地行使权利、权力或特权,不会排除以后完全行使或对其它相同权利、权力及特权的行使。各方同意并认识到,信息提供方会因信息接受方的违约而受到难以修复的损害,并且信息提供方有权在发生违约事件时,获得司法救济。4. 所有段落的名称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5. 本协议书是各方就本协议所

8、涉内容的完整文件,它取代了各方以前对这些内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协议。6. 本协议和各方因本协议内容而产生的争议,受中国法院管辖、依中国法律释。7. 所有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均应使用书面形式。该等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应当亲自送交,或者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或者以传真发出。寄出地址应为被送达方(或各方)在本协议开始处注明的地址或者由被送达方(或各方)按照本条另行通知的送达地址。变更地址的一方应以传真形式将不时变更的新地址通知对方。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以邮递方式寄出时,于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时,于传输时视为收到。8. 本协议中文文本两份, 各方各执一份。9. 信息提供方认识到,本协议的签署仅仅是为了保护保密信息,不应该被视为信息接受方在此承诺对信息提供方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的最终决定应当在尽职调查结束后由相关各方达成合意。第十二条 可分离条款如果本协议的一个或多个条款因任何理由而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但是,本协议在解释时,应按照如同从来没有订立过这些无效、非法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款一样来解释。并且,本协议应尽量依照原有的条款和目的来履行。(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时间:二O一三年 月 日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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