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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运险预约协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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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单号码: 投 保 人:青岛元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实际货主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约定方式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本预约保险单中列明的承保条件和条款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盖章) 联系方式:95510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青岛 预约保单号: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 为了服务客户,保证被保险人货物运输风险得到有效转移,经过保险双方友好协商,就本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并出立本保险合同以资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一、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青岛元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10层 二、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实际货主或者青岛元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三、保险合同期间 一年 本保单承保自2015年03 月01日零时起至2016年 02 月 28 日二十四时止,起运的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运输。 四、保险标的类别 投保货物种类表: 大类编号 小类编号 品名 01 010 煤 01 011 原煤 01 012 洗精煤 01 013 块煤 01 014 洗、选煤 01 015 水煤浆 01 019 其他煤 03 030 焦炭 03 031 焦炭 03 032 沥青焦、石油焦 04 040 金属矿石 04 041 铁矿石 04 049 其他金属矿石 05 050 钢铁及有色金属 05 051 生铁 05 052 钢锭、钢坯 05 053 钢材 05 054 钢轨及其配件 05 055 铁合金及其他钢铁 05 056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05 057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加工材、粉 06 060 非金属矿石 06 061 硫铁矿 06 062 石灰石 06 063 铝矾土 06 064 石膏 06 069 其他非金属矿石 08 080 矿物性建筑材料 08 081 土、砂、石、石灰 08 082 砖、瓦、砌块 08 083 水泥制品 08 084 玻璃 08 085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08 089 其他矿物性建筑材料 09 090 水泥 09 091 水泥 09 092 水泥熟料 10 100 木材 10 101 原木 10 102                  锯材 10 103                   木片 10 104 人造板材 11 110 粮食 11 111                  稻谷 11 112                  小麦 11 113                  大米 11 114                  小麦粉 11 115                  玉米 11 116                  大豆 11 117                  马铃薯 11 119    其他粮食 12 120 棉花 12 121 籽棉 12 122 皮棉 12 129 其他棉花 13 130 化肥及农药 13 131                  化学肥料 13 132                  农药 14 140 盐 14 141 食用盐 14 142 非食用盐 15 154 橡胶及其制品 15 155 树脂、塑料及其制品 15 156 油漆、涂料、颜料、染料 15 159 其他化工品 16 160 金属制品 16 161 金属结构及其构件 16 162 金属工具、模具 16 163 铝制器皿、搪瓷制品 16 169 其他金属制品 17 170 工业机械 17 171                  普通机械设备 17 172                  运输工具 17 173                  仪器、仪表、量具 18 180 电子、电气机械 18 181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备 18 182                  日用电器 18 183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18 189                  其他电子、电气机械及器材 19               190 农业机具 19               191  特定农业机械 19               192  特定农业器具 19               199                  其他农业机具 21 210 农副产品 21 211                  竹、藤、棕、草、其他植物及其纤维 21 212                  竹、藤、棕、草及其他植物纤维制品 21 213                  木材加工、副产品 21 214                  油料、糖料 21 215                  烟草 21 219                  其他农副产品 22               220 饮食品及烟草制品 22               221 食糖 22               222                  食品 22               223                   饮料 22               224                  烟草制品 23               230 纺织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23               231                  丝、毛、化学纤维、纱、线 23               232                   纺织品、针织品 23               233                   鞋、帽、服装及其他编织、缝纫品 23               234                  皮草、毛皮及其制品 24               240 纸及文教用品 24               241                  纸浆 24               242                  纸及纸制品 24               243                  印刷品 24               249                  其他文教用品 25               250 医药品 25               251 中药材 25               252                   中成药、西药及其他医药品 99               990 其他货物 99               991                  家具、搬家货物、行李、日用杂品 99               993                   动植物残余物、饲料 99               994                  浆粕、废碎物品 99               995                   工艺品、展览品 99               996                   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 99               997                   特定货物 如果被保货物不在上述范围内时,请预先将有关的详细资料告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得到其书面的确认。 五、 包装 须符合货物所在行业的标准包装。 六、运输路线 全国范围内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区)之间往返。见 七、 运输工具 汽车,包含但不限于:箱式货车、挂车、牵引车、平板车、高栏车等符合国家交通管理规定的车型。 八、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按估价、商业发票、收据等确定 九、保险条件 (一)主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二)附加条款、特别约定 盗抢险 (三)保证 1、任何偷盗,抢劫的索赔须提供公安部门的立案报告。 2、保证被保险货物须经专业包装并由有营运资格的专业承运人运输 3、被保险人保证每票货物的保险金额超过RMB100万元时,在起运前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指定检验人进行有关包装、装卸的检验。对于检验人提出的意见,被保险人必须遵守。 4、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货物发生盗窃、抢劫损失后,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必须立即向保险公司当地机构及公安部门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抢劫的证明。 6、运输工具:使用任何一辆全封闭的或使用雨布全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地扎紧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火车进行运输。 7、承运工具在运输保险标的时必须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载运输,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 保险费率、免赔率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费率0.025%; 2、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费率0.035%; 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附加盗抢险,费率0.045%; 4、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额的5%,盗抢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损失金额的20%,全车被骗每次事故绝免赔额为保额的30%。 十一、运输申报 所有货物须在起运前向保险公司申报: 一、 平台对接申报: 1、 双方系统平台对接,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向“青岛元皓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提供一平台端口,以便数据及时、准确申报。具体操作模式双方协商确认,并签署平台对接协议,数据以平台中为准。 2、 保险人于每月5日向投保人提供上月运输清单,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额、航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投保人在明细表上签章确认 二、非平台对接申报: 1. 每天9:00—17:00(含17:00点)起运货物,起运前投保。 2. 每天 17:00点后起运货物,起运前发送“国内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单笔申报单”至邮箱xiaonan-phq@,次日上午需在 12:00 前向保险公司申报货物明细; 3. 节假日期间的运输货物,起运前发送“国内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单笔申报单” 至邮箱xiaonan-phq@,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 12:00 前向保险人申报货物明细。 4. 保险人于每月5日前向投保人提供本月度运输清单,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额、航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投保人在明细表上签章确认 十二、保险费支付   以月为单位,月区间范围以“自然月”为准,结算时间按照以下表格执行: 月份 对账时间 结算时间 备注 1月份 2月5日-2月10日 4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2月份 3月5日-3月10日 5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3月份 4月5日-4月10日 6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4月份 5月5日-5月10日 7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5月份 6月5日-6月10日 8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6月份 7月5日-7月10日 9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7月份 8月5日-8月10日 10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8月份 9月5日-9月10日 11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9月份 10月5日-10月10日 12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10月份 11月5日-11月10日 次年1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11月份 12月5日-12月10日 次年1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12月份 次年1月5日-次年1月10日 次年1月25日之前结清 遇到节假日,顺延 十三、理赔 如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货损,并由此可能引起索赔的,被保险人或索赔者必须仔细阅读所附“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操作程序”,并遵照执行。 十四、保险合同取消 本合同可由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任一方取消,取消本协议的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取消或变更从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始生效。取消通知从签发之日的24时开始生效。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取消生效以前按本保险规定已经承保的运输。 十五、争议处理 保险双方就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不论保险条款中是否有相反约定,本保单项下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六、附件 1、 保险条款 2、 理赔程序 3、国内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单笔申报单 本协议原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证。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 (代表签名并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险人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代表签名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9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所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2009版)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讫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四)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协会重置条款CL161 1/1/34 如保险设备的单个或多个部件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保险设备的单个或多个部件的重置或修理费用、运输、重新安装费用。另外, 除非保险金额是保险货物的完税价, 否则保险人不负责关税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保险货物损失而产生的额外关税, 保险人负责赔偿。 无论何种情况, 在本条款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设备的保险价值。 协会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生化武器、电磁武器及计算机攻击除外条款 01/11/02 CL365 本条款应是最重要的并且高于其他一切情况的,包括任何在与本保险中不一致的地方: 1. 本保险不能保障由下列几种货损责任或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或间接的费用或给予补偿: 由于使用任何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生化武器或电磁武器; 以造成损害为目的的使用、操作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病毒或程序或其它电子系统。 协会核辐射污染除外扩展条款 CL356-011090 本条款应是最重要的并且高于其他一切情况的,包括任何在与本保险中不一致的地方: 1.本保险不能保障由下列几种货损责任或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或间接的费用或给予补偿。 1.1 产生辐射的污染或受到任何核燃料, 核废料或燃烧的核废料的辐射污染所致的损失。 1.2 放射性,有毒的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的财产,任何核装置,核反应堆及其核组件或元件的财产污染所致的损失。 1.3 战争中使用的任何原子,核裂变或熔解及其类似反应的辐射力和物质等所有武器或装置所致的污染所致的损失。 1.4 放射性,有毒的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的财产,任何放射性污染财产所致的损失。但是,除核燃料以外的放射性同位素被用于商业、农业、医学、科研或其他类似的和平用途时,本条除外条款不适用。 运输终止条款(恐怖行为) JC2001/056 本条款应被视为首要条款,并且其效力高于本保险中任何与其不一致的内容。 1.尽管本运输中止条款可能与本保单或本保单条款中所包含的内容相抵触,双方同意,本保单项下的被保货物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出于政治动机之行为造成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以该被保货物处于正常运输过程为前提条件,并且无论如何保险责任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1 根据保单中运输条款的约定,或 1.2 于交付予本保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所属或其他最终之仓库或存储处所时, 1.3 于交付予本保单所载目的地时或其之前途中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由被保险人用为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货物之分配或分发,或 1.4 对于海洋运输,被保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60天, 1.5 对于航空运输,被保货物自飞机于最终卸货机场卸货完毕之日起届满30天, 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2.若所指保单或条款明确约定承保自上述储存处所或目的地出发的内陆运输或其他后续运输,则上述保险将重新生效,并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持续有效,且将根据第1条所述情形再次终止。 3.本条款以英国法律及惯例为依据。 电子/机械故障除外条款 本预约协议不承保任何由于机械的、电子以及电气的故障导致的损失,除非这些故障是由本协议项下所承保的灾害所引起,并存在明显的外包装受损。 30天取消条款 本协议双方均有权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此预约协议。但对于本协议项下已经启运的航程或在此取消条款生效之日前已经申报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航程,保险责任按单次货运险承保条件至所述承保航程结束时为止。 2: 理赔程序 1、关于向承运人、受托人及其它第三方索赔 当被保货物发生各种货损事件时,被保险人和其代理人有义务积极采取各种合理的避免措施将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被保险人有责任保留针对承运人或第三方的所有索赔权利。在此特别地要求被保险人和其代表人应做好以下事项: 1.1 对于任何保险货物的外包装损坏或灭失,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承运人、港口方或其他受托人提出索赔。 1.2 除非经书面声明保留索赔权利外,如被保货物有可疑情况时,被保险人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能签发清洁的接收单据。 1.3 当被保货物用集装箱包装时,应由专人负责立即仔细检查集装箱和铅封条是否完好; 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集装箱有损坏,铅封条发生破损、丢失,或者集装箱封条与装运文件中记载号码不一致,应当既对收货单进行相应批注,并保存损坏的封条。 1.4 如果发现货物已发生货损,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承运人或者受托人本人,或其代表人提出检验申请。并对于任何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货损向承运人或装卸人提出索赔要求。 1.5 如果在交货时损坏不明显,被保险人应在收到货物后的三天内,将货物损坏情况通知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 注:建议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熟悉卸货港方面的有关规则和程序。 2.检验通知 当本保险项下所牵涉货损发生损失需要索赔时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卸货港或者目港的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没有理赔代表时应通知最近的劳合社理赔代理人,并获取检验报告。 3.理赔所需的有关文件 为了迅速处理有关的理赔事件,特要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提供以下文件: a. 保险单原件或有关的保险凭证; b. 被保货物的商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装箱单、重量证明; c.对于海运、航运或其他形式的运输应提供提单原件或其他运输合同; d.检验报告、其他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损失证明; e.收货港的理货报告、磅码单; f. 致承运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索赔函,及向其索赔的来往函电; g. 其他必要文件。 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单笔申报单 被保险人: 预约保单号码: 保险金额 货物发票金额 元,加成比例 ,%投保金额 元 保险标的名称 数量/重量 运单或提单号码 发票号/合同号 包装描述 集装箱运输 □是 □ 否,请注明集装箱类型: 运输方式 □公路(车牌号: ) □ 航空(航班号: ) □ 铁路(车 次: ) □ 水路(船 名: ) □ 海铁联运(描述: ) 起运日期 年 月 日 运输路线 自 经 至 投保险别及条件 适用条款: 险 别:(国内)□基本险 □综合险 (进出口)□一切险 费率: 保费: 附 加 险: 免赔规定: 货物清单:□ 无 □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告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按预约保单规定向你公司申报本次运输,并确认和同意以本申报单和预约保险单规定作为订立本次运输保险合同的依据。 投保人被保险人(单位)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自用: 核保人: 经办人:         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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