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工程中施工测量工作,及时为工程施工提供正确的测绘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公司承揽的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人员的配备
第三条 施工测量管理工作是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的一项技术管理工作,局科技部负责施工测量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公司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施工测量工作的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具体实施。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设专(兼)职测量员,测量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取证后上岗。
第五条 项目测量员职责
一、负责编制具体的测量方案。
二、负责工程测量、复测工作;
三、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和复测;
四、负责做好测量的内业工作,保证资料齐全完整,并妥善保管。
五、负责测量装置使用阶段的保养和维护。
六、项目技术负责人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程测量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施工测量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建筑物定位测量、坐标和水准点引测,施工过程的测量放线、复测,建筑物沉降观测与变形观测。
第七条 测量准备工作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测量员在开工前应收集建筑场地的测量控制网资料、图纸等。
二、项目测量人员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具体的测量方案,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经甲方及监理批准后具体实施。
三、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测量方案配备测量装置,保存测量装置检定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测量员准备好测量用标桩、标注用工具等。
第八条 坐标、水准点的引测、工程定位测量
一、建(构)筑物的坐标、水准点的引测和工程定位测量由项目测量员实施。
二、坐标、基准水准点必须是建设单位提供的,由地方规划、测绘单位正式书面文本指定的。
三、坐标点、水准点要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交底,明确具体位置、点号,并形成由各方签字的交底记录,现场才能引用。
四、坐标、基准水准点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施工总平面图进行引测;工程定位测量应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验线图、施工总平面图和施工首层平面图施测。
五、测量人员应对施测过程进行记录,整理测量结果,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字。
六、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坐标进行复核出现偏差时,应及时通知监理,联系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七、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当地政府规划部门进行验线,符合要求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
第九条 施工过程测量放线
一、施工过程测量放线包括基础(基坑、桩位等)测量放线、抄平,结构工程各楼层轴线投测、标高引测、垂直度、全高测量以及各工序施工过程的测量。
二、各工序施工过程测量一般有:模板支设、架子搭设、构件安装、预埋件布置、楼地面标高、门窗安装、吊顶标高、轻质隔墙安装、幕墙骨架安装、各种管道安装及基准线测量。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提前向项目测量员进行技术交底。
四、项目测量员应按交底要求随时配合施工测量。
五、各施工过程测量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应执行本局《技术复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建设单位(或监理)有要求时,应邀请其共同参与技术复核。
六、施工过程测量后,应做好测量放线的标识工作,标出轴线号、标高,并对工长、技术员、质量员等使用者进行书面交底。
第十条 沉降观测与变形观测
一、凡由局承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均必须进行沉降观测与变形观测。
二、深基坑支护和进行地下降水时,应对周围建筑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对支护结构的位移变形进行观测。
三、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测量方案时,应对沉降观测进行策划。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无规定时,项目应明确沉降观测点标志配置、埋设位置、观测次数、观测时间和观测方法等。
四、当建设单位委托外部进行沉降观测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分部分项的观测,同时项目部仍应根据施工方案实施观测,并做好观测记录。
第十一条 测量记录表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填写。记录表格应留足存档要求的数量。
第四章 测量装置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局、公司负责直管新开项目配置经检定的测量装置,区域公司技术部门负责对其新开项目配置经检定的测量装置。
第十三条 建立测量装置台帐,并按有关规定的周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测量装置的购置、封存、报废应符合各单位关于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测量装置(除5m内钢卷尺)必须由测量员负责使用保管,测量员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防止因调整不当而使其失准,同时做好测量装置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每次使用后均应进行清洁处理,存放地点应防潮、防腐蚀、防损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六局科技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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