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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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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深圳房地产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0 / 10 深圳*房地产租赁协议书  协议登记(备案)号: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地产租赁协议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地产租赁协议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   (一)、房地所有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资质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资料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个人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资质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如出租房地产用途为住所的、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则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房地产租赁协议。  二、关于房地产租赁协议备案的说明:  依据有关《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未能依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地产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深圳*区路 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地所有权利人:                ;房地所有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地产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各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商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各方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没有商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地产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地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关于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协议有效期顺延,各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协议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各方应就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备的当时状况、附属资产等关于情形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可向乙方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只满足条件之一。  □所有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各方应共同遵守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3、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地产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地产租赁造成或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及时支付租赁房地产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楼)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地产所造成或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备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关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地产内受到人身或资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备,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地产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地产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备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毁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修理修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表修理修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商定的时间内履行修理修缮义务的,经协议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修理修缮。 发生特别紧急情形必须立即进行修理修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修理修缮并及时将关于情形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修理修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修理修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修理修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备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毁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修理修缮或赔偿。乙方拒不修理修缮或赔偿,可经协议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修理修缮,有关修理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各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关于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地产所有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商定之租赁期限;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所有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商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所有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地产的部分或所有所有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地产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各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致使甲方损失的所有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地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权益或者他人权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地产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四规定,不承担修理修缮责任或支付修理修缮费用,致使房地产或设备严重损毁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关于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协议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各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地产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商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修理修缮责任或支付修理修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关于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协议(乙方在取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地产)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取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于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备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并办理关于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地产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商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地产的,应于租赁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各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协议,并到协议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商定的所有条款,甲乙各方均须自觉履行,如一方违约,按协议商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各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商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经各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甲、乙各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协议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须到原协议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各方就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协议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各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各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协议登记机关执份,关于部分执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协议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页) 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定可增加附件,附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1、本协议示范文本是依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的,当事人可以商定采用。 2、签订协议之前,当事人各方应当仔细阅读协议,经各方协商可对协议条款的内容作增删。   3、在签订协议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所有权利证明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所有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资质的证明。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资质证明。   4、当事人应按自愿、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不得非法干预。   5、当事人签订、履行协议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效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6、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各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依照各方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商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7、协议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8、本协议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商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   9、本协议为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对条款内容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协议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及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协议商定内容。   10、本协议中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11、签订本协议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地产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2、租赁各方当事人可依据有关实际需要决定本协议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协议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协议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形下,各方当事人都应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协议原件。 13、本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协议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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