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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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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文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并进入学校账户的经费(应提供正式立项文件、申报材料及经费划拨证明等认定材料)。本办法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两类。“纵向科研项目”指政府的科研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到我校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它纵向项目”三个层次。“国家级项目”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员会、国家哲

2、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除科技部以外的国家各部委(局)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员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等立项的科研项目。“其它纵向项目”指省政府主管厅(局)、娄底市科技局立项的研究项目。只有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而无相应部门经费资助的项目为“纵向指导性项目”。“纵向科研项目”中的“子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人文科技学院并有单独的子项目论证报告)由前述项目的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确认,视为同级别“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非政府立项的科研项目。只有经费而无立项文件的纵向科研项目(含子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上

3、述所有立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是人文科技学院(包含子项目),所有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计财处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经费开支实行在科研处监管下的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项目经费报账程序为项目主持人在有效票据上签字,科研处审核登记(分别登入项目主持人所持“科研经费卡”和科研处账本),科研处长、计财处长签字,2000元以上经费票据还须主管校长签字,最后到计财处报账。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位后,学校按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经费配套或补贴,项目经费除预留20%用于结题以外,其余经费分年度滚动投入。研究期限为3年的分年度一般按4:3:3的

4、比例投入;研究期限为2年的分年度一般按6:4的比例投入。(一)对“国家级”基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50%给予配套;对其他“国家级”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00%给予配套。国家级基金项目无配额限制,其他国家级项目的最高配套额为70万元。(二)对教育部项目、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会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00%给予配套,其它省部级项目不予配套。对省部级非基金项目的最高配额为40万元。对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和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不予经费配套。(三)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点、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和省级重点实验

5、平台等集体性建设项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予以经费配套。(四)对横向项目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五)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规划基金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基金、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的指导项目,学校按国家级指导项目每项8000元和省部级指导项目自然科学类每项5000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项3000元给予资助。“其它纵向项目”的指导性项目不予资助。(六)上级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且超出本规定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第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它的执行本规定。(一)与项目有关的科研业务费(含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水费等)、

6、资料费、学术刊物订阅费、药品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办公费(含复印、打印、办公用品、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费、查询、邮寄等)、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国内差旅费(包括出租车费、飞机票等)、国内学术交流有关费用、协作费等。(二)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等。如购置的设备是用来作为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等(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证明,可予以报销,如购置的设备属教学

7、或科研固定资产,其购置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三)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四)科研经费(含配套)的10%可用来支付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和外聘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等劳务费。有野外作业的可提高到15%;横向项目也可达15%。(五)科研经费(含配套)的10%可用于支付特支费:与项目有关的接待费、礼品费、电话费、培训进修、专家酬金等费用。横向项目的特支费开支比例可达20%。(六)项目进行期间,纵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用来支付出国费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但项目结题后经费

8、有剩余的,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支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费用。(七)对入校科研经费,学校统一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科研业务开支。(八)对于主要利用学校设备对外开展检测、加工或其他技术服务的横向项目,学校除按一般横向项目收取管理费外,还按实到经费5%的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基金。(九)国家级项目申报成功,可从学校资助的配套经费中提取30%奖励主持人(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最高限额为15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最高限额为9万元)。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可全部留原项目组继续开展科研工作;也可提取其中的60%奖励项目组成员,20%作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优先支持原项目组成员承担的新项目,20%作为

9、校科研发展基金。横向项目可提取其中的75%奖励项目组成员,15%作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根据项目风险大小,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也可协商分成比例),10%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剩余经费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合同退还原拨款单位;被撤消的项目需退还学校配套经费,被撤消的项目的剩余经费或者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者按合同退还原拨款单位。第八条 同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需从本校财务账户拨出经费的,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同意,按财务规定办理。第九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必须实事求是,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第十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都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该项目不记科研工作量,不作为当事人的科研业绩。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实施。此前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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