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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存续期将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存续期内将来管理工作,监控有关风险,
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将来管理主要指为促进发行人在项目存续期
内规范运作、诚信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偿还本息等而进行的督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包括公司债项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项目、企业债项目、金融债项目及资产证券化等非权益类承销项目。
第四条 项目组实际履行将来管理的详细工作。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对项目
组的将来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设将来管理专岗对将来
管理工作提供协助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因原项目组人员离司由其他项目组人员接任将来管理工作的,继任
项目组人员应承担将来管理责任。
第二章 将来管理基本要求
第六条 将来管理期间为项目发行终止至还本付息终止。
第七条 项目组建员应当在项目发行履行后的一个月内,拟定明确的将来管
理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付息、兑付工作安排;信息披露安排;因项目有关
协议商定,在项目存续期内需由公司出具的资料文件清单及其披露时点;发行人及相
关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交至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将来管理专岗。
第八条 项目组在将来管理期间应当积极主动工作,勤勉尽责,不仅履行应
尽的义务和责任,还应当深入了解、延续研究所督导的企业,致力于积极引导发
行人的延续良性发展,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高度协助配合的工作关系,充份发
挥保荐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色,与发行人保持长期联系。
第九条 项目组应当掌握尺度,开展服务工作,可以通过电话了解、实地调
查、随机访问、召开沟通协调会或中介机构沟通协调会等方式进行工作,要求发行人提供
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或要求发行人董事会做出说明。对于在将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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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或不当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或限期更正纠正;情节严重或督
促无效的,应当向所属业务部门、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报告,并可经公司同意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发表有关声明。
第十条 项目组应当延续沟通协调好其他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并保持专业的独
立性。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建议或意见书或独立财务咨询顾问
报告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联系,了解关于情形,并可要求其作出解
释或出具依据。
第十一条 将来管理期内,项目组应履行如下职责:
1、督促发行人就每年付息公告、兑付公告等做好工作;
2、付息/兑付日前提醒发行人筹备有关费用以及费用的及时划付,并向将来
管理专岗提供兑付、兑息提示性公告文本进行审核;
3、依据有关交易场所信息披露规则,提前联系发行人筹备定时公告、财务报告
等;
4、因项目有关协议商定了项目存续期内披露资料文件的,项目组应及时将有关
资料文件文本提供给将来管理专岗进行审核;
5、依据有关协议商定或监管机关要求,因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需要
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的,项目组应及时将信息披露资料文件文本提供给将来管理专岗
进行审核;
6、依据有关监管机关要求,如需公司出具其他资料文件的,项目组应及时将信息披
露资料文件文本提供给将来管理专岗进行审核;
7、其他需由项目组履行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存续期内将来管理专岗应履行如下职责:
1、督导各承销业务部门履行有关信息披露资料文件的公告工作;
2、协助项目组组织、履行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并履行有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3、就将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与项目组进行沟通;
4、依据有关项目组提供的将来管理计划提醒、督促、核查项目人员履行有关后
续管理工作;
5、其他需由将来管理专岗履行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组应当依照项目档案管理和工作底稿的关于规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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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管理工作中收集的资料文件资料、信息、谈话记录等材料,并应当建立将来管理工作
底稿。定时应将上述资料文件资料归集于项目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若已承销项目的原项目组离职的,各承销业务部门应在 3个工作
日内指定新的项目组履行有关项目的工作移交手续,由继任项目组承担将来管理
责任。
第十五条 将来管理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
据关于规定对项目组及所属业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项目存续期内如出现预计发行人未能及时足额偿付到期本息等
重大异常情形,承销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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