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藏昌都地区康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二一四年六月公 司 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昌都地区康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
2、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全称:西藏昌都地区康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住所:昌都地区昌都县聚盛路42号第三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第七条 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八条 公司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
3、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九条 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三)对外投资。第十条 公司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
4、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所有股东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 例出资时间1四川中联融资投资有限公司货币65065%2014/6/302西藏昌都地区投资有限公司货币35035%2014/6/30合计1000100%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的,除应当向典当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典当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四条 法人股
5、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公司使权利。第十五条 典当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三)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典当公司的章程;(二)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公司合法权益的活动;(四)依其出资
6、为限,承担责任;(五)遵守股东会决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第七章 董事长公司设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2名,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行业债券的方案;(七)制
7、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八章 总经理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它设置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由董事长任免,任期三年,可连任。第二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8、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它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长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股东会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改变股东会、董事长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所设置的职能机构,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人员领
9、导下进行各自的业务活动。第九章 监事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对董事长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监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当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监事在
10、行使职权时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账目按国家财政部和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设立,一切会计记录、凭证、帐薄和报表均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个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的市场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包括:(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三
11、)现金流量表;(四)财务分析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向股东及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资产减值。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公司国家税收制度,并依法纳税。第三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公司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向股东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
12、定,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依据劳动法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自主招聘和解聘员工。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实施公司岗位工资制度,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公司制定,并报股东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并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和企业年金。 第四十一条 公司辞退和解聘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解聘、辞退、调离员工的财务结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辞职,必须按照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程序履公司必要的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
13、职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公司员工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休假制度由公司制定。 第十二章公司终止、解散与清算第四十五条 公司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依法终止并进公司清算:()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四)公司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决定解散。第四十六条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派出。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
14、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15、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享有。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处理。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地方管辖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公司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16、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章程实施细则作补充说明,有关章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股东批准、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