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某国有企业(公司)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本协议经公司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代表企业与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政党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过 公司(下称甲方)和 公司工会(下称乙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在岗职工有效。职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激励性、竞争性的原则的同时,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第五条 职工的工资水平,由甲、乙双方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协商决定,2008年在完成各项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职工年平均收入增长 %以上。
第六条 公司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制指标分配下达给公司所属单位各单位分解成月度发放指标,逐级考核发放,直到班组。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协议和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公司工会备案。
第三章 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第八条 公司实行以年薪和岗位绩效工资为主、其余形式为辅的分配制度。公司领导按照公司的规定实行年薪制,中层及以下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支付工资三个单元组成。具体标准见《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档级划分标准》。
第十条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相对价值,依据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价结果而设置的工资单元,并作为加班工资报酬计发基数(如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岗位工资原则上作为基本工资标准,具有保障、兼具激励功能。
岗位工资设 个岗级,每个岗级设 个档级。每岗级的 档为制度起薪点,新进人员,不论资历一律从本岗 档起薪。转正定级或试用期满的次年按照《档级划分标准》套入相应档级。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生产操作(服务)岗位分为三个系列。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定在 -- 岗之间,生产(服务)人员在 -- 岗之间。离岗培训期间执行 -- 岗一档,培训期间的考核按照签订的离岗培训协议执行。培训合格竞聘上岗按所在岗位工资执行。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工资单元。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按照岗位任职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发放。绩效工资作为效益业绩工资标准,具有激励功能。
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核算并下达各单位绩效工资额度。
第十二条 特殊支付工资是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及其他需要特殊支付项目设置的工资单元。
根据公司要求,奖励、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列入特殊工资的项目支付。各类荣誉只能一次性奖励,不能在工资中增加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岗位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应发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支付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其它项目(防暑降温、取暖费、伤残津贴、女工费、抚恤金等)-代扣项目。
第十四条 日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第十五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单位支付职工的应发工资减“三险一金”后不得低于 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以人民币形式月底前支付给职工。
第十七条 当月工资根据上月经济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单位的月绩效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职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的绩效和个人绩效挂钩。
第十八条 职工领取工资,必须由本人签字,签收金额与实领金额必须相符;未经员工本人同意或授权,其他人一律不准代签、代领他人工资等。
第五章 职工奖金、津贴分配办法及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奖励基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职工。奖励基金要做到科学、合理、有计划的使用,突出奖励重点。
第二十条 夜班津贴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按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平时加班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调休或在次月绩效工资给予体现。
第二十三条 加班工资的发放。单位应就加班员工的岗位工资、日工资标准、加班天数、加班工资金额等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及时安排调休。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工资以日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六章 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实行见习、学徒期工资标准,期满后执行所在岗位相应档级的岗位绩效工资,属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取得上岗操作证。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人员见习期间月工资标准:博士生 元,研究生 元,本科 元,大专 元,中专 元,见习期为 年。
第二十八条 新招收入人员熟练期间工资标准: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十九条 新招收人员学徒期间工资标准:所在岗位相应档级的岗位绩效工资的 %。
第三十条 病伤假工资支付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其工资按如下规定支付:
1、 天(含)以下,不扣减岗位工资,特殊支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绩效工资按单位考核结果支付,原则上病休一天减发 %;满 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 天以上, 个月(含)以内的:
连续工龄
岗位工资支付比例%
特殊工资
绩效工资
工会会员
非工会会员
不满 年
满 年不满 年
满 年不满 年
满 年不满 年
年以上
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个月以上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超过医疗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职工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或医疗终结经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继续休息的,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给工伤津贴。工伤评定等级后,享受相应规定的伤残待遇。
第三十一条 女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时,单位工资停发;生育津贴外奖励的产假、晚育护理、晚婚婚假、行计生手术假休假期间,经公司工会审批确认后,岗位工资 %发放,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公司平均绩效考核工资发放。
第三十二条 探亲、婚假、丧假及其他假岗位工资 %发放,绩效工资按单位制订的考核办法发放,休假期间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资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标准,由单位从当月绩效工资中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十四条 事假、旷工期间以本人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原则按缺勤一天减发 %,旷工 天绩效工资停发。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外借人员、陪护人员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原则按照单位平均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当月应发工资全额支付,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七章 职工保险及福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障并按照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同类企业并结合实际,对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费。标准按 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伤残、死亡时,公司应按国家相关政策支付有关费用。
第八章 协议期限、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自依法生效起,有效期为一年。甲乙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 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新协议未签订生效前,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签订生效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此形成新的决议为止。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首先提出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协议附件执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 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组织监督检查小组联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接受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对签订履行工资协议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协议有效期内,因一方过错致使工资协议未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立即履行工资协议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违反工资协议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效、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登记,报市工会备案。审核通过后,协议生效。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各执一份。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事项,双方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签定前,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公司“集体合同协商委员会”。
公司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 业(章): 工 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精品 文档---------------------------------------------------------------------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