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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852053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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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今时今日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房屋产品的技术特性、开发商的开发能力、购房者的权利意识已是今非昔比。新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分为预售、现售两个版本,条款基本一致,实践中我们更多用的是预售版本的合同,该预售合同文本共24页、主合同条款29条,同时有11个附件,篇幅内容较2000版本增加很多,这种变化也反映了此次合同文本约定细化、规范化的显著特点。一、示范文本的不统一性部位/编号条款内容小结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2、合同相应内容。最新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国范围内并非绝对、立即适用。如果把2014年版本简称“新版”,2000年版本简称“旧版”;旧版出台时中国房地产业才刚刚起步,此后经历了十年黄金时代,旧版早已不再能适应现实需要。然而住建部和工商总局直至2013年才发布新版的征求意见稿,在此之前,各地房管部门已先后颁布了地方版本,用于弥补旧版的模糊、空白和漏洞。新版说明第1项的后半句尤需注意。允许各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地方情况调整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新版不再强调全国统一,而是作为各地指导。各地可以根据新版内容完善各自的执行版本,而不是绝对适用新版。可以预见,各地现用版本仍将基本执行,但会根

3、据新版精神做出微调。目前,各地房产交易的官方网站并未将新版设置为可下载的合同。全国各地仍然运用现用版本。但作为从业人员,我们应该提前拥有风险防范意识。二、增加“专业术语解释”“专业术语解释”是新版的一个亮点。商品房销售领域中的专业术语,对开发商可能是常识,对购房人而言却不易充分理解。新版将“专业术语解释”列于说明之后、正文之前的醒目位置,帮助购房人更好把握合同中专业术语的涵义,做到理解条款、识别风险、准确决策。不过,当购房人对专业术语关键要素的认识非常清晰,房地产开发企业绕开法律规制的某些行为将带来更高的风险。1、 商品房预售。明确预售商品房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可

4、能涉及欺诈行为和惩罚性赔偿。2、 法定代理人。3、 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明确了套内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必须层高达到2.20M及以上。概念引自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附录B和第一单元8.1.2。4、 不可抗力。必须是(1)客观情况,而且无法(2)预见、(3)避免和(4)克服,这四大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此一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简单将违约归因于不可抗力而免责。5、 民用建筑节能。6、 房屋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7、 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

5、销售,禁止对未竣工的商品房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禁止分割拆零销售。然而在商业地产领域,这三种销售模式可谓屡见不鲜。三者概念引自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目的是向购房人提示风险,造成对违法合同无效的担忧,此类操作不再方便。三、补充协议效力受到冲击部位/编号条款内容小结正文第二十八条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显失公平的补充协议可变更或撤销;但今后争议极大,待司法机关确认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

6、于自我保护、降险止损的考虑,常常借助补充协议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条款。事实上,补充协议的主要特点和功能之一,就是排除买受人权利、免除出卖人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以至于补充协议常常替代主合同的实际地位。新版明确排除适用不合理的补充协议,但也不能因此认定补充协议无效。因为主合同与其补充协议从意思自由的角度来看是平等的,主合同可以约定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补充协议为无效,补充协议也可以约定主合同的第二十八条为无效。关于“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但最终被变更或撤销的还是少数。新版第二十八条必然会极大增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威慑作用和法律风险,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也存在极大争议。我们认

7、为,第二十八条的真正效果,取决于司法部门的法律实践,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此之前,我们应当更谨慎地设计补充协议:1、 避免显失公平的表述;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互对应,避免数字化、直观化的差异;3、 变更新版第二十八条。四、商品房基本情况部位/编号条款内容小结正文第一条第1款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为    

8、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房地产项目通常都是综合用地,明确约定所购商品房占用土地的具体用途,避免所购与所需,或者所建与规划不符。正文第三条第3款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  】_单元_层_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竣工后,房号改变不鲜见,但更为根本的是房号改变不能影响所购商品房特定位置,否则是违约。正文第三条第4款4

9、.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新版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更多体现规划设计、预测面积等客观要素,而非双方简单约定,表述不实可能定性为欺诈,所建不符属于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规划用途的现象确实存在,最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由于新版第三条“商品房基本

10、情况”更多体现规划设计、预测面积等客观要素之表述,而非双方简单约定,表述不实可能定性为欺诈,所建不符则属于违约。新版明确,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测绘部门预测面积,而不是旧版的“合同约定”面积。实际上,旧版载明的建筑面积也不是买卖双方凭空而定的,同样也是测绘部门的预测面积。但新版须注明测绘机构名称,增加对测绘机构和卖方的威慑,而且一旦出现面积差的纠纷,处置前提将是测绘部门的预测和实测是否合法、合理,而不再是简单的违约问题。阳台封闭,这原本是开发商“偷”面积和增加销售卖点的好方法,如果与规划设计不符,今后也可能造成我方违约。五、抵押情况和权利状况部位/编号条款内容小结正文第四条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

11、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_,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_。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_,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_。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抵押信息全公开。正文第五条1

12、.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nbs

13、p;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对权利状况做出承诺并且提高违约的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

14、的赔偿责任。这就是商品房买卖“1+1”赔偿的情形之一。尽管表面极为严厉,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由于融资需要和销售便利而心存侥幸,尤其是对于抵押和预售许可两个要素,只要项目运作得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情形就不会出现。新版第四条将提醒购房人注意与所购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而且如果存在抵押,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实现这点难度很大。新版第五条提高了开发商违约时的法律风险。商品房的实际权利状况与出卖人所披露的不一致并因此导致不能办理预售备案或产权过户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退还已收房款外还需支付利息。若购房人遭受损失,出卖人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等于购房人已付房款一倍

15、,或者等于购房人全部损失,出卖人只能二选一。旧版第十二条约定,“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新版与旧版的区别在于:1、原因不同,旧版很宽泛,只要是出卖人原因,无论原因是在签约前或签约后,而新版将原因限定为“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2、后果不同,旧版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也很宽泛,而新版为不能办理预售备案或产权过户;3、责任不同,旧版为“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却无法界定“全部”的范围,最终实际由开发商承担的法律责任较轻,而新版明确规定了三类四种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如果选用新版合同,应将第五条的第4、5项删去,计

16、付利息的标准等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选择【买受人全部损失】。六、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更加严格部位/编号条款内容小结正文第九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                ;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正文第十条(一

17、)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

18、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 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19、,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内绿地率:_年_月_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年_月_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

20、库:_年_月_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_年_月_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_年_月_日达到     ;6.幼儿园:_年_月_日达到        ;7.学校:_年_月_日达到         ;8.                    

21、 ;9.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小区内绿化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

22、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正文第十一条第(三)项(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23、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_;(6)_。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2)                  。新版要求的交付条件比旧版苛刻,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24、明文件和已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是交房的两大硬性要求,同时可以自由增加两项条件,当然如果当地房管部门不加行政干预,自由增加没有可能性。第九条的变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合理确定交房时间,既要不影响销售又要规避交房及后续产权转移的违约责任。旧版对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标准和时间及逾期交付责任均未作规定。新版明确约定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开发商今后也无法单方面变更交付的标的、标准和时间节点,约束力明显增加,交付违约的风险也衍生到配套设施。从新版第十一条可以看出,购房人有权以配套设施设备不到位、未交付为由,拒绝收房。但同样依据新版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

25、付商品房时,无需提供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符合规划标准的证明文件。所以举证的责任在购房人。旧版只规定交付时间,而新版增设交付流程,并且约定办理交付手续前购房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无任何前置条件(例如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商品房查验发现的问题(无论该问题是严重还是细微到五金件),开发商必须限期修复后方才具备交付条件。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现实惯例是,开发商以五大责任主体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的惟一凭证。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五大责任主体分户验收,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商品房的验收程序。开发商向购房人移交商品房的验收,则应由购房人自行进行验收。

26、两个验收程序的验收标准不同,五大责任主体分户验收合格,并不必然意味着商品房无质量问题。这将导致今后交付过程中的协商难度提高,增加我方后续维修的责任和延期交付的责任。七、规划设计变更部位/编号条款内容小结正文第十四条第(一)项(一)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正文第十五条第(一)项(一)双方签订

27、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3._;4._;5._。因规划变更导致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需支付利息外,还得支付违约金。旧版将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规划变更的情形限定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新版规定,只要规划变更就要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因设计变更导致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需支付

28、利息外,还得支付违约金。明确规定供热、采暖方式设计变更也应当通知买受人。这两条将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通知义务,以及随之而来的解约风险。八、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一)新版区分不同的质量问题,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就损失向出卖人索赔,与第五条赔偿损失不同点在于,第十六条既可在全部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之间选择,也可另行约定计算赔偿金方式。2、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如有损失,可向出卖人索赔,但并未明确赔偿金计取方式。3、 新版对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

29、筑节能措施进行规定,这比以前是种创新。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较为多见,但业主诉讼原本极艰难,因为缺乏合同依据。新版适用后,如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索赔,但并未明确赔偿金计取方式。而且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二)新版关于保修责任的规定:1、旧版规定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形包括“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新版限缩免责范围,“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2、新版明确规定出卖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时限,逾期维修的买受

30、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但维修费用和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三)质量担保:质量担保是新版创新,也增加了开发商母公司的责任。九、备案与登记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需要买受人和出卖人共同办理。旧版规定初始登记时限,但未明确转移登记即办理房产证的时限。新版直接明确规定办理房产证时限,避免造成误解。由于,房产证办理需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因此若是买受人原因造成了迟延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十、前期物业管理新版增设了前期物业管理这一章,顺应现实需要。将前期物业服务主要事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买受人认同,便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向购房人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十一、公

31、用部位的确认新版增设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本上是对业主自用部位和共用部位进行约定,核心是确认共用部位和配套设施(例如,会所)的用途。由于共用部位确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无法单方面变更。十二、送达地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面临无法送达的困惑。新版也对实践中无法送达或送达困难的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在第一章就明确各方提供通讯地址。第二十五条又明确约定变更地址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无法送达的法律责任。总裁办客户关系部卢照伟   2016年1月2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32、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

33、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

34、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

35、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36、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

37、、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38、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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