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借款业务行为,提高资金效率,防范人民币借款业务的风险,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金融市场部,以及在总行取得相关业务授权的其他分支机构对外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业务的操作和控制。
第三条 定义
一、人民币同业借出(以下简称同业借出):指我行在同业授信范围内向境内具有经营人民币借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
二、交易对手:指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具有经营人民币借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三、经营机构:指总行金融市场部、取得总行授权办理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职责与权限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营销与管理;负责对全行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审批;负责根据经营需要,拟定交易计划,构建必要业务渠道,创新交易模式;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档案管理,以及配合会计核算部门、审计部门完成定期对账和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流程及相关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控制工作;负责监督同业借款业务经办机构是否按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业务经办机构上报的同业借出业务的相关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的工作。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核准同业借出业务的资产结构;负责全行头寸的管理,确认会计政策,编制同业借出科目设置、制定会计政策,负责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业务核算流程。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处理,通过大额系统处理资金的汇划及接收,配合金融市场部完成定期业务对账。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相关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一、交易原则
一般应遵循操作零风险趋近的原则;授权管理、计划控制、适时调整、讲求效益:交易原则不进行转授权,需要逐笔报请。
二、交易风险控制
(一)同业借出的资金额度应在我行核定的相关同业授信额度范围内;
(二)同业借出的业务操作原则上在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操作;
(三)同业借出的业务的交易文本应该得到我行法律与合规部的审定,首次交易时相关合同文本的签署应进行面签手续;
(四)同业借出的资金原则上应汇划至交易对手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其开户许可证指定的基本账户中。
三、交易安排
(一)同业借出业务的期限在授信条件匹配下,原则上不应少于3个月(含),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日一般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
(二)在交易对手授信范围内,原则上单笔业务的金额下限为1000万(含)。
(三)同业借出的利率由总行实行下限管理,制定依据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制度、政策为基础,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基准利率,同时参考同期市场利率。
(四)同业借出可根据产品设计、资金安排等情况与交易对手协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顾问费、资金安排费。费率由具体产品金额、利率等多方面条件审批决定。
第六条 同业借款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由双方在同业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经营机构应比照对工商业企业的授信管理办法,加强人民币同业借款的风险管理。
第八条 档案管理
参照我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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