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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846596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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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定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一)政府特许经营合同;(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理合同;(三)国有

2、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买卖、出让、承包经营合同;(四)政策信贷合同;(五)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等合同;(六)技术服务合同;(七)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合同、工程发包合同;(八)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的其他合同。单位内部劳动关系、承包、租赁等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由县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在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备案管理的监督过程。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查,是指县政府及各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先送交县司法局进行

3、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是指县政府及各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合同监督部门职责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为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 县司法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合同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出具最终审查意见;(二)对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修改、完善合同文本的活动进行指导;(三)宣传、讲解合同签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二)宣传合同签

4、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对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四)对备案合同开展后评估、审查活动,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及建议;(五)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第八条 县政府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确定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谈判、协商;(二)负责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或修改;(四)负责合同的送交审查、备案;(五)负责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六)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向县政府办公室移交档案。县政府确定由县司法局起草合同的,由县政

5、府法制办承担审查职责。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未经县政府书面授权,不得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在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洽谈,或起草合同文本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并邀请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参加。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县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经县司法局审查认为可以签订的,应当经过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领导会签方式。经县政府研究的重大合同,须报经县委常委会议研

6、究同意方可签订;(二)县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先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三)县政府拟签订的一般合同,经县司法局审查认为可以签订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县长汇报后方可签订;(四)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五)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代理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单位、职务、受托人、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 未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本办法规定的合同。送交县司法局审查的合同,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提供拟签订的合同所需要

7、的相关资料,以便县司法局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后须进行变更、签订补充协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办理,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10日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县司法局审查。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对送交的各类合同文本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收集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合同的合法性负责。县司法局审查合同时失职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审查合同时,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起草单位提出询问的,起草单位不得拒绝,应当及时回复或派员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合同起草单位不提供资

8、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的,县司法局有权拒绝审查,并将合同退回起草单位。合同起草单位或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审查部门对合同内容发生分歧时,应当主动进行讨论、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报请县政府领导审定。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对合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签订该合同明显违法的,出具不予签订合同的最终审查意见;(二)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合同相对人资信、履约能力情况不明的,出具不予签订合同的意见或变更签订主体的建议;(三)合同文本不完整、不规范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由合同承办机关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不得签订合同;(四)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未作明确约定,或对

9、发生争议没有约定救济渠道,或者约定不明确、不恰当的,退回合同承办部门并按司法局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合同承办部门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经县司法局审查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县司法局认为可以签订的合同;1、应由县政府签订的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及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签订;2、应由各部门签订的合同,承办部门自行签订。(二)县司法局审查后认为需进行修改完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司法局审查意见书后5日内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送交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再次审查后,出具可以签订合同的最终审查意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10、。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县法制办进行合同备案。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合同草案、正式签订的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认真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合同承办部门向法制办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二)签订合同时收集的资料、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依据;(三)县司法局出具的合同审查意见;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书面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合同承

11、办部门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章 纠纷处理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或由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第二十三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按下列书证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诉讼做好必要准备:(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二)有关票据、票证;(三)合同签订、履行时或纠纷发生后的封样样品、鉴定报告、

12、检测结果等;(四)证人证言;(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应当在争议处理结束后10日内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县政府法制办归入备案档案。 第七章 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会同县政府督察室、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半年对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提出合同履行的建议。第二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签订的合同,未经县司法局审查而擅自签订的,追究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县监察局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合同

13、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县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导致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县财政局不得核拨项目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合同上加盖县人民政府和县长印章的,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追究其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五)在合同签订、履行、审核等管理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报请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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