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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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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友好提示: ◆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入网时应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或其代理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      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      甲方所需的业务、办理手续以及资费标准请参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 1、 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有偿提供移动通信服务;其中,乙方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为主动提出申请且符合乙方规定条件的甲方提供相应的国际漫游服务。 2、   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提供的承诺服务与业务规定范围内的各项移动通信业务。     3、乙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月租费、通话费(含本地、长途、漫游)、短信、彩信等费用以及甲方申请的其他业务的费用。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第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发生每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应当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2、   乙方通过营业厅、网站及短信等方式向甲方公布并提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方便的业务办理、业务咨询和话费信息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服务热线、服务网站、短信等。 4、   乙方有义务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甲方投诉,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甲方。 5、   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对客户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6、   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话费存有异议,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并告知甲方核实处理的结果。 7、   乙方不得侵害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进行调查的其他部门的工作要求。 8、   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话主叫服务。 9、   在甲方欠费的情况下,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齐费用并申请开机的,乙方在收到甲方费用时起24个小时内为甲方恢复移动通信服务。 10、乙方对甲方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时(以下简称停机),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缴费方式的甲方应提前通知;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 缴费方式的甲方应进行余额提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 11、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于国家规定的时限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 12、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修复或者调通。     13、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为甲方开通其申请的服务(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该项服务相应的月功能费。 三、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需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人代办入网时需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客户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单位客户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具有单位公章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及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乙方授权的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变更业务。 2、   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移动通信费用。过期未交的款项,自付费日期期满后次日起,甲方应按照每日未交款项的3‰(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移动通信费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五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客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 4、   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时,应在结清所有当前已完成话单及相关处理的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退网时可能会存在部分费用尚未到帐,甲方可在所有话单全部处理后办理话费余额的清退或补收手续。 四、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1、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银行帐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 (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3)甲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费用结算方式时,移动电话费用超过可透支额度的; (4)甲方突然出现超过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通信费用的; (5)甲方发送带有非法内容信息的。 2、 甲方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自己名义提出的其他移动通信业务申请,缴费、话费查询除外。 3、 在甲方欠费时,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有权以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 4、 甲方入网后即获取客户服务密码,甲方应及时修改并注意妥善保管。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乙方公布的相关移动业务的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办理、定制、变更、取消服务与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行为后果及影响由甲方负责。为方便、安全的办理业务,乙方也可根据甲方申请或所办理的业务类别以短信等方式向甲方提供随机服务密码,该密码可作为甲方办理业务临时、辅助的凭证。 5、 因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使用,甲方应及时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6、 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乙方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将服务提供给甲方,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7、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等)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 鉴于移动通信服务的特殊性,双方约定当本协议服务内容、方式及资费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乙方上级公司规定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须作变更的,由甲方通过办理业务实现或由乙方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3、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有效期届满前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4、 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移动通信入网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 过户前发生的、但过户时尚未结算的费用,乙方将向新客户收取。因甲方私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因技术进步,乙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移动通信服务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6、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甲方追讨欠费: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 (2)移动电话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乙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3)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4)甲方欠费停机超过60天。     7、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六 六、其他约定    1、 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乙方的移动网络平台提供的增值电信应用服务,甲方可自愿订购或退订。    2、 如甲方通过乙方的通信网络等相关途径或渠道定制、收发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各类信息,甲方同意乙方根据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授权,向甲方代为收取信息费。    3、 甲方使用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增值电信应用服务的资费标准由信息服务提供商公布。若甲方对收取的服务费用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信息服务提供商协商解决。    4、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乙方同意在甲方入网所在地按甲方选择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方式解决。    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入网服务协议专用章)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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