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保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对本行贸易融资产品的需求,规范业务操作,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保付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付业务,是指根据进口商申请,在进口代收项下承兑交单(D/A)的贸易结算方式下,本行对进口商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向出口方银行(托收行)保证到期支付,及在汇出汇款(T/T 汇款)的贸易结算方式下,本行向出口方保证到期支付的对外担保业务。T/T 汇款项下的保付业务按照本行付款保函流程办理。
如进口商在向本行承诺的付款日未能全额付款,本行将在对外担保的付款日,将进口商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汇出至出口方银行或出口方银行指定的第三方。具体流程参照《银行保付业务操作流程》。在 D/A 项下,本行将在进口商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范围内,办理部分保付或全额保付。在 T/T 项下,本行将在进口商提交的保付业务申请书的金额内提供保付,保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
第三条 保付业务属于我行非融资性保函项下业务,经营单位为客户办理保付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 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 受理审查
第五条 保付适用于进口合同项下货物贸易,客户申请办理保付业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除全额保证金等低风险业务外,办理保付业务的客户在本行的信用评级应在 BBB 级及以上,符合本行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流程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 在本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等国家监管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贸易双方以往合作顺利,未发生纠纷或其他不良商业记录,包括进口商无迟付、拒付现象,双方无货物品质、数量争议等;
(五) 贸易背景真实,且 D/A 项下客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对申请办理保付业务的商业汇票进行了有效承兑,同时该汇票及相关商业单据通过本行办理代收;
(六)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保付业务申请人申请办理保付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付业务申请书;(二)D/A项下,客户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三) D/A 项下,《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客户已承兑,并明确于确定的到期付款日付款,且须与其在商业汇票上的承兑一致);
(四) 进口合同;
(五) 能够证明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
客户应根据所属企业类别,按照外汇管理政策分类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进口商的保付业务申请,T/T 项下若进口商付款日超过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90天,经营单位需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在系统中核对进口商是否已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并经过外汇局确认。
对于暂时无法取得进口正本报关单的交易(如特殊贸易等),经营单位可在确认贸易背景真实的基础上,为信用等级在 A 级(含)以上的客户办理,全额保证金等低风险业务可不受上述评级限制。
各经营单位还可视情况同时要求提供提单、装箱单、保险单或保险证明、质检单、原产地证明等履约证明文件的原件、副本或复印件。
(六) 本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售付汇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保付业务的币种应为挂牌币种,且以合同币种为准。
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按照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资格条件和材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审批办理
第九条 经营单位完成受理审查后,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并参照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有关要求,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条 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本行需与客户签订保付业务合作协议。办理保付业务,客户保证金比例应至少为 20%。经营单位应要求客户在办理单笔业务时按审批部门意见落实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保付到期日不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到期付款日。自本行对外发出担保电文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付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保付应以加押电文的形式对外作出。信贷审批通过后,D/A 项下,经营单位通过总行向出口托收行发送 MT499 加押电文,之后将商业单据正本交给进口商。T/T 项下,经营单位通过总行向出口方银行发送MT799加押电文。
第十三条 经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同意,D/A 项下出口托收行可将其在保付项下的权利转让给愿意根据银行保付对出口商提供融资的境外银行。权利转让后,进口代收项下款项应付到融资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 进口商可委托银行向境外银行提出申请,在本行为进口商履行贸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条件下,由境外银行为进口商支付款项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为客户办理保付业务应向客户收取保付手续费,收取方式、标准和减免权限按保函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付电文的修改第十六条 保付电文的修改保付业务申请人需对已对外发送的 MT499 或 MT799 加押电文进行修改的,应向本行提出书面修改申请,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 对申请增加金额或延长期限的,经营单位必须要求申请人追加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并按保付业务受理审查、审批办理流程重新审批后办理;
(二) 对申请减少金额或缩短期限的,不需再进行审批,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原则上不退;
(三) 对除金额与期限外其他内容修改的,按保付业务受理审查、审批办理流程重新审批后办理。
具体修改操作按照《银行中后台国际结算单证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行办理保付业务后,经营单位应依据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保付业务档案,登记《保付业务台账》(见附录
1),定期与会计部门对账。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需在保付到期日前7个工作日对客户进行提示,如客户在到期日未按时将应付款项支付至本行指定账户,本行应立即向客户发出《保付催收通知书》(见附录2)。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须密切关注客户的资金流向,确保保付对应的 D/A 或 T/T 项下款项通过本行支付,防止客户直接支付,或通过本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对外支付。如果客户未按要求通过本行支付,应赔偿本行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 如果客户按期支付D/A或T/T项下款项,本行的保付责任在付款之日结束。客户应按对应的结算方式项下应付款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一条 如客户在保付到期后仍未付款,或账户余额不足以全额付款,本行需在保付通知电文中规定的付款日,将进口商应付未付部分汇至出口方银行或融资行指定账户,并于付款当日起按逾期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进口商收取逾期利息,逾期的保付按本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逾期的保付款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收,并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采取可能的措施进行追偿,以确保有关款项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保付业务资料应归档管理:
(一) 保付业务申请书;
(二) 保付业务合作协议;
(三) 《保付催收通知书》(如有,留存复印件。见附件
2);
(四) D/A项下,客户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五) 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如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证明;
(六)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付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参照银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1、 保付业务台账
2、 保付催收通知书
风险合规制度汇编
附录1:
银行保付业务台账经营单位
业务编号
进口商名称
出口方银行
D/A项下
保付起始
日
保付到期日
保付币
种
保付
金额
费
率
手续费收
入
办理方式
保付后情况
托收
编号
汇票
编号
汇票
金额
发票
编号
扣减额
度
保证
金
其
他
进口商付款
本行
垫款
备注
业务经办: 复核: 部门负责人:
21
1-5-3-7
附录2:
保付催收通知书
编号: 公司:
尊敬的客户,根据第 号《保付业务申请书》,本行已对贵公司 提供了金额为 (大写币种、金额)的保付。现保付已到期,贵公司仍未通过本行对外全额付款,所欠应付金额为 (大写币种、金额)。请贵公司立即将应付款项支付至本行指定账户,否则,本行有权从贵公司在本行或银行各级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全部所欠款项,并要求贵公司承担自保付到期日起至本行全额收到贵公司的应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本次保付应付款项详情表
业务编号
出口方银行
出口商
D/A 项下
汇票编号
汇票付款到期日
发票编号
汇票/发票金额
备注
特此通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经营单位和客户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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