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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协 议 书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高速应急防汛
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该项目含 改建厂房48米(8跨)一栋,新建厂房144米(24跨)一栋,总面积4600平方米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房建设施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 _元(RMB 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承包人项目总工: 身份证号码:
6. 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质量评定合格)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60 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由发包人保存,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
投资效益, 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的项目法人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3) 发包人将把承包人违约情况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培训,对施工设备等的布置应保证安全,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保证施工方案可行合理,安全保证措施得当。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由发包人保存,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签字)
日期 :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职称、职务)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
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履 约 担 保(现金部分)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发包人名称):
鉴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2012 年 月 日参加 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现金担保。
1. 现金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RMB 20000.00)。
2. 现金担保有效期(或经业主返还后的剩余部分)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业主可无条件的在本担保现金中无条件扣除,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附:业主(代表)出具的履约担保现金部分收款凭证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2012 年 月 日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发包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 乙方为完成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 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
(4) 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 按照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 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 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 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 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 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 办理材料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 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 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 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 成立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 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高速应急防汛仓库厂房改扩建项目钢结构工程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 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 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 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四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由发包人保存,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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