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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并购重组基金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城镇化建设并购重组基金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转让人(本基金合伙人):
受让人:
签约代表:
一、转让的基金份额
1、转让人同意将其在城镇化建设并购重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份额转让给受让人。
2、转让的份额为 ,占基金总份额的 %。
二、转让价格
1、受让人同意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购买转让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2、转让价格在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转让人。
三、过户手续
1、转让人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转让价格后,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过户手续。
2、本协议中有关基金份额转让的其它事项,应按照基金合伙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陈述与保证
1、转让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基金的投资方案、投资策略和风险特征等,自行决定加入该基金并购买其份额。
2、转让人是本基金的合伙人,其所转让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和交易权力不存在任何争议或限制。
3、受让人充分了解本基金的投资方案、投资策略和风险特征等,并已经独立作出决策购买转让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4、受让人承诺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的规定向基金合伙人交付所购买基金份额的期限调整损益,不存在任何拖欠或违约情况。
5、转让人保证其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五、未尽事宜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和解释均需双方协商并一并签署书面协议。
六、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约束。
2、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转让人(签字): 受让人(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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