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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许加盟合同
合同签订地:广州市海珠区
合同编号: 2011-
甲方:
地址: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品牌特许加盟经营权事宜,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定义
1、“甲方”:是指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乙方”:是指作为加盟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法人、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3、“产品”:是指绿瘦系列产品。
4、“本合同”:是指本《绿瘦品牌特许加盟合同》,包括《特许经营手册》、《绿瘦价格单》和相关附件。
5、“商标”:是指、绿瘦。
6、“绿瘦”企业标识之一:LOGO
二 保证及承诺
1、甲方保证及承诺: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2)按订单约定时间交货,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
3)对来自乙方的正常工作要求和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以同样方式给到乙方回复。
4)不定期的委派市场、技术等工作人员到为乙方提供终端销售支持和服务。
5)切实保护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独立经营权,有效制止串货销售。
2、乙方保证及承诺:
1)承诺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度。
2)承诺其持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有效证件、许可、批准和其他从事本合同项下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
3)承诺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和要求,销售甲方提供产品。这些产品是甲方的自有品牌产品,有关商标由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名义注册和拥有。
4)对于甲方所拥有或将会注册/采纳/使用或向乙方透露过的任何商标、版权、商号、自有品牌、标志、符号和设计专利的有效性,乙方在此表示认同上述商标为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专有资产,此合同及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均不会导致任何商标权利的转移。
5)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的实施期间或终止后,绝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注册/采纳/使用甲方任何上述商标、版权或与上述商标表面相近或容易导致混淆的字词标志作为其商标、商号、商业名称或公司名称。
6)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正常全面营业。
7)乙方在获准予品牌淘宝网特许经营权后,乙方所有淘宝网店的方案及形象都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交由甲方审核备案通过 ,做到店面统一形象。若自行设计或没按公司设计要求上线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十日内无条件整改;否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无条件随时取消其加盟资格。
三 销售渠道建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系列产品,乙方仅限于淘宝网店销售。
2、乙方在完成授权销售渠道建设外,若想开拓其它销售渠道需及时向甲方备案审批,批准后可开发批准的销售渠道;
3、1)关于网络销售:甲方对外的产品统一为3.8折供应给乙方,但乙方的零售标价必须是产品的统一零售价(原价),如有活动和其它促销,产品的折扣价最低也不能低于产品原价的5折。
2)网络销售发货方式:全部产品由乙方安排发货,每周一通过E-Mail(由甲方指定)给到详细签收顾客明细至甲方服务中心,由甲方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以减轻乙方的工作量,达到为客户更好服务的目的。
4、乙方不得跨范围销售。任何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跨范围销售均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利按乙方发生销售订单金额30%收取违约金;发现二份订单以上(含二份)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除处罚外,甲方有权无条件取消乙方加盟资格及当年销售任何返款。
四 品牌营运费
1、为确保本合同的完全适当履行,甲方设立合同保证金。若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份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还。扣款后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补足款项。
2、乙方在获核准品牌区域特许经营权后,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其中 元为加盟合同保证金, 元为特许经营费, 元为品牌管理推广费。
3、加盟合同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日交纳甲方,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 销售政策
作为“”的特许加盟商,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下列义务:
1、全年完成销售购买甲方产品金额任务为¥ 万元。分解全年销售任务为:第一季度¥ 万元,第二季度¥ 万元,第三季度¥ 万元,第四季度¥ 万元。销售包括:正常订单、折价订单。其中正常订单是指按全国统一经销价结算的销售订单;折价订单是指低于全国统一经销价的销售订单 。
2、折价订单不计提奖励返款,但计入全年销售任务。
3、全年奖购返款及广告返款计提(附表一)
全年销售任务
1200万
(含1200万)
1500万
(含1500万)
2000万
(含2000万)
2500万
(含2500万)
奖励
点数
4、返点办法:全年奖购金额按全年正常订单购买、回笼资金和全年购买任务固定点数计算,半年给予各项返款计提,并转入乙方货款用于广告开支补助(返款不能提取现金或银行支票);未完成销售任务的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此合同的,不予返款。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不得高于或低于全国统一零售价。促销价、特卖价另行协商。一经发现乙方擅自降低或抬高统一零售价销售,违反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的,甲方有权取消加盟资格、无条件解除合同,同时取消全年各项返款。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6、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商标产品代替甲方的产品,损坏甲方品牌和市场声誉。不得做出对甲方公司形象、利益有损害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加盟资格、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全年各项返款。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7、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在该区域进行的品牌推广、促销等活动。
六 订单往来规则
1、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时,每份订单必须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产品基本条款。该订单是一份购销合同,一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乙方每次订单金额不得少伍万元整。若货款不足,甲方有权拒绝发货。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才确认订单生效,因款项不足或无款项造成漏单、延期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必须在订单完成后15日内提货,否则每天按货值总额的5‰支付甲方作为保管费;超过一个月不提货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当批订单的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确认延期提货日期。
4、乙方所购产品订单符合甲方订单发货要求的,由甲方交付承运人运输的日期视为订单约定的交货日。
5、为了方便甲乙双方的对账,确定每月25日为销售返点月结日。由甲方出具当月乙方付款、发货及余额对账单,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5天内核对并确认对账单,回传给甲方。否则以甲方财务数据为准,乙方不得再提出异议。
七 产品运输和短缺
1、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企业所在地。
2、产品运输、保险等运杂费均由乙方承担。产品短缺属于运输途中丢失或毁损,非甲方人为过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索赔资料,以利于乙方向运输方索赔。
3、收货地点(城市)到货后乙方必须验收,如发现所收产品与装箱单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到货后五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验收无误。
4、产品一经安装,甲方不承担任何人为质量责任。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八 反商业贿赂
乙方承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不向甲方公司员工个人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金钱、财务等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餐饮、门票、车票、乙方付款之旅行等。如甲方公司员工有向乙方索要金钱、财物或其他个人利益的行为的,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以下方式进行通知:
举报电子邮箱: 举报专线:
九 加盟商管理
1、优惠价格:乙方下订单时,产品单价按甲方全国统一零售优惠价(即经销价)结算,按甲方最新版价目表执行;甲方有权根据生产成本、市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零售价及经销价作合理调整,在变更前10天通知乙方。
2、在合同期内,甲方持续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在宣传策划广告设计、促销活动策划等方面的协助。
3、在合同期内,甲方每年对乙方指定的加盟店管理负责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统一培训。乙方需承担人员的差旅费。
4、 新品优惠政策:经甲方同意乙方开一新店,首批货物订购可享受一次性 折优惠。
5、广告返款:每年年终按当年乙方正常订单实际到款购货总额的 %返还,返还方式为次年赠送同等价值的宣传资料或广告资料,但此返款前提是乙方年终账上不欠款(含已下单订单不欠定金),欠款者当年不予广告返款。乙方订购超过广告资料返款的宣传资料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6、质量保障:乙方按合同验收订购的产品后,由于保管及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特许经营手册》中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将甲方各商业秘密复制、传阅给第三方,防止泄露甲方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合同签订之前、履行期间、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
8、乙方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应在不违背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处理。
9、乙方无权接受新闻媒体单位对企业相关信息的采访和发布,并应在新闻媒体介入的6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十 广告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确认的广告宣传,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对特许区域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制作各种形象广告画册或对外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公司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展广告宣传。特许区域的宣传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按比例共同承担。具体内容按甲方制定的广告推广方案执行。
十一 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除法定或约定事由外,任何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均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甲方退回乙方所交保证金(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未能按约定日期向甲方支付货款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二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拖欠时间超过十天,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向乙方提供有关服务等其他措施;拖欠达十五天(含十五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付清所拖欠的款额及违约金。
3、乙方有下列行为(不限于)之一,视为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完成任务的年终任何返款,并且无条件取消其加盟资格,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必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乙方应对知悉的甲方客户资料严格保密,如因乙方原因泄露第三方,属于乙方重大违约行为;
(2)店面设计、上线未获甲方书面许可,未按甲方产品设计要求自行展示;网店内有任何其它品牌的甲方企业同类产品;
(3)未能严格执行甲方销售价格推广方案 ,如将部份正常产品故意亏本经营的行为;
(4)不按时核对和确认回传对账单给甲方;
(5)未能在签订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
(6)未能严格执行甲方广告推广方案;
(7)未经甲方同意在其他非授权销售渠道开设网店;
(8)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活动;
(9)擅自转让授权网店加盟的,以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0)乙方未按合同进度完成销售任务的;
(11)违反本合同或订单中任何一项义务、保证或承诺内容的行为。
乙方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的约定,向甲方公司员工个人提供个人利益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乙方不提供顾客真实名称、电话、地址或串货等情况,一经发现根据订单总额30%处罚乙方,发现三次串货情形,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特许加盟资格,并取消合同所有返款。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或乙方近亲属在本合同的实施期间或终止后,注册/采纳/使用任何甲方(及关联公司)商标、版权或与上述商标表面相近或容易导致混淆的字词标志作为其商标、商号、商业名称或公司名称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人民币。
十二 不可抗力
由于国家政策或地震、台风、水灾及动乱、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执行或造成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若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终止执行,乙方需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保证金退还的有关手续按税法规定执行。
十三 合同期
双方同意合同期一年,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四 其他
1、乙方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构成甲方的分支机构或雇员。乙方一切经营税费及相关债务均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另行书面授权,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定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乙方营业执照期限必须大于合同期,若合同期内,乙方营业执照过期不续期的视自动放弃特许加盟资格。
3、本合同因合同解除或者合同终止时,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仍具有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补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将由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物品归还给甲方。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即时停止使用甲方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乙方应当在收到 “取消加盟商通知”的15日内,按甲方要求停止使用店面内所有"绿瘦"的产品等有关的任何标识;执行以上程序后,乙方方可向甲方申请要求退还加盟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对甲方产品无留置权。
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附件: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盖上乙方公章的原件。
6、本合同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
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视为送达。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 联系人: 传真电话:
乙方: 联系人: 传真电话:
7、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以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并乙方支付相关品牌营运费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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