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业用房转租合同
转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商铺坐落地址及交付状况
1、商铺地址: 。
2、商铺交付情况:商铺状况为 。
3、签约前甲方须出示甲方合法身份证件、所租赁房屋产权证、甲方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之租房合同,并提供甲方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所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方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之租房合同复印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4、用途: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交房日期为 年 月 日(以实际交房日为准)。
3、租金起算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合同期满后,如果商铺所有人继续租赁该商铺,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须在合同到期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约)。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方式
1、租金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其中包括:
。
2、租金于合同签订日起7日内支付,租金以 形式支付。乙方将租金转帐至甲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
开户名: ;
帐 号: 。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响承重结构的条件下对该商铺及其附属结构进行装修。
2、租赁期间,乙方对其装修的部分有自行维修的义务。
第五条 各项费用交纳
1、物业管理费:甲乙双方约定 。
2、水电空调等使用费用:甲乙双方约定 。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如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该租赁合同对乙
方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无论乙方与第三方如何约定,乙方的转租行为不能免除本合同项下支付租金及其它约定的所有义务。
第七条 乙方承租该房屋,营业执照等一切证件乙方自行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当将租赁期内剩余的房租等相关费用退还给乙方。
2、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空装修及设备,将商铺交还甲方。
3、如因商铺所有人与甲方的纠纷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租赁该商铺,视为甲方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的方式给予乙方赔偿。
第九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商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征收、征用、拆迁等)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有责任因为乙方装修所从政府部门获赔的装璜、设备赔付款支付给乙方,并把
乙方已交付的当年剩余租金退还给乙方。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商铺,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保证所转租商铺权属清晰,同时保证乙方租赁期内对该商铺的使用权,若因产权纠纷或债务原因影响乙方对该商铺的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应遵守商铺所属物业公司相关规定,如有未依规定行事,造成的责任、损失或违约,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租赁合同附加条款及其附件视同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租赁期间,若因甲方原因及商铺所有人造成的乙方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租赁期间,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
本合同共 页,1式 份,甲执 份,乙方执 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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