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SMT成套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YC20110713001
甲 方:
单 位 地 址:
项目负责 人:
乙 方:
单 位 地 址:
项目负责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间,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结合本项目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及合作宗旨
1) 项目名称:SMT成套设备租赁合同。
2) 项目地点:
3) 项目范围:SMT成套设备对外租赁。
4) 合作宗旨:为充分利用甲方现有的生产和管理能力及市场资源优势和乙方的生产设备资源,实现双赢。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设备押金及书面确认本设备租赁合同开始生效。
2.本合同租赁期限为半年,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在2011年7月生产出的产品按照合同的价格要求依据实际双方确认的点数计算租凭费用,按照合同要求由甲方付款给乙方。
3.如遇下列情况,安装调试工期应做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间空调、供电、供气等配套项目。
2) 因甲方要求变更产品设计方案或导致安装调试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调试的。
3) 因连续间歇性停气、停电三天以上(每天连续四小时以上)影响正常安装调试。
4) 本项目有关报批手续未能得到及时批准而影响安装调试。
5)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设备押金而影响乙方安装调试。
6) 甲方不能够及时提供生产产品SMT物料和PCB板给乙方而影响调试和生产的。
7)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发生战争、地震等)而延误工期。
第三条 合作方式和条件
1. 乙方提供成套贴片机设备(包括贴片机、印刷机、回流焊机和机器配套用接驳台,具体内容见附件设备清单)给甲方生产使用。场地由甲方提供。
2. 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及自有设备进行生产,并优先满足乙方设备的生产。
3. 乙方配合甲方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设备技术支持。
4. 甲方所租用的贴片设备(见附件清单)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发生战争、地震等)造成损失或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 生产的产品SMT点数按照:标准Chip 按1点/件计算,标准三极管按1.5点/件计算,QFP封装IC按 1点/4脚计算,BGA封装IC按照1点/4个球,异形元器件按1点/焊极的标准进行核准。实际生产点数每月5日前由双方签字确认(见每月SMT生产点数对帐单)。
第四条 SMT成套设备总价
1. 本合同所出租的SMT成套设备总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如后续有相关的价值计算以此为准。(包括贴片机、印刷机、回流焊机和机器配套用接驳台,具体见附件设备清单)。
2. 本合同租赁设备数量(含设备附件)及详细规格型号详见合同附件一《SMT租赁设备清单》。
3. 租赁设备数量或机型如有变动,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补充协议书为准,增减部分的价格按本合同附件中的补充协议书定价执行。
第五条 SMT成套设备租赁验收项目
1、 SMT成套设备验收以甲方所提供产品型号的生产质量为验收依据。机器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成试生产完毕,甲乙双方确认设备验收完成,以甲方在此合同上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盖章为准。
2、 验收的标准:直通率达到98%或以上(不含设计、辅料和来料等工艺问题,只是纯贴片外观直通率)。产能达到:设备连续4小时达成275PCS/小时或以上。良率和产能达到标准,设备验收合格。
3、 SMT成套设备项目未经交付或验收而甲方提前使用,则视作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租赁期和租赁费用,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机器损坏乙方不承担。
4、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按照附件清单所提供,不可随意更换SMT设备的规格型号。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A、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必须保证所承租的SMT生产线每月最低有2300万点的生产量。如每月不足2300万点的生产产量,乙方将按照最低产量2300万点进行计算设备租金,超出2300万点时按照实际点数计算租金,计算时最高不超过4600万点(超出4600万点则超出部分不计算)。
2、甲方免费提供安装现场的供气、电源、清除现场内的所有障碍物,确保运输通道畅通。
3、甲方按时支付本项目的设备押金和每月的设备租金。
4、甲方按时组织租赁设备安装调试后的验收和办理生产点数对帐及结算。
5、甲方配合乙方安装调试并在验收完成后安排专人学习该机器的编程/操作及工艺管理。
6、甲方对所租赁的SMT成套设备提供良好的保安措施和管理措施。如发生丢失、人为损坏(人为原因如:操作不当造成的撞坏机头、碰伤吸嘴等)由甲方负责赔偿和承担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
7、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和厂房租赁费及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8、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提供其他非乙方提供的设备(皮带线、波峰焊、空压机等)和生产人员及公用基础设施(含供电供气及空调安装)。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基础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
9、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生产、管理人员、工人的薪酬发放和生产组织领导工作。甲方所发生的劳资纠纷和房屋租赁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与乙方无关。
B、 乙方的义务
1. 负责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生产产品工艺要求的贴片设备,其内容包括高速贴片机、泛用贴片机、全自动印刷机、回流焊机和机器配套用接驳台等SMT成套设备。
2. 接受甲方的系统管理。制定符合产品工艺要求的SMT设备租赁方案提交给甲方。
3. 严格按甲方审定确认后的成套设备租赁方案进行配备设备和安装调试。
4. 及时维修在甲方工厂的设备,不得无故拖延。设备运输吊装及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5. 租赁期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最低生产任务,并及时与甲方办理每月结算手续。
6. 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设备实行免费维修保养一个月(包含人工和非人为配件),一个月后紧急维修服务的人工免费,一切配件费用则有甲方负责,常用配件清单见附件二《SMT常用消耗配件清单》。
7. 合同期内,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所租赁的设备租售给第三方。
8. 乙方提供的FEEDER数量必须满足甲方生产需求。
9. 乙方负责培训甲方工程师和技术员及操作员,直至可以熟练操作和使用机器为止。
第七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签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200,000元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整,不含税)作为的设备租赁押金。
2. 甲方每月5日前支付2300万点的保底当月租金给乙方合同指定账户。
3. 甲方负责每月支付给乙方设备租赁费用,其计算公式为:生产SMT点数*RMB0.0035元/点。甲方保证每月2300万点以上的贴片点数在乙方出租的SMT成套设备上生产。如果实际没有达到2300万点的生产点数,甲方将按照2300万点给乙方计算设备租赁费用。乙方收取的设备租赁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只开收据。
账户:
户主:
开户行:
4. 提成结算时间:甲方、乙方在次月5日前结算上月加工点数并在对帐单上双方签字确认。
5. 付款方式:按月结算,甲方在次月8日前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上月租赁费。
6. 合同期满,甲方如需要继续续租,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重新签订合约,如不续租,租约期满后,由乙负责将所出租的设备搬走。并在验收合格后将甲方所交纳的设备押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本合同随即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2.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变更、终止、拒绝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由违约方给对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15﹪的违约金。
3. 甲方如未按时支付每月设备租金,需向乙方支付2﹪的日滞纳金。如超过一个月没有支付设备租金,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搬走设备,设备押金不予退还。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租赁或售后服务
1、 乙方安排2名工程师在甲方工厂支持生产,工资由甲方支付(2名工程师工资不超过1万圆,超过1万圆由乙方支付)。
2、 设立服务热线,维修人员保证做到随叫随到。设备故障对生产有影响造成无法正常运行时,乙方技术人员在4小时内准时达到(宝安区范围内),直至解决问题修复为止。如因其它人为或意外导致设备故障,乙方同样在应召的时间内到达指定范围及时解决问题,保证正常运作不受影响。
3、 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乙方负责。
4、 服务专线: 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
第十条 其它事宜
1、 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一周内不验收所承租设备,则视为验收合格。
2、 双方在合作经营合同期间,如遇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对已明确的SMT成套设备清单(含设备附件)及合作方式的变更,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证后可作出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双方需签证确认成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书,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自安装调试开始至本合同规定的验收日期内所进行的安装调试部分由乙方管理,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如属乙方原因由乙方承担,如属甲方原因由甲方承担。
5、 本合同成为SMT成套设备租赁合同的最终文件,经双方签署的《租赁设备清单》为本合同之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签约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 乙方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工厂的楼层,若因安装位置发生变化需要再运输或该二次装卸,吊机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2. 乙方安装调试人员食宿由乙方承担,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第十三条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签订合同后由甲乙双方派出人员到宝安公证处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SMT租赁设备清单
附件二
SMT常用消耗配件清单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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