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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试行)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为了统一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中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达到试点项目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中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中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的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含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含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单位、施工单位,下同)及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共同进行。
试点项目中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照批准的试点项目工程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2001)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条文的规定。
1.2 验收条件
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3—6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系统运行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故障及排除情况等。
技术培训——在试运行期间负责系统维护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基本就位,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竣工——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经试运行.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价、维修服务条款等。
检测——在提请验收前,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电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已经完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测和验收。
1.3 验收资料
在正式验收之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一般不少于3套):
●智能化系统用户需求说明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说明文件
●智能化系统工程招投标文件
●智熊比系统工程合同
●设备产品合格证;
●设备产品技术资料;
●系统测试记录;
●系统试运行报告:
●工程竣工图纸及报告(内含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资料);
●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电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行业主管部门检测、验收报告。
1.4 验收内容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是指对安装质量的检查结果;管线质量检查结果。
系统功能的测定及技术验收的内容:是指实施结果同正式设计方案要求的符合度;现场复核检查结果。
检测方法为抽检,以各分(子)系统为基础,按设备总数的10%抽检,且不得少于10台,设备总数不足10台的全部检测。
资料审查结果:是指对资料的正确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查结果。
本标准所规定的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整改直到合格后,再组织验收。
1.5 验收评分方法
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的验收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各分项分数分配如表1。
表1各项目分数分配表
序号
评分项目
规定满分
备 注
1
技术验收质量
65
2
施工验收质量
15
3
资料审查结果
10
4
机动分(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性价比等)
10
注:①考虑到验收内容可能不能客观地反映全貌的情况,因此保留10分的机动分。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②验收评分结论分为合格(总评分60分以上,含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二种。
③在具体的项目中,各子系统中所包含的分系统的数量不同,不论分系统个数的多少,各子系统的满分不变。每个子系统中各分系统的满分值由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2 系统功能的测定及技术验收标准
2.1 概述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应包括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设备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机房、电源和接地、节能及环保等。
(1)安全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保安巡更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和停车管理系统)等分系统。
(2)通信网络系统包括:电话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卫星通信系统(vSAT);微波通信系统;无线通讯系统;电视会议系统;有线电视系统(HFC)。
(3)信息网络系统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内部宽带数据网(驻地网)、接入网和控制 网络,以及网络管理、网络系统安全措施、网络系统可靠性措施、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子系统。
(4)综合布线系统。
(5)设备管理系统包括:家庭控制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系统和环境养护监 控系统等分系统。
(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7)智能化系统集成。
(8)机房、电源和接地。
(9)节能和环保。
2.2 安全防范系统
特别说明:
(1)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
②技防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报告。
③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监控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
④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⑤工程检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系统检测报告等。
⑥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合同、系统设备出厂检测报告和设备开箱验收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相关工 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决算书等。
(2)必要时各子系统可分别提前验收,验收时应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3)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本地区的技术防范系统管理部门的代 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工程验收合格后, 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
(4)安全防范系统在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安全防范系统不应投入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工程承接单位负责整改,在自检合格后再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2.2.1 视频监视系统
2.2.1.1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2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2.2.1.2 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1)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②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按表4的规定。
(2)系统的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②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黑白电视监视eE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控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③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④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⑤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2.2.1.3 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1)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表2 视频监视系统施工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
项 目
内 容
抽查百分数(%)
摄像机
①设置位置,视野范围
②安装质量
③镜头、防护套、支承装置、云台安装质量与紧固情况
10—15(10台以下摄像机至少验收2—3台)
④通电试验
100
监视器
①安装位置
②设置条件
③通电试验
100
控制设备
①安装质量
②遥控内容与切换路数
③通电试验
100
其他设备
① 安装位置与安装质量
②通电试验
l00
控制台及机架
①安装垂直水平度
②设备安装位置
③布线位置
④穿孔、连接处接触情况
⑤开关、按钮灵活情况
⑥通电情况
100
电(光)缆敷设
①敷设与布线
②电缆排列位置,布放和绑扎质量
③地沟、走道支铁吊架的安装质量
④埋没深度及架设质量
⑤焊接及插接头安装质量
⑥接线盒接线质量
30
接地
①接地材料
②接地线焊接质量
③接地电阻
100
表3 监控系统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
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
评分分级
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5
图像上有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并不令人讨厌
4
图像上有明显的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
3
图像上有损伤或干扰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2
图像上损伤或干扰严重,不能观看
1
表4 监控系统主观评价项目
项 目
损伤的主观评价现象
黑白电视系统
彩色电视系统
随机信噪比
噪波,即“雪花干扰”
37dB
36dB
单项干扰
图像中纵、斜、人字形或波浪状的条纹,即“网纹”
40dB
37dB
电源干扰
图像中上下移动的黑白间置的水平横条,即“黑白滚道”
40dB
37dB
脉冲干扰
图像中不规则的闪烁、黑白麻点或。跳动”
37dB
31dB
(2)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10%,其十旨标应符合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3)当对主观评价的分级有争议时,可用仪器对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及各种信号的干扰进行测试,参看表5,其指标应符合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4)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符合表6的规定。设备技术参数参看相关设备技术资料。
表5 图像信号技术指标
项 目
正常环境下的指标值
恶劣环境下的指标值
复合视频信号幅度
lvp-p土0.3Vp-p
1Vp-p土0.3Vp-p
黑白电视水平清晰度
≥350TVL
≥300TVL
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
≥300TVL
≥250TVL
黑白电视灰度等级
≥8
≥7
信噪比
≥40dB
≥36dB
表6监控系统功能检测表
项 目
设计要求
设 备 序 号
1
2
3
4
5
6
云台水平转动
0°——350°
云台垂直转动
o°——90°
自动光圈调节
10—105lx
调焦功能
变焦功能
切换功能
画面分割
录像功能
报警功能
防护套功能
控制软件功能
其它
结论
2.2.1.4 竣工验收文件
(1)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①工程说明;
②综合系统图;
③线槽、管道布线图;
④设备配置图;
⑤设备连接系统图;
⑥设备概要说明书;
⑦设备器材一览表;
⑧主观评价表;
⑨客观测试表;
⑩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表7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证书
工程名 称
工程地址
设计单位及地址
施工单位及地址
建设单位及地址
监视目标
联动报警数 备 注
工程概况
固定
移动
验收结果
主观评价
客观测试
施工质量
资料移交
验收结论
设计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系统管理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3)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表7的规定。
2.2.2 防盗报警系统
2.2.2.1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8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了竣工验收后,可
不再进行检验。
2.2.2—2 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1)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报警系统的主观评价可用报警准确率评定。误报应低于5%、不报应为o。
(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观评价应在正常家居条件下进行。
②报警器材、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③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2.2.2.3 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1)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正常家居条件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2)用专业仪器对系统前端探头进行灵敏度、响应时间、防范角度以及安装位置是否正确规范的测量,并记录存档。在防护区域内,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抽查率控制在15%左右。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小组,对报警系统前端探头进行人工触发试验,检测出各类报警探头响应的技术指标。抽查率控制在15%左右。检查报警系统施工管线是否合乎相应的国家标准,有监听连动的要进行连动测试,并试验监听效果。有灯光连动的要进行连动测试。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符合表9的规定。设备技术参数参看相关设备技术资料。
2.2.2.4 竣工验收文件
(1)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
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表8 防盗报警系统施工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
项 目
内 容
抽查百分数(%)
红外探头
①设置位置,防范范围
②安装质量
③室外对射防护罩、支承装置、安装质量与紧固情况
④通电试验
10—15(室内)
100(室外)
门磁开关
①设置位置,防范范围
②安装质量
③通电试验
10——15
控制键盘
①安装质量
②操作内容
③通电试验
10——15
报警主板
①安装位置与巩固情况
②安装位置
③通电试验
10——15
其他设备
①安装位置与安装质量
②通电试验
10——15
报警中心设备
①设备安装位置
②布线位置
③穿孔、连接处接触情况
④开关、按钮灵活情况
⑤通电情况
⑥软件实用与稳定性情况
100
电(光)缆敷设
①敷设与布线
②电缆排列位置,布放和绑扎质量
③焊接及括接头安装质量
④接线盒接线质量
30
接地
①接地材料
②接地线焊接质量
③接地电阻
100
表9 防盗报警系统功能检测表
项 目
设计要求
设 备 序 号
1
2
3
4
5
6
红外探头灵敏度、响应时间、防范角度
按设备指标
门磁开关动作距离
按设备指标
紧急按钮灵敏度及防误动
报警延迟时间
≤15S
接警软件
其它
结论
①工程说明;
②综合系统图;
③线槽、管道布线图;
④设备配置图;
③设备连接系统图;
⑥设备技术说明书;
⑦设备器材一览表:
⑧主观评价记录;
⑨客观测试表;
⑩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3)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防盗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证书
工程名称
工 程地址
设计单位及地址
施工单位及地址
建设单位及地址
工程概况
联网户数
周界报警设备数 备 注
验收结果
主观评价
客观测试
施工质量
资料移交
验收结论
设计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系统管理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2.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2.2.3.1 可视对讲系统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①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可视对讲系统施工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
项 目
内 容
抽查百分数(%)
可视户内机
①设置位置,清晰度
②安装质量
③通电试验
10——15
其他设备
①装位置与安装质量
②通电试验
10——15
可视主机
①设备安装位置
②防水、防晒情况
③穿孔、连接处接触情况
④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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