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山西环新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第一家专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公司业务涵盖节能项目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及技术咨询;高新电子产品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余热及地(水)源热泵节能中央空调的销售、设计、安装;环保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检测、合同管理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公司以技术研发和服务创新为着眼点,立足山西,辐射全国,已在山西长治设立了分公司,并吸收太原市大陆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太原市风景装饰有限公司为参股单位,全面实施人才战略,以提升市场竞
2、争力。目前公司拥有各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39人,其中高级能源管理师7人,国家发改委认证的节能评估师、能源审计师10人,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实施团队。公司现已被吸纳为中国节能协会会员和山西省节能协会理事单位。经过公司上下不懈努力,业务已经覆盖北方各省。特别是在2005年国务院号召“节能减排”的政策以来,我公司积极响应,组织多位热力、暖通、电气、节能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专项技术科研团队,不断接受客户全权委托,针对太原市杨家堡污水处理厂水源热泵空调系统的改造、山阴县城集中供热、太原市杏花岭区地税局、太原市电信局、灵石中凯电厂、太原市龙昌食府、临汾地区乡宁县迎旭宾馆等项目进行热力与暖通方面的专项设计,并由
3、本公司进行了精心施工,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设计施工一体化“,凭借快捷诚恳的服务、专业优质的技能、默契高效的作业,以明显的优势领先于省内同行,受到用户的高度评价。在新的形势下,公司顺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以合同能源管理为宗旨,致力于节能减排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整体节能项目的策划与实施,以技术牵头、产品支持、资金投入,引领行业之先,打造山西节能事业之中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的选聘,建立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监督指导节能服务公司工作。第三
4、条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承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入库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项目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条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有技术、质量、合同等管理制度。(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第五条申报材料申请评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节
5、能主管部门上报以下材料:(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技术、质量、财务、合同管理制度等。(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六)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七)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八)省节能主管
6、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评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填写省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二)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入选机构名单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四)对审定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发证书,通知申报者领取;对审定未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将未通过理由告知申报者,并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第七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机构实行业
7、务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一经发现,将清出节能服务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二)与节能改造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工程投资金额或项目节能量,出具虚假报告。(三)出现较严重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等问题。(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可自愿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后,在各自网站上公示。第九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服务公司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
8、第四条规定。第十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过程进行监察,规范各方的行为,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交省节能主管部门、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入库节能服务公司接受社会监督,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对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促进节能
9、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并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相关政策梳理如下: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10、字1999273号)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应用示例某企业2009年度将其研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
11、减排技术进行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前:应纳营业税额=5005%=25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后:应纳营业税额=(500-500)5%=0万元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应用示例某企业2009年度将其研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减排技术进行转让,取得收入90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优惠政策应用前:应纳税所得额=900-300=6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25%=150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后:应纳税所得额=(
12、900-300-500)50%=5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应用示例某企业2009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200万元,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企业的其
13、他项目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优惠政策应用前:应纳税所得额=(200+50)-(95+30)=12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2525%=31.25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后:应纳税所得额=(20090%+50)-(95+30)=1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0525%=26.25万元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应用示例某
14、企业2009年度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取得收入1000万元(第一年),该项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费用7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优惠政策应用前: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后: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1000-7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0万元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
15、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应用示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用水专用设备一台,该设备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优惠政策应用前: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80025%=700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后: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10010%=10万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0025%-10=690万元六、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16、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应用示例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不考虑其他因素。假设管理费用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优惠政策应用前: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后: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
17、28050%=640万元【注】如研究开发费28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在未来使用期内(假设为10年),每年可摊销280150%10=42万元。七、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应用示例一台设备年初净值110万元,税法规定最低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5万元。假设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优惠政策应用前:按直线法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
18、0-5)5=21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后折旧年限=560%=3年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35万元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25)=44万元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5)=26.4万元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25)=15.84万元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采取年数总和法: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5/(1+2+3+4+5)=35万元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4/
19、(1+2+3+4+5)=28万元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1+2+3+4+5)=21万元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2/(1+2+3+4+5)=14万元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1/(1+2+3+4+5)=7万元【注】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后,企业前几年可以多扣除折旧费用,相当于取得了推迟纳税的优惠。八、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
20、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九、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