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ZCGC201010-093号
北京华联北京铁道部店
装修工程总包合同
发包人: 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
承包人: 深圳市中鑫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中鑫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京华联北京铁道部店装修总包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华联铁道部店
工程内容: 施工总承包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北京华联铁道部店超市装修改造工程预算审核报告》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工期: 2010年 4 月 29 日
竣工工期: 2011年 1 月 23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65 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优 良
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伍佰叁拾肆万捌仟零贰拾捌 元(人民币)
¥: 5,348,028.00 元(人民币)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含施工图纸和施工过程中设计院签发的工程洽商、变更等)
8. 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和投标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双方签署的最新文本为准。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关联程度而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 7 月 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中国北京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六条执行
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北京市关于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措施;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中的内容(对于同一种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所有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如有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标准、规范时,发包人与本工程施工图纸同时交付。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
3. 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日,提供3套。
3.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特殊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侵犯该工程图纸著作权的,承包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条款不适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书面授权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详见书面授权书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郝 东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详见书面授权书
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5. 项目经理
姓名: 张远光 职务: 项目经理
6. 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b)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接通。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c)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协调在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d)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工程开工前提供。
e)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所需证件复印件交给承包人。
f)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进行实际交验记录。
g)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收到图纸后10日内。
h)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及相应费用报价,经发包人同意确认后,征得当地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承包人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i)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议 。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
7. 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在工程具体实施前30天报工程师批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b)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本专用条款第10条约定施行。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成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计划报表。
c)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本工程的安全保卫消防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等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现场及周边环境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d)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双方另议。
e)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余问题如噪音、排污等问题的解决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上述各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扰民和民扰问题的工作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扰民费用的发放;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接待站,接待和处理有关扰民和民扰事宜,发包人大力协助,扰民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或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民扰纠纷以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f)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措施保护,所发生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g)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及相应费用报价,经发包人同意确认后,征得当地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承包人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h)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i)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有关规定需由承包人承担的一切工作。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含网络控制图)的时间为收到施工图纸后7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供资料后7天内予以确认。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后14天内提供详尽的进度计划。
9. 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分包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视情况相应顺延,承包人未能尽到对分包单位的督促、管理责任并就相关事宜未能及时报告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四、 质量与验收
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部及北京市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11. 工程试车
11.1 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包安装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承包安装范围外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
五、 安全施工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12 同价款及调整
12.1 本合同价款采用 下列第(1)种 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合同图纸中承包工作范围对应的工作子目单价、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调整。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b.报价书中的非实体项目费用和技术措施费用固定不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调整。承包人已经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c.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费率固定不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2)本工程不计取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包干费等。甲供材料采保费计取1%,只计取税金。
3) 窝工费计算方法,按照40元/工日作为包干费计算,不计取其它费用。
4)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因任何原因调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 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的任何后继法规并且这种后继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的,按实际调整;b. 经发包人认可的新增加项目的费用按实调整;c. 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的材料设备暂估价,结算时按发包人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差价,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d. 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的分包项目的暂定金额,按实际合同价格调整。
5)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条款不适用)
6)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本条款不适用)
12.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13 预付款
13.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约并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的10% 工程预付款
13.2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13.3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必须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14 工程量确认
14.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第一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在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之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25日止;此后的每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均应在当月最后一天之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上月的26日起至当月的25日止,直至工程完工并移交为止。
1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5.1 1、 合同签约,且本工程承包人进场开工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10%
的预付款(含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专款专用不得它用);
2、 按现场实际形象进度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分项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方式为:工程
量(一)完成给排水预留工程、电气管、桥架、线槽工程、地面防水工程、混凝土
铺设工程及墙身间隔工程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含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完成工程量(二)地面铺砖工程、墙身贴砖工程、全部水电安装工程及全
部装饰工程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含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 工程完工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四方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
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合格的资料后7日内,
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含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4、 余款结算审计完成后18个月内,发包人按季度支付至结算额的95%(每季度支
付,18个月内付清),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
5、 质量保证金5%的支付:保修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并且没有出现按照约定抵
扣、扣除保修款的任何情形则发包人于一个月内付清承包人本合同结算额的5%(即
预留的保修金)。
15.2 承包人对工程余款在开业之日起24个月份之内不要求支付利息;但逾期未付清的工程
余款需计取利息,利率标准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取 。
15.3 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付款同时,须提交工程所在地的有效税务发票。
七、 材料设备供应
16 发包人供应
16.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执行。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如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招标时暂未确定价格,则保管费暂不计算,结算时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实际价格计取保管费并计入结算价款。”
17 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承包人对材料采购不力,发包人有权对该材料自行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暂估价设备材料采购前(不能影响工程进度)需按发包人的要求申报三家报价及相应的规格、型号、品牌、技术参数等相关产品资料给发包人进行质量、品牌、价格确认,由咨询单位按照同档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询价后审核三家报价,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发包人有权从三家报价或三家报价以外的其他厂商报价中确定的最低报价为该暂估价材料、设备的认定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价格作为暂估价调整的依据。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审核认价的时间因素,并预留出充分的审核认价时间;承包人不得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价格未认定为由影响工程进度,也不得籍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补偿及经济补偿等要求。
如果承包人在采购前不提供暂估价材料、设备的品牌及有关报价资料,发包人有权指定该材料、设备的市场最低价作为该材料的指定价。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仍有权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更换品牌;发包人也有权指定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商,承包人均不得向专业分包商收取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承包人也不得因此向发包人索要任何额外费用或要求经济补偿。
凡是由承包人供应发包人限定或认定材料设备的品牌及价格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限定或认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材质、产地、厂家或材料样板采购材料设备,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发包人限定或认定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重新采购,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若承包人坚持使用或已擅自安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或结算时扣减此项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须从厂家指定地点购买材料、设备,并向发包人提供厂家出具的供货资格授权、报验资质文件等。上述授权报验资质文件须有厂家盖章。
八、 工程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纪录的费用,在工程竣工后与工程结算一起报送,具体调整方式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7.4条执行。
变更工程价款报价书的编制要求:
(1) 按照工程洽商的内容分别注明合同内变更还是合同外变更,属于合同内的变更,按照合同内有关原则审核;属于合同外的变更,增加项目的费用按实调整;
(2)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7.4条申报及审核;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材料的变更价格及依据,在竣工结算时以价格清单的形式与工程洽商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一起提交;
(4)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价书应严格按照每份工程洽商的编号、项目内容分别编制预算,再把各项预算汇总;对于工程洽商中减项的内容,承包人同样要编制预算;根据洽商内容按照合同内、合同外分别编制并分别汇总;对于未按要求编制的,要退回重新按要求编制,否则不予审核结算;对于已经实施的工程洽商,承包人方可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价书;若工程洽商未实施,承包人不得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价书;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价书中必须提供用于编制报价的图纸等依据资料。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四套(并提供电子版竣工图光盘四套)。 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书等两份,电子版两套。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暂扣承包人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并且没有出现按照约定抵扣、扣除保修款的任何情形则发包人于一个月内付清承包人本合同结算额的5%(即预留的保修金)。
承包人负责本承包工程的全部报验事宜,并承担向相关部门报验的全部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按本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交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认可的日期。
18. 竣工验收
18.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发包人无偿提供全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四套,且必须通过北京城市建设档案馆验收。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及未交清经档案部门验收的竣工资料、签订保修责任书,则发包人有权将结算时间相应顺延。
18.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实际工期 。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19 质量保修
19.1 本承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贰年,保修金额为结算额的5%。保修期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保修任务。
19.2 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要求他人进行维修,支付相应费用,将此部分费用从应付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并保留今后向承包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20 违约
20.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20.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千分之一) ,最多不超过工程结算造价的3%;超过1个月仍不能竣工的,同时发包人有权随时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经过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a. 质量缺陷:因承包人原因,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按时交工,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修补工作,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经过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b. 质量事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承包人除支付执法机关的罚款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与执法机关罚款额度等同的赔偿金,并承担因质量事故给发包人以及其他各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并保留向承包人继续索赔的权利。
本合同专用条款18.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资料的移交每迟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0.2‰(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 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
承包人应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配备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项目经理及其他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更换或撤回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或撤回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或撤回其他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更换不称职项目经理的要求后7日不执行发包人指令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及时指定称职的项目经理。
(2) 安全和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文明施工不达标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承包人按政府处罚的相同额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农民工工资
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事端或群体事件,必须立即平息,同时每出现一次事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1 争议
2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其他
22. 工程分包
22.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3. 不可抗力
2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系指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的履行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的界定,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24. 保险
2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7)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8)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文件规定投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额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将此保险费存入银行账户并向发包方提供保单复印件。同时发包人建议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行选择为本工程投保相关险种,如:承包人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所有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等;否则发生意外,由承包人承担后果;所有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5. 担保
25.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6 合同份数
2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六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三份。
27 补充条款
27.1 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补充以下内容:
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未经过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专职于本工程,不得兼职于其他工程或其他职务。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以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工程师请假,未获批准不得擅自离场。
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但承包人的履约责任不能免除。
27.2 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员对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但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的这些批准作为其推卸或免除自己责任的理由。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需要,提供详细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保证材料设备在采购前进行招标、询价和确认所需的时间,以及采购、提供样品等所需的时间。
27.3 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勒令其退场。
承包人因安全、文明施工原因被政府强制停工,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4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款,修改为: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纪录的费用,经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认后,在工程竣工后与工程结算一起报送,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除变更材料的差价外,费率及其他价格不予调整。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变更价格依据下列原则进行:人工、材料及机械的消耗量(含损耗量)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相应或类似子目执行;生产要素(包括各类人工、材料、机械以及资源等),人工工日单价按投标报价时的标准。主材价格由发包人根据合理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取费按照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报相关专业费率计取。
(4)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程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咨询或直接按本合同第21条解决。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任何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最终达成一致的变更费用都不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任何双方未能最终确认的洽商变更,均不能作为承包人拒绝施工的理由。
27.5 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后7日历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27.6 预、结算审计工作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1)内部审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
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完成内部审核工作。(2)外部审计:由发包人全权委托社会造价
咨询机构对本项目结算进行审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后二个
月内完成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地给予配合和协助;审计结果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予以确认;其结果是本工程结算价款的唯一依据。
27.7 审计核减额(承包人报预、结算金额-审定金额)超过审定金额10%(含10%)部分的
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
27.8 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表格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华联铁道部店超市装修改造工程预算审核报告》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中鑫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友好协商一致,对北京华联北京铁道部店装修总包工程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以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准。
二、 工程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无 年;
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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