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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丰泽园购物广场
商户联营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丰泽园购物广场
乙方:
供应商编号:
甲 方:丰泽园购物广场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
(个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订立本合同并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专柜座落的位置、面积
甲方将位于丰泽园购物广场 层_ _ 区 号专柜(以下简称“该专柜”),建筑面积 平方米(本合同附件一附图所示位置),供乙方经营本合同确定的商品。
第二条 经营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_ 年 月 日止(从实际开业之日起计算)。
2.2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续约。
2.3在合同期限内,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撤柜或停止营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若乙方无力支付,甲方有权将留置于甲方商场的乙方财产及商品作价赔偿。
2.4合同解除,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撤柜,如违反,甲方可全权处理乙方在甲方商场内的所有财产及商品,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三条 经营范围
3.1乙方经营商品范围如下:(如表格不足可另加合同附件)
品 种
商品品牌名称
商品说明
产 地
若乙方需新增加或变更经营的所有品牌或品种,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增加品牌的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2本合同签定同时,乙方必须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定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商标证明、品牌授权经销证明、法人委托书、印鉴卡、近期质检报告、进口商品商检资料、进口报送资料等经营上所必备的证照之复印本(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并经甲方与原件核对,如有关文件于本合同期内过期、失效,则须重新提供)及商品目录提交给甲方,作为甲方处理相关事务之参考。
3.3项目与下列证照有关者,应连同上述证照一并提供:
□化妆品卫检报告,合格证 □电器质检报告,合格证,3C证书
□药品类质检报告,合格证 □洗涤类毒性评审登记
□进口类检测报告,合格证 □皮革制品、皮鞋检验报告鉴定证明
□金银饰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
第四条 财务管理
4.1乙方每次销售的货款一律送交甲方收银台收款,严禁乙方人员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按3000元/次罚款,此款从乙方货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4.2结算:乙方每月营业额,由甲乙双方进行对帐结算。甲方在总营业额中扣除甲方应得的收益及其它扣款、代垫款后,剩余的货款由甲方在结款期内支付给乙方。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为一个对帐期、十六日至当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为一个结款期。如乙方销售达到 万元也可进入结款期。
4.3乙方在结帐核对并收到货款后如有异议请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对帐后,乙方开具17%增值税票给甲方,甲方一周内支付款项。如乙方不能开具17%增值税票,乙方同意甲方扣除金额 %作为甲方代交税款。
4.4.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票后,将在 天内支付货款,遇节假日顺延。
4.4乙方撤柜前最后一个月的销售款,应在甲方确认乙方无属于乙方责任应予以赔偿的后续费用,并扣除甲方应得提成后,在撤柜2个月后支付。(特殊情况另行书面约定)
4.5顾客用银行银联卡刷卡消费的,按银联刷卡金额代扣1%的刷卡费用。
4.6乙方为了培养客户的忠诚度,甲方设定会员俱乐部。乙方承诺参与并分担。
第五条 人员管理
5.1乙方应当委派具有该项商品专长、技能的导购员 名,常驻于乙方专柜内,并事先将派驻人员基本资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及卫生培训合格证和近期照片等)送交甲方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导购人员。
5.2 乙方应自行派遣导购及其它服务人员,自行决定并负责导购及其它服务人员的薪资福利、加班费等,但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工资于每月15日之前足额发放,如无故拖欠或克扣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应付货款中代扣代发(乙方须提供增值税票)。如乙方对员工工资待遇进行调整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甲方组织对乙方派驻人员的进行管理和培训,管理费、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5.3乙方必须委派专人负责与甲方接洽沟通,并提供相关书面授权或证明。相关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此联系人的言行等同于乙方的言行。
5.4乙方导购人员应按甲方统一规定着装,并配带甲方统一发放的工牌。制服委托甲方统一制作由甲方以服装制作成本价与乙方结算;如乙方有统一之制服,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着装。
5.5进入本商场的乙方导购员参照本商场(甲方)员工进行管理,由甲方统一管理并实行奖惩,乙方导购人员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详见《商场员工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除愿接受甲方的罚款处分(罚款由当月货款中扣除或由乙方导购人员自行负担)外,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即撤换导购人员,若因此影响甲方信誉、权益、乙方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5.6 乙方派驻的导购人员工作时间内进入商场不得携带任何私人物品进场.
5.7乙方派驻的导购人员在劳动关系上归属于乙方,起员工保险、人身安全等所有相关事宜乙方应在《劳动法》框架内自行管理,如有任何劳动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合作方式及费用承担
6.1合作方式(按照□6.1.1 □6.1.2 □6.1.3)
6.1.1纯分成:甲乙双方实行专柜销售分成,合作经营。乙方每月销售额按 _%上缴甲方,每月 元管理费。
6.1.2保底分成:甲乙双方实行专柜销售分成,合作经营。乙方每月销售达到
元(大写: 元),按 _%上缴甲方,超出部分按 %上缴甲方,如果月销售额达不到 元,乙方仍按每月 元的 %上缴甲方。每月 元管理费。
6.1.3固定租金:乙方专柜每月租赁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于每月6日前缴纳本月专柜租赁费用或由甲方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否则,每拖延一天,则按应缴纳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月 元管理费。
6.2 合同签定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在限期内收到乙方足额保证金后,本合同生效。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合同,乙方的应缴款项清算完毕并迁出一个月后,保证金以不计息方式退还乙方。
6.3商户柜台二次用电费用按专柜实际用电瓦数由商户自行承担费用,费用在货款中扣除。
第七条 专项促销
7.1甲方设立的会员卡,乙方必须参加,顾客凭甲方的会员卡可享受乙方会员制或贵宾制的贵宾折扣,若乙方无会员制或贵宾制,甲方会员凭会员卡购买乙方正价货品均可享受九折优惠(金卡会员可享受八八折优惠),已折货品可享受九五折优惠,特价货品除外,折扣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乙方保证甲方会员卡能按以上优惠内容正常使用,若因会员卡在乙方专柜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鑫奥莱商业广场的信誉和形象,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
7.3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同类商品在其它商场或专卖店促销时,须在甲方场地同时进行。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整体营销宣传活动,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确认后,并承担相应费用,促销期间的销售额,超保底部分不予降点。
7.4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制作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其费用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第八条 商品管理
8.1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乙方货品由乙方委派的导购人员负责保管,甲方对乙方货品不负保管责任。
8.2合同期满,乙方撤场后需留下保证金支付商品质量“三包”(包换、包退、包修)可能发生的费用,两个月后乙方可结清余额,如有不足,乙方需如数补交。
8.3乙方在甲方所设专柜销售的商品,如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而损害顾客利益,或对顾客的身体造成伤害,乙方应自行负全部法律赔偿责任。若因此而致甲方受到损害或信誉受损,乙方应对甲方负有赔偿责任。
8.4乙方在甲方售出的一切商品,如发生顾客投诉,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的部门统一处理裁决,乙方保证服从甲方的裁决决定,不得提出异议。
8.5乙方所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其依法取得使用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乙方的专柜应使用其依法取得使用的商号(或公司名称)。乙方应向甲方主动提供其商标注册证、专利权证书。
8.6 甲方负责商场内售出商品的退换货管理,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规定做出退换货决定,乙方应遵照执行;有关乙方的售货、收款等使用的单据及处理程序须依照甲方的管理制度处理.
8.7乙方陈列销售的商品或其专柜名称,不得有侵害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代理权或其它任何不法行为。乙方也不得陈列、销售违禁品或任何违法物品。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乙方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和损失。对上述费用及损失,甲方或从乙方的货款或从应返还予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或将留置于甲方商场内的乙方财产作价赔偿。
8.8若合同解除(包括正常或非正常结束),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撤柜,并从撤柜之日起三日之内将乙方货物从甲方退走,其运输方式、保管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及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撤柜时间或将商品存放甲方仓库,否则甲方对占用货柜等营业场地的将按每平方米每日2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占用仓库的,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收取压仓费
第九条 商场管理
9.1乙方不得擅自在鑫奥莱商业广场的楼面、楼梯间、防火通道等场地加装设备、堆积货物或放置危险物品,或有任何妨碍商场正常经营的行为。
9.2乙方对专柜内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
9.3乙方对专柜内的装潢及电气等设备,如需变更、整理、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附装潢平面图及施工配电图等,经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
用概由乙方负担。正式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甲方并可随时检查,完工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可营业。在装修期间因装修引起的各种事故,责任由乙方负担。本合同结束时,且双方不再续签时,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如乙方无法或逾期未行恢复,甲方实施维护,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中途休业或擅自转让柜位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设置专柜或分租与第三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5 乙方应于本合约期满日或协商终止日,无条件从甲方经营场地撤出,并将场地完好地交还于甲方,对于乙方遗留在场地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将场地清理,由此造成乙方物品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6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经营业种进行业绩评效考核,若乙方连续二个月或累计三个月不能达到甲方业绩评效标准,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位置、面积进行调整经营,甲方亦可单方解除合同.
9.7乙方对专柜内的装潢设施应定期维护,在装潢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维护,如无法及时维护时,可委托甲方进行修复,乙方认可甲方的规定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如乙方怠于维护而影响经营或商场整体形象,甲方可实施维护,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8乙方电器等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并酌收成本费,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电器设备,否则如因此造成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9.9甲方商场所包含的设备,乙方应尽保管责任,如因乙方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甲方或商场其它专柜蒙受损失者,乙方应负担完全的损失赔偿责任。
9.10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场各项规章制度。
9.11如在撤柜过程中造成甲方原装潢损坏,将由乙方按甲方装潢标价进行赔偿。
第十条 特别约定
甲方因下列情况之一,可调整乙方的柜位或增减其营业面积,乙方应积极配合,且调整后乙方同意其装修的道具不作任何补偿:
10.1为提高经营效益,需调整楼面或区域时。
10.2各专柜的经济效益评核后,需要合理调整时。
10.3乙方的经营品种变更后,而无法配合商品种类布局时。
第十一条 营业时间
11.1营业时间由甲方根据当地情况规定,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否则视为违约。
11.2逢节假日的营业时间由甲方确定后提前告之乙方,乙方应当服从并配合甲方。
第十二条 商品保险
12.1 甲方只负责属甲方财产的火警、盗窃、装潢设备的保险。
12.2如乙方对经营的商品及铺位购买保险,可由乙方书面提出,由甲方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予以办理保险的,甲方视为乙方已办理来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各种与业务有关的报表及在其它网点的销售业绩与排名,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商场的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
13.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同意接受无条件撤柜处理:
13.2.1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或引进未经同意的品牌、商品品种;
13.2.2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13.2.3拖欠应交款项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拖欠款项总额达 2000 元(含)以上;
13.2.4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业务转移到商场外进行的,合同期内累计2次以上者(含2次);
13.2.5擅自终止营业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13.2.6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行为;
13.2.7乙方擅自采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促销,严重影响其他客户正常营业;
13.2.8 乙方严重违反商场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听从规劝,不接受管理;
13.2.9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
13.2.10当乙方经营按平方计算给甲方的分成连续三个月排在倒数后三名时。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4.1乙方有权了解合同经营品牌每月在甲方同类商品中的排名情况,但也应向甲方提供各种与业务有关的报表及在其他网点的销售业绩与排名。
14.2 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受甲方的干预。
14.3乙方使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或者以其它变相方法给他人使用。
14.4乙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在本商场新设立的专柜,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本合同确定的经营范围,更不得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14.5乙方必须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维护本商场的声誉。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乙方销售的商品应保持品质稳定,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成本和市场价格制定。若因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范围内合法经营并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和物价管理,乙方调整商品价格或打折、特卖等活动应事先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调整后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浏阳市区其它商场或专卖店的零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50倍罚款,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5.2乙方的商品质量、品级、内容、数量或产品的设计无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甲方要求,或乙方陈列销售伪造、仿冒、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或经销违禁商品造成甲方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商品标价的10倍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含同商品的库存),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5.3乙方如在浏阳市其它百货公司或其它专卖店的商品已有打折、特卖等活动,而在甲方商场陈列销售同品种的商品未比照降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商品标价的10倍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含同商品的库存) ,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6.1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应在两个月前通知对方,并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有效。
16.2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十天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七条 其它
1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 甲方制定的有关专柜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后签定补充协议。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有争议,均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解决。
17.4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保密。
17.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向乙方作了充分分析,乙方签章前请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如有异议请在7日内提出。
其它:
合同双方盖章或签字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代理人: 代 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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