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水电基础局 有限公司三公司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合理分担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促进三公司对施工合同中索赔意向的准确把握,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合理化索赔工作的启动、证据及资料的收集、费用与工期的计算、索赔报告的编写、索赔的提出等工作程序。以最大化适用于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三公司所属项目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第二章 索赔认识和管理
第三条 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非自己的原因,增加了支出或者延长了工期,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要求。
第四条 索赔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
第五条 索赔的必然性
(一)施工合同由发包人起草,每个合同专用条件内的具体条款的编制,承包人没有发言权;
(二)投标的竞争性。承包人在投标报价阶段是以具有竞争性的报价取得合同,其完成合同工程后的利润较低,没有较大能力承担过多风险。通过索赔而获得的费用属于合同价格之外的支付,必然促进它通过索赔来减轻自己所受到的风险损害;
(三)不可预见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索赔的依据
(一) 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00—02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FIDIC》相关条款规定。)
(二) 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主要指招标文件和有效投标文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招标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来往信件、答疑、澄清、承诺、现场条件资料、水文、地质及气象资料、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等。
第七条 向发包人的索赔点
(一) 涉及合同文件的索赔:由于合同文件的缺陷或双方对合同规定的不同理解,承包人执行监理人的解释和要求后,认为其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而提出的索赔。
(二) 涉及履约不力的索赔:由于发包人履约不力而违约,或行为不当,或行动迟缓,致使承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而提出的索赔。
(三) 涉及变更的索赔:由于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其利益未能全部得到补偿,承包人根据合同变更条款提出的索赔。
(四) 涉及不利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的索赔:由于在施工中遇到即使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而提出的索赔。
(五) 涉及合同进度延误的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而提出的索赔。
(六) 涉及合同加速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比原合同规定的计划更早地完成工程,或者是已发生了非承包人责任的延误,但仍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计划完成工程,致使承包人不得不比原计划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赶工,而提出的索赔。
(七)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违约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资源投入加大或费用增大等),而提出的索赔。
(八) 监理人指令的索赔:由于监理人的错误或延误指令造成承包人的成本增加或返工带来的工期延误,而提出的索赔。
(九)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索赔:由于发包人的资金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而提出的索赔。
(十)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变更的索赔。
第八条 施工索赔的权限
(一)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后,无权对颁发证书以前发生的事件再提出索赔要求;
(二)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第九条 索赔工作的前期准备
(一) 熟悉合同文件,全面掌握工程实施情况,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与预测。
(二) 随时掌握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和环节,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三)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积极参与工程保险,使工程风险合理转移。
(五)索赔事件一旦发生,现场应做好现场条件及施工情况的同期纪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内的气象记录,每天投入的人工、设备和物料情况,以及完成的施工任务等。最好取得监理的现场签证和签字。
(六) 尽量避免合同以外的指派,无法避免时,做好同期纪录及签证(最好采用计日工形式签证)。
(七)注意发包人的反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工程质量索赔、工程进度索赔、发包人设施损坏等。
第三章 索赔的提出
第十条 一份索赔报告只能提出一种索赔要求,对于既有费用补偿要求又有工期延期要求的索赔,要分别编写两份报告。
第十一条 索赔事件一旦发生后,做好有关资料的原始记录工作,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到现场对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或损害程度进行核查,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办理好有关签证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一般规定28天内),及时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
第十三条 在发出上述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计算(包括记录和证据)的《索赔报告》。在《索赔报告》中,应实事求是地阐述索赔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索赔费用的额度或工期延期期限及其计算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索赔事件影响延续时间较长,除了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金额或工期延期期限、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中期索赔报告。
第十五条 索赔的处理应结合合同专用条款和发包人的特殊规定实施
第四章 索赔报告的编写
第十五条 索赔意向书
索赔意向书的内容应包括:说明索赔事项(具体时间、部位、地点、原因);索赔根据;索赔要求等。
第十六条 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部份内容:
(一)总论:应明确地表明索赔事项、索赔时段和索赔要求。
(二)索赔依据:为了充分地说明承包人应具有的索赔权力,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要引证合同或法律(包括法规、规章)条款作为索赔依据,该部分应尽可能详细。
(三)索赔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计算:必须列出各项索赔费用或工期延期的计算,必须阐明索赔费用或工期延期的要求总额,并指明各项索赔费用或工期延期的计算依据;
(四)证明资料:应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具体如下:
1、合同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信函及文件;
3、施工现场记录(施工日志、施工班报、交接班记录、现场签证等);
4、检查和试验记录;
5、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6、工程照片及摄像记录、电话录音等其他影象资料;
7、监理人(发包人)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设计通知和变更通知等;
8、汇率变化表;
9、各类财务凭证;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索赔事件的证实资料应先有汇总表,再附有详细论据。证实资料最好单独成册附于报告后。
第五章 费用计算及工期展延天数
第十八条 索赔费用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计算一般采取分项费用法。其范围包括:索赔事件导致的承包人损失的直接费用、管理费用、与工期有关的费用。
1、直接费用:主要有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
2、与工期有关的费用(包括物价上涨、由于工期延误而闲置劳力和设备的费用);
3、保函手续费(工期延长,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4、贷款利息;
5、保险费;
6、利润;
7、管理费。
(二)对于某些索赔事件,当难于准确地确定它们导致的各项费用增加值,而又具备以上条件时也可采用总成本法。
第十九条 工期延误的计算:
工期延误的计算一般采用网络分析法分析。分析延误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情况下的总工期计算结果,其差值即为延误对总工期的影响。
工期延误后还可采用施工效率对比法。此方法主要用于施工产生干扰影响,导致施工效率降低的工期索赔计算。
第五章 附 件
第十九条 附件《索赔程序图》。
附件: 索 赔 程 序 图
索赔事件发生
28天内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书
提出意向书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报告
报送监理
监理人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与监理、业主协商
监理人作出决定
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谈判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是否接受
否
谈判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是
监理人发出索赔处理决定
否
提交仲裁
索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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