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建设名优鱼苗繁育场合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经协商 , 白山市八道 江富民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甲方 ) 与三道沟国营林 场 ( 以下简称乙方 ), 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三道沟镇小横略 沟建立名优鱼苗繁育场。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建设名优鱼苗繁育场 , 甲 方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二千万元 ; 乙方以建设鱼苗繁育场 所占用的林地 4.667 公顷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等五项费用 , 计407,869.00元入股合作。第二条 在坚持山林管护、保持森林植被良好前提下 ,甲方可对小横路沟系流域 ( 两侧山脊至山脚 ) 实施以野生动植物保护为重点的
2、综合开发利用。第三条 合作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繁育场破产止。 第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 须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事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1) 向主管机构办理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等事宜。(2) 负责名优鱼苗繁育场的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全部业务。(3)负责企业法人应承担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1) 参与甲方进行繁育场的经营管理。(2) 负责办理繁育场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2 负责办理繁育场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第七条 繁育场招聘职工 , 必须经考试合格后录用。人员
3、的选择、考试和录用优先考虑乙方推荐人员。第八条 繁育场对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 ,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管理由甲方按国家相关法规实施。企业会计结算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九条 企业获得的利润在缴税后 ,甲方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乙方所获利润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甲方获得总利润的90%, 乙方获得总利润的10% 。第十条 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 , 致使企业无法经营时 ,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或部分免除或暂
4、缓经营活动 , 直至解散。第十一条 企业终止解散时,应由甲、乙双方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查。财产将按清算时的账面余额进行清算。包括应收的账目 , 在清偿债务后 , 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 甲方得 90%, 乙方得10% 。分配后由甲方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其它财产的分配 , 按原始注入资金额度按比例归还各方。第十二条当本合同终止时 , 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后 ,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在清算时分得的财产。第十三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 , 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 , 应当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十四条 , 一式三份 ,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 公证处一份。甲方 : 法人代表 ( 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 (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