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
分销商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代表于上海市闸北区签署订立:
甲方旅行社名称: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110302002858841 旅行社经营许可号码:L-BJ-CJ00450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C座1009-A号
电话:400-100-3258
乙方旅行社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旅行社经营许可号码:
注册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发展出国出境和境内旅游事业,进一步加强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双方就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及具体操作规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及定义
1. 本合同旨在约定甲乙双方关于游客招徕和落实接待计划等事项,规范双方的操作规程,避免出现差错,分清责任,在产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2. 甲、乙双方应各自提交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在其营业范围内的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组织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
4.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经营范围和获得的许可资格内,为其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前述旅游业务需经旅游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在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委托乙方开展招徕业务。
5. 乙方接受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其经营范围内的委托。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 在甲、乙双方的合作过程中,由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旅游产品的线路计划及活动内容免费宣传前述旅游产品,为相关产品招徕、组织游客(包含散客或团队)参加【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境外旅游】,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旅游的组织均应取得有权监管部门的资质许可,乙方保证有宣传、招揽和组织前述旅游产品的资格。
2. 在参加旅游团的游客有意参加旅游产品时,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根据旅游产品的性质,决定由甲方、乙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与旅游产品的服务对象(指参加旅游团的游客)签订经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的旅游合同,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届时的决定并无条件予以配合。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游客有知情权,旅游合同中应明确提供旅游产品服务的旅行社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内容。
3.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组织或个人。
4.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为其所有自营或非自营旅游产品(以下简称“旅游产品”)制定并安排合理的线路内容,提供与旅游行程相关的全方位接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交签证、订购机票、安排落实行程内活动项目等一切事宜。
第三条 共同保证
1. 甲、乙双方保证遵守《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旅游团队。乙方招收的游客为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有资格参加本协议项下自营旅游产品的【中国籍公民和/或外国籍公民】。甲、乙双方保证无论在任何渠道发布旅游产品的广告或进行宣传,其内容均应属实。甲方应在其营业范围和能力范围内提供优质的自营旅游产品。
2. 如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认定乙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或其他义务,导致甲方受到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处以罚款等)或被本合同外的任何第三方追究责任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当协调与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和本合同外第三方处理相关事宜,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在本款前述情形下,若甲方先行承担行政执法机构处罚或向本合同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担处罚和/或向本合同外第三方承担责任后全额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10日内,向甲方赔偿甲方被没收的费用、罚款、向其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因处理争议所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和损失。
3. 甲、乙双方保证互相配合,本着严谨、周到的原则,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标准为提供旅游服务,履行旅游合同中的应尽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根据各旅游产品的性质、行程内容等,妥善安排各项服务的承接组织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旅游产品为出境游、由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接待旅游者的,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与该目的地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认证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地接社”)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其进行接待服务。
2.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向乙方提供旅游产品的培训服务,使乙方对甲方的自营旅游产品有清晰、准确的了解。
3.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安排的旅游产品中不得含有:
1)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 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 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4.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根据约定向乙方书面提交本协议项下旅游产品及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产品的线路、所含活动项目、服务标准、报价、出团计划书、注意事项等内容。
5.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旅游产品信息,乙方应如实宣传和/或告知游客并向甲方反馈其与游客的所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产品内容、接待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因乙方未如实陈述导致游客投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原因导致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以及接待标准下降并造成游客投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游客提供的服务及各项接待标准必须与乙方事先的约定相符。基于行业特殊性的要求,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酒店:须提供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
2) 车况;
3) 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4) 景点;
因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而导致游客或任何第三方投诉和/或索赔的,责任方按旅游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付;旅游合同未作约定的,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相应条款计算赔偿金额。
7.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旅游目的地的签证/签注申请要求,乙方应根据要求及时为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游客收集前述资料并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根据申请要求需补充材料的,乙方应及时补齐。因乙方原因导致签证/签注申请失败产生的投诉和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及原件,在游客销签时负责将上述资料退回至游客。
8.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告知乙方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乙方应将前述事宜告知旅游产品的服务对象(指参加旅游团的游客)。
9. 甲乙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作,任何一方保证不向另一方或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回扣、报酬或者礼品,亦不向另一方或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如任何一方违反了本条约定,则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终止本合同及双方的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负责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旅游产品、招徕及组织出境旅游的客源,因宣传旅游产品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甲方的旅游产品和业务操作程序,向游客提供真实的旅游产品资料并为游客提供旅游产品的咨询服务。
2. 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范围宣传旅游产品的价格。
3. 乙方应如实并谨慎地记录游客的个人信息及参团要求,对游客参加旅游产品的状态进行评估。因乙方原因(如虚假陈述、放宽参团标准等)导致包括但不限于游客的任何第三方投诉和/或索赔的一些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补偿和/或赔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4. 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旅游产品时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采用旅游管理部门统一订制的格式文本,并提供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的发票。旅游合同中应明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组团社、乙方为代理社、说明旅游团的拼团性质,并提示应购买旅游者人身意外险等事宜。
5. 乙方应向游客提示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与旅游有关的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1. 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旅游产品的团队延误、更改、取消的,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解决,使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 因乙方原因造成团队延误、更改、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刻寻求替代方案以确保尽可能减小对团队旅游行程所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额外支出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变更旅游行程或提高交通、食宿标准的,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解决,使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旅游行程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内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4. 游客因自身原因受损害或违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游客自行承担。
5. 游客在行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害或财损害的,应经有权部门确认责任归属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甲、乙双方对于游客的投诉,应相互配合核实,如投诉属实,根据投诉内容明确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相关约定赔偿损失。
7. 除本协议另有或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以外,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甲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赔偿和/或补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8.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所产生的对甲方或对本协议外第三方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应当向乙方支付或退回的款项中抵扣。
第七条 责任免除
1. 因不可抗力因素(指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团队应提供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未成行团队应及时通知对方。
2. 如甲乙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约定处理方案的,应按约定处理并可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责任方对旅游行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任何纠纷,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并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可酌情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投诉处理
1. 对于游客在外出旅游期间产生的投诉,甲乙双方应高度重视,应尽全力在团队返回旅游返回地前作出有效处理,并让游客签署意见书妥善处理。如发生意外事件或者领队、导游无法、无力处理事件,相关方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处理。
2. 甲乙双方应特别注意《旅行社条例》中以下3类违规行为,并保证各方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地提供服务:
1) 甩团,即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带团义务;
2)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安排的行程;
3) 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包括在未征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等)、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九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合作费用及结算,由双方根据乙方与上海匹匹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分销商平台框架协议》中所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2. 甲乙双方应互相理解并尊重对方的财务制度,应尽量配合另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均承诺并保证不向第三方透露与双方合作业务的一切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指由一方向对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操作手册、加工工艺、技术理论、发明创造、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以下通称“保密信息”)。
2. 对于本协议中描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应当(1)以不低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2)要求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3)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3. 对于以下信息,双方均免除保密责任: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从第三方获知的,并未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为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所要求透露的信息,或者根据法律程序而要求透露的信息。
4. 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议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关于旅游产品代理事宜的框架性约定,具体旅游团队的代理服务遵循单团单议的准则,双方授权工作人员关于团队代理事宜的往来确认传真和结算传真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2. 本协议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与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5. 对本协议部分条款的争议,不影响双方继续旅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6.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在协议有效期内已经确认的旅游产品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电话:400-100-3258 电话:
传真:021-6117 2420 传真: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华盛路76-82号 办公地址:
邮编:200070 邮编:
电子邮箱:support@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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