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甲方(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委托单位名称): 乙方: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提供便利,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招用的毕业生提供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人事代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有关服务,主要包括: (一)档案保管有关服务1、提供档案接收、验收、保存、转递服务;2、代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委托单位变更手续;3、办理各类证明,包括亲属证明、经历证明、存档证明、各类公证、政审等;4、提供各类档案材料的归档服务;5
2、、提供各类档案材料的查询、复印服务。(二)人事代理有关服务1、代办集体户口申报、迁出手续;2、代办结婚、购房、购车、社保卡、护照、签证等所需的户籍证明或复印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若有需要可提供挂号邮寄服务;3、代办申办公安局未刑证明,若有需要可提供挂号邮寄服务;4、代办身份证挂失登记,受理临时身份证、正式身份证申办、领取业务;5、代办兵役证明;6、代办孕情卡等有关计划生育证明;7、代办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生儿户口申报、迁出手续;8、代办各类户籍材料的查询、复印;9、代办各类其他业务,包括申请更改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户籍信息及户籍材料遗失补办等;11、提供办理社会保障卡有关的告知及
3、所需材料;12、代办父母投靠子女所需的审批材料和户籍材料。二、甲方应按照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过程中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如员工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应及时递交用工、退工证明等材料。三、按照每人每年400元(档案保管200元/人年,人事代理200元/人年)的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招用的 等 名人员 (超过一名人员请随此协议书另附名单) 提供 年期的 档案保管 人事代理服务(请在有关服务前的“”内打“”),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共计 元,委托协议期间发生的所有具体服务内容不再另外支付服务费。四、甲方确认至今为止,委托乙方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人员未曾参加任何非法、邪教组织。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甲方为所代理人员开具的退工单可视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延续,甲方应主动前来续缴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费。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盖章):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经办人: 经办人: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