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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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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商标权案例案例1、某省甲酿酒厂主要酿制高粱酒。1997年2月,该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高粱烧”商标,被商标局驳回。1998年3月2日,甲厂又以“稻花香”作为其产品的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第二天,乙酿酒公司也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稻花香”商标注册申请。经查,乙酿酒公司比甲厂更早在产品上使用“稻花香”商标。商标局驳回了乙的申请,初步审定并与4月2日公告了甲厂的申请。1998年7月2日甲厂的申请被核准注册。1999年2月,甲酿酒厂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2年3月,甲厂的“稻花香”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5月,丁食品公司为扩大其高点产品的知名度,向商标局提出了“

2、稻花香”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7月,甲厂发现戊印刷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稻花香”注册商标的标志,为维护 其合法权益,甲厂对戊印刷厂提出了诉讼。1、商标局驳回了甲厂的“高粱烧”商标的注册申请正确与否?2、商标局驳回乙厂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正确与否?3、乙厂如果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应当怎么办?4、甲、丙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双方应分别承担哪些义务?5、对于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如何处理?6、对于戊印刷厂的行为,甲厂还可以采取哪些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如果有效期届满,甲厂要继续使用“稻花香”商标,最迟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展期申请?A、2008年7月2日 B、2009年1月2日 C、

3、2008年1月2日 D、2009年7月2日答 1、商标局的决定正确。因为“高粱烧”这一商标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局的决定正确。因为甲酿酒厂申请在先。 3、乙 厂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4、甲厂应在许可合同签订3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 甲厂有义务监督丙厂使用“稻花香”商标的商品质 量,丙公司则应保证使用“稻花香”商标的商品质 量,并在商品上注明丙公司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对丁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应不予同意 并禁止其使用“稻花香”商标。 6、戊

4、 印刷厂侵犯了甲厂的商标专用权。 甲厂可先与戊 印刷厂协商解决;不愿协商 或协商不成的,除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可请 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甲厂最迟应 于2009年1月2日提出展期申请。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经营,生产新型建筑外墙漆项目,联营协议约定二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二公司与2002年1月投入生产并与2005年申请注册“大力”牌商标,作为其产品的注册商标。某丙在2002年7月至11月期间擅自委托丁公司与戊公司制作了200个印有“大力”牌的油漆桶,丙将其出卖获利4000月。庚厂与辛厂联合以20元一个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入印有“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回

5、厂后在桶内装入劣质油漆销售获利20万元。甲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人制作销售假冒“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后立即要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市场上除有上述假冒油漆外还有辰厂生产的印有“大力”牌商标的油漆,但是辰厂与甲公司与2003年6与人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问:1、“大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谁享有和行驶?2、某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3、丁公司、戊公司、庚厂与辛厂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4、辰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5、如果丙、丁公司、戊公司、庚厂、辛厂的行为对甲乙二公司构成侵权,其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6、对于商标侵权的第一审案件哪些法院享有管辖权?由中级以上

6、人民法院管辖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本案中,甲乙两公司联合经营,共同注册“大力”牌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应当由甲乙两公司享有和行使。2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本案中,丙在市场上销售丁公司、戊公司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故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3根据上述商标法规定,本案中,丁公司、戊公司的行为即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他人注册商

7、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庚厂、辛厂联合销售假冒油漆,即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4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案中,辰厂与甲乙公司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辰厂的行为属于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5商标法规定:“有本法

8、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甲乙二公司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6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

9、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甲乙两公司可以依据此规定维护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在使用期满前6个月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为10年,不受次数限制。专利法案例案例1、某市A大学研究所李某一直承担着所里关于研制教学仪器-眼球仪的科研任务。1997年6月,李某退休,但他仍发挥余热,利用积累的技术资料潜心研究,终于在1998年4月设计出了眼球仪。之后,李某与A大学达成协议,由A大学享有专利申请权。同

10、年5月,在我管政府主办的“教学仪器国际展览会上”作为一项重要的科研成果,A大学在展览会上展示了眼球仪,同年10月A大学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3月,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A大学寻找合作伙伴。1999年7月,A大学发现B商场出售的300台眼球仪与自己的专利相同,经商场告知,B商场对该产品专利权并不知情,这批眼球仪的制造商是C公司。后A大学查明C公司根据1998年国际展览会上取得的技术资料擅自仿造了该专利产品,现已出售2000台,获利40万元,于是A大学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B商场和C公司共同赔偿损失。C公司则辨称A大学的眼球仪在申请专利前就已经通过展览会为公

11、众所知,已经丧失新颖性,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无效。问 :1、如果李某与A大学没有达成协议,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眼球仪应该由谁享有专利申请权?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 2、假设眼球仪在展览会上获得一致好评,为使眼球仪打入国际市场,A大学能否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为什么? 3、假如B商场陈述属实,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C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假如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赔偿额?5、C公司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A大学的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6、C公司假如想合法生产该产品应办理哪些手续?答1、A大学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获批准 后,由A大学享有专利权。李某有在专利文 件上署名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奖励。

12、眼球 仪专利实施后,李某有权根据专利推广的 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获得报酬。 2、不能。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向外 国申请专利,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 且应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B商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4、C公司的行为构成对A大学专利权的侵权。本案 在地域管辖上,应由C公司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 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由省级人民政府民在地 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C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为A大学的眼球 仪并未丧失新颖性,仍具备专利权的授权条件。 6、A大学获得的赔偿额可以以C公司的获利40万元 为标准确定。 7、C公司若想合法生产该产品,应经A大学许可, 签订

1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使用费,并在合同 生效后3个月内报专利局备案。案例2 :按摩靠垫专利权保护案甲保健机械厂生产了一种新产品“按摩靠垫”,并与2000年3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1年1月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91216311.2001年12月,该厂将该专利使用权许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使用,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后收取许可费10万元。该公司未及生产就于2002年1月在市场上发现了与该专利产品相近功能相同的“按摩靠垫”。经查,该种靠垫是南方乙保健器械厂生产的。于是甲厂就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南方乙保健器械厂获知后提出他们生产的产品虽

14、然和甲厂生产的产品相似,但这是该厂1998年最早研制出来并投入生产的。同时提出,甲厂的产品不符合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宣告其无效。专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诉产品是他们厂最早研制并投入生产的无法证实,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是在2001年9月投入生产的,在其生产的“按摩靠垫”上表明的专利号为91216311,乙厂生产的靠垫套数不详获利不详。问:答1、如果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诉属实,其能否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甲厂的在专利无效?2、如果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诉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他应当怎么办?3、如果甲厂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能否要求甲厂退还专利转让费

15、?4、甲厂的专利权有效期是多少年?5、本案中,甲厂应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6、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1、 乙如果所诉属实,它们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因为甲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2、 乙如果所诉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它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如果甲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医疗器械公司可以要求甲退回全部或部分专利转让费. 4、 甲专利权的有效期是10年. 5、 甲可以与乙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 甲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可以以乙所获利50万元确定。案例3、2005年1月21日,甲研究所与乐嘉家用电

16、器厂签订了一份关于开发节能燃气灶的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甲研究所组织技术开发,开发时间是合同签订后12个月,开发费用总额为10万元,乐嘉家用电器厂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给甲研究所6万元,余额待乐嘉家用电器厂验收后10日内付清,乐嘉家用电器厂须有3名技术人员负责协助性工作。甲研究所没有按期完成开发工作每超过半个月按合同总额的2%作为罚金支付给乐嘉家用电器厂。李明是甲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他参与了节能灶的开发工作。2005年3月李明调至乙研究所,李明利用乙研究所的设备以及技术资料继续研制开发更为节能的节能灶,嗣后李明在某技术会议上介绍了该种节能灶的核心技术。同年12月,太太家用电器厂依据相关报道很快研

17、制出样品,进行了批量生产并将李明绘制的产品设计图的主要部分用于推销。2006年2月,乙研究所决定将节能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乙研究所通过邮寄向国家专利局寄出了附有李明绘制的产品的设计图的专利申请文件,邮戳日期为2006年2月10日。2006年2月15日国家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2006年12月23日国家专利局授予乙研究所专利。2007年1月13日乙研究所将该专利转让给德日家用电器厂并约定德日家用电器厂不得对节能灶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甲研究所得知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并将乙研究所和德日家用电器厂告上法庭。问:1、 假设甲研究所如其完成开发任务,谁享有专利申请权?2、 乙研究所是

18、否有权节能灶申请专利?为什么?3、 以研究所取得专利权后能否要求太太家用电器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4、 假设太太家用电器厂并未改变产品设计图上的署名,李明能否要求太太家用电器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5、 假设乙研究所取得的的专利权合法有效,那么一研究所取得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何时届满?6、 乙研究所与德日家用电器厂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答案:1、如果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否则甲研究所享有专利申请权;2、如果该技术确实在乙研究所完成,那么乙研究所当然有权申请专利;3、可以要求太太家用电器厂停止侵权,太太家用电器厂只能在其原有的规模内生产销售;4、产品设计图的版权属于李明,如果太太。的行为侵犯了版权,

19、李明当然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5、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为20年,即2026年2月10日届满;6、既然转让给德日家用电器,那么德日家用电器就拥有这项专利,通常自己也不会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 著作权案例案例11 小说追梦及其改变剧本的侵权纠纷某市文联组织作家甲乙二人创作长篇小说追梦。其间,文联主席丙曾帮助收集过资料,并为甲乙创作提供了物质保障。初稿完成后,文联邀请画家丁作了插图。丁做完插图后将原稿赠送给了朋友戊。1997年。该书出版。同年12月5日,甲遇车祸死亡,无继承人。小说出版后,因其雅俗共赏颇受读者欢迎。剧作家A看后,认为如果将该书改变为话剧一定会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于是在

20、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小说改变成话剧追风少年。与此同时某大学语言学教授B也在未于作者商议的情况下译成藏文在国内出版,但指明了作者名称、姓名。该省C剧团经理眼见追梦的原著和改编的剧本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于是未征求作者的意见组织演员排练了该剧并在全省进行了巡回表演。演出颇为轰动。A得知后,以C剧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C剧团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问:1、小说追梦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应有谁享有著作权?2、若丙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合理吗?为什么3、假如乙于2003年5月2日死亡,则小说追梦文字部分的著作权的保护期应如何认定?4、若戊未经丁许可,将丁作的插图擅自陈列展览并交给美术出版社编辑出版

21、,戊是否侵犯丁的著作权?5、A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他是否享有著作权?6、B是否侵犯了小说的著作权?7、C剧团侵犯了哪些人的著作权?答1小说追梦属职务作品。其文字部分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插图由画家丁享有著作权。2丙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他并未参加作品创作。3小说追梦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2053年12月31日。4戊将丁的插图陈列、展览并未侵犯丁的著作权,但未经丁同意,将插图交给美术出版社编辑出版则侵犯了丁的著作权。5 A侵犯了原著者的著作权,构成侵权行为。A对其改编产生的剧本追风少年享有著作权。B未侵犯小说原著者的著作权7 C剧团侵

22、犯了乙和A的著作权。案例2 甲是美国一位著名记者,一直在中国从事创作活动,为中美文化交流做出了贡献。甲与一位中国籍女子结为夫妇并生育了一子丙。2001年甲因病去世。2003年为纪念甲为中美文化交流所作的贡献,某出版社将甲所写的文章专辑出版。丙知道后即向出版社所要稿酬。但出版社认为专辑中收录的文章是甲以前未发表的,是出版社牌专人专门整理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当归出版神享有不应当支付稿酬。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专辑中有2篇文章是甲乙合著的,有3篇文章是在中国首先发表的,有4篇文章是在美国首先发表的,有5篇文章是从未发表的,其中还有一篇不是甲所写。出版社共计发行10万册获利100万元

23、。问:专辑中甲乙合著的2篇文章著作权应当由谁享有?专辑中在中国首先发表的3篇文章美国作家甲是否享有著作权?在没有首先发表的4篇文章是否在中国享有著作权?假设甲的4篇用英文写作的文章有其子翻译后在中国首先发表,甲丙谁享有著作权?专辑中5篇从未发表的作品出版社是否可以发表,如果不可以谁可以发表?丙是否可以继承甲的著作权?是否可以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答 甲乙合著的作品由甲乙共同享有著作权。 专辑中收录的在中国首先发表的文章甲享有著作权,不因甲的国籍而受影响。收录的在美国首先发表的四篇文章甲是否享有著作权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甲享有英文版本的著作权,

24、丙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 出版社不可以发表,丙可以发表。 丙可以继承甲的著作权。丙可以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 出版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其赔偿数额可以100万元确定。我国知识产权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法存在的问题答案1 3.1 法律体系不具完备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 和规范。从结构上来说,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2003 年 3 月,十 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谈到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 认 为“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制定完成”, 是已经初步形成了

25、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据之一。 2可见对于一个部门法而言,其基本法律的重要地 位和作用。而就知识产权这一部门法而言,我国显然缺乏处于基本法地位的知识 产权法典,最基本的法典缺失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失去了其应有的完备性。 3.2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专利法、 商标法、 著 作权法等分别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这就不可 避免地带来了共性的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 的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 3.3 分散立法导致责任制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这种分

26、散立法的状况 不可避免地产生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在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协调问题。 以对知识 产权保护意义最为重大的民事责任为例,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 的方式,而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 且每一种责任方式如何适用也不够明确,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及其效果。4.结论 结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从一开始就 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品的高起点。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定中 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时候,即注意中国的国情,也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 的需要,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品与国际标准靠拢。第二,中国积极参加了相关 国际组

27、织的活动,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和合作。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制度的调节作用对稳定知识经济社会知识和信息的流通秩序是极为重 要的,无论是构造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是有效地促进知识的生产、传 播和使用,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都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推 动和促进作用。发展并完善知识产权法,将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答案2 1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

28、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

29、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21世纪,世界巨头竞争最锋利的武器知识产权,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

30、棘手问题。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另外,还有许多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抢注。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些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说明企业对知识产

31、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

32、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2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2.1 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

33、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2.2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自我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做好保护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纠纷,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权利人,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工作,争取获得专利保护; 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 并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做好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工作,避免对外泄露,尤其是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利益攸关的商业秘密更要着重加以保护;在与他方的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就知识产权问题应做到约

34、定明确、权责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警惕,实时考察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总之,一句话,希望使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少一分艰难,多一点顺畅;少一分崎岖,多一点坦途。2.3 发生纠纷,积极应对,依法维权 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经常会发现权利被他人侵犯;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又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指控。一旦发生纠纷,应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面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应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全方位衡量诉讼利弊得失,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其次,

35、应确定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搜寻案件的突破点,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应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诉讼为核心,辅以行政处理手段、媒体宣传等,全面开展工作;第四,诉讼中应审时度势,有效利用洽谈磋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不利结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规模的诉讼,涉案企业还应积极争取同行业企业的支援,增强后援支持力量。2.4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更有赖于整个国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首先,立法机关应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新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与解释,力图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

36、作提供充分的权利基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救济机制中的两个最主要的途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应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各具特点,行政保护机制处理速度快、程序相对简易;司法保护机制则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企业面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遵循最有利于实现其利益的原则提起行政处理程序或司法程序,抑或二者配合进行。承担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特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答案3 1.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

37、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显然不够完备。虽然入世之后,我国相应地完成了一些相关法律的修改,如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并且国务院也颁布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施行了多项具体的司法解释,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整体体系还是不够体系化。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一些高新技术,如: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航天技术等的出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领域,虽然这些新的技术也受到很多争议,是不是应该受法律保护,怎么保护,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3.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较低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从主管机关来看,商标、专利、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其次,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以及授权后的有关法律程序来看,相对繁杂,不够统一。另外,负责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等部门人员的素能不高,很难较高的开展和协调工作,使得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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