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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里芬电影代理发行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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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最爱你的人是我影片代理发行合同甲方: 广州龙达影业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格里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合同规定的影片代理发行事宜依法达成共识,并形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电影作品的名称和内容:1、影片名称:最爱你的人是我2、导演:张五洲3、编剧:张五洲4、摄影:王远东5、美术:吴镇宇6、主演:姚敏、高鹏7、出品单位:广州龙达影业有限公司第二条: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甲方授权乙方1、 影片国内代理发行权(不含港、澳)。2、 数字电影规格影片的商业和非商业影院发行、放映权。3、 影片的DVD、VCD、CVD、SVCD、家庭录像带的代理发行权4、 新媒体、下载、传播,包括但不

2、限于网络、手机、收费电视等以及由此而延伸的各种载体的代理发行权5、 全球电视台以及电影频道播映代理发行权。第三条:代理发行期限:乙方享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影片代理发行权的期限,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共2年,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音像、新媒体、频道期限与各自对应签定合同为准)。第四条:代理发行地域: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在该地域进行商业活动经营上述影片,如有需要甲方须向乙方选定的第三方授权。第五条:素材的移交: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素材(具体时间双方根据影片完成进度而确定)。1、 影片材料:(1)数字电影原底标准拷贝一个。(2)数字

3、电影预告片原底标准拷贝一个。(3)数字预告片乐效混合磁带(国际声带)一盘。(4)宣传品制作素材。(5)拍摄期间录像资料,数码录影带90分/盘。(6)剧照40张。(7)工作照40张。(8)中、英文文字宣传材料(英文片名、台本、主要人物介绍、主创人员表及艺术简历)各一份。(9) 拍摄花絮42份。2、 著作权证明:(1) 著作权证明文件。(2) 乙方享有代理发行权期间,甲方授权乙方全权代理发行,并依法出具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授权书。(3)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乙方享有依法提起诉讼的委托书。(4) 电影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通过令,国内、外发行许可证。 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供应的影片拷贝和素材部分或全部缺损,应当在

4、收到影片和素材之日起30日内连同鉴定书向甲方提出声明,经甲方核定后,甲方应当在20天内无偿地重新提供合乎标准的影片拷贝和素材,其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第六条:甲方权利与责任:1、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将合同规定的影片再行出售、出租、委托代理或给予第三者做任何形式的营业性和超出有关规定的免费招待放映。2、 甲方将与乙方共同商定乙方的宣传策划方案,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做法,有权要求其立即更改。3、 甲方负责要求剧组主创人员在需要时配合乙方进行各地宣传、首映、见面会活动,详细计划另定,原则上不少3地5场,其费用在宣传费中支出。4、 影片本身如获奖,所获奖金归甲方,所发生费用由甲

5、方负责。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负责:1、 乙方承担本影片所有宣传发行费用,包括公关费、宣传费、素材制作费、拷贝制作费以及预告片制作费用 2、按发行方案通知洗印厂制作拷贝和预告片,按期发往各地。3、将与各地发行单位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备案,将有关映出情况及时通报甲方,以便全面了解影片发行情况。4、负责映后结算和收款工作,所有账目接受甲方审查。第八条:影片发行结算及代理费用提取办法:1、 结算:院线发行,以与影院院线合同为准结算。2、 电影频道发行,送审1至3个月结算。3、 网络版权发行,按对方签订付款方式结算。4、 音像版权发行,按对方签订付款方式合同结算。5、 乙方代理费提取办法:a院线发行提取回款

6、的25%(影片票房总收入款扣除国家规定的电影基金和税金后减去院线及影院收入即回款)二年级院线是按场次收取票房b电影频道发行提取回款的30% (税金由甲方支付), 电影频道发行超过100万元以上按35%提取代理费。c . 网络版权发行提取回款的30% (税金由甲方支付)。d. 音像版权发行提取回款的30% (税金由甲方支付)。第九条:其它收益的结算办法:1、 由乙方落实的广告收入(包括平面广告、贴片广告),乙方提取发布费的50%。2、 由乙方落实的冠名等商家赞助,在扣除正常的费用支出后,甲乙双方按甲方40%乙方60%进行收益分配。第十条:纠纷及其解决:1、 甲方保证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影片的著作权人

7、,如本影片的著作权等出现争议,应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如与第三方发生版权纠纷而引起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律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力无争议地使用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如因上述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乙方所受直接经济损失150%的补偿。代理费一律以影片回收款的条款为准。2、 双方如对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产生歧义或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法院提起诉讼。3、 本合同如有修改或补充时,须经双方书面同意,签定补充协议,并经双方代表签字方为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操作过程中应尽力避免走版,如遇盗版、走私拷贝问题,双方共同进行查处,乙方在执行查处的

8、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另行列支,由甲方负责。所获赔偿扣除双方认可的费用后进入发行总回收款。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失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2012年 10月 日 2012年 10月 日法律顾问:北京万民法渊律师事务所马龙(编号:012004111262)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

9、、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

10、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

11、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

12、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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