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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货运安全员事故案例讲解2
一、试题名称.双氧水在途中站发生火灾事故的处理
试题内容.事故概况
8月17日甲站发乙站整车品名.双氧水,危险品编号51001A,一级氧化剂,车号P64GK3430250,货票号码.12345,货物保价20万元,运单“托运人记载”浓度40%以下。该车8月20日25015次15时40分到达丙站,货检发现该车有液体滴漏并冒白色烟雾,并拍发电报编制普通记录扣车处理。当日23时送到丙站10道存放,21日送危险品作业线,22日10时调出,又放到10道,当日18时10分发现该车起火,18时20分报警,消防队出动消防车扑救,于20时将火扑灭,货物损失10万元。经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货物检测和起火原因分析(除事故概况事实外),作出以下事实认定.
(1)货物包装为塑料桶,按要求桶盖必须有通气孔,但实际桶盖为压模成型,抽检5个盖子,其中有2个内盖3个外盖的通气孔不畅。
(2)货物浓度测定为50%。
(3)货物装载堆码5个高,向车辆两端倾靠。
(4)起火原因为双氧水渗漏遇有机物反应生热,产生高温,长时间车内热量聚集不散引起火灾。
对以上事故和确定的事实,请按有关规章规定,作出分析解答。
1.发站在受理.承运和装车过程中,有哪些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应承担那些责任?
2.事故发生站(丙站)发现滴漏后在处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要点.
一、 发站在受理承运和装车过程中下列情况未按规定办理.
1.发站承运时对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未按规定了解稳定剂或抑制剂的添加情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承运时是否认真做到向托运人了解和确认后再承运。
2.发站违反车辆的使用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1栏内有特殊规定,双氧水限用全钢棚车,发站却使用木底棚车装运,违反车辆的使用规定。
3.发站装载货物不当。该车装载堆码5个高,向车辆端板倾靠,装载不平整.不紧密.不稳固.间隙没有衬垫,以致向端板倾靠,造成途中液体滴漏。
发站受理承运.装车.包装等方面没有认真检查和确认,属于把关不严,对这起火灾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 事故发生站在货检发现货物滴漏后,处理存在下列问题.
1.事故发生站未认真查明货物性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车站应及时组织危险货物的发送和中转,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快送.快取.优先编组挂运。停放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严格掌握,注意安全防护”。
该车双氧水按运单记载含量∠40%属一级氧化剂,按Ⅰ类包装.较大危险性的危险货物,8月20日25015次15点40分到达事故发生站,货检发现该车有液体滴漏并冒白色烟雾,编普记解车整理。情况明显已经危及行车安全或货物安全,却未引起重视,既不查明该货物的性质,也未向主管领导汇报。
2.事故发生站未及时处置。该车双氧水8月20日25015次15点40分到达事故发生站至21日凌晨2点才送到危险品作业线,已经延误了10多小时。送到危险品作业线后事故发生站仍未进行处理。22日10时又将调移至10道存放,说明在危险品作业线进行整理作业(包括待取送作业)共30多小时,又在10道存放8小时,没有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对装有危险货物应及时组织作业,快取.快送.优先编组挂运。
事故发生站货检发现货物滴漏时起至22日18时10分发现起火止,事故车在该站滞留51小时未作处理,也是引发火灾的一个因素。
因此,事故发生站应承担处理不当,负有扩大损失的责任。
二、1月6日,艮山门站发某站“娃哈哈”饮料一车,车号P3533231,3800件,铁路装车。托运人杭州娃哈哈公司,收货人某联运公司,施封两枚。1月12日运行到徐州北站货检,发现该车一侧无封,拍发电报告知上一检查站,抄知到站;按章补封并编制普通记录。1月15日到达到站货检,施封情况与运单及徐州北站普通记录记载相符。根据运单托运人记载的要求,到站当日将该车调入收货人专用线卸车。收货人会同专用线货运员拆封卸车,实卸3400件,较票记短少400件。专用线货运员编制事故报告交安全室。
次日托运人驻当地经销处工作人员持货物运单前往到站索取货运记录。到站答复:须由运单记载的收货人索取记录,其他单位无权索取记录。
2月20日,收货人持运单前往到站索取记录,到站答复:货物卸车后应及时索取记录,现距卸车已有一个多月,已不能索取记录。
后经收货人多方反映,2月27日取得货运记录。8月15日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到站以提赔期限已过为由拒绝赔偿。问:
1.托运人驻到站当地销售处工作人员是否有权索取记录?
2.到站在办理记录交付与审核赔偿要求时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 托运人驻到站当地销售处无权索取货运记录。《货规》第33条规定“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因此,到站拒绝将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驻到站当地销售处符合规定。
2. 到站未主动将记录交给收货人。根据《货规》上述规定,货运记录应在交付货物时,由承运人主动交给收货人,而非等待收货人上门索取。更不能因时间为由而拒绝交付货运记录。
3. 到站不应以提赔逾期而拒赔。《货规》第33条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为180日。”有效期间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到站2月27日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8月15日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按规定计算,收货人从取得货运记录的次日至提出赔偿要求为155日,并未超过规定时效,到站不应拒绝受收货人赔偿要求。
三、9月6日莱钢站发何家湾站一车钢管,60吨,保价40万元,托运人莱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台州物产元通工贸有限公司。9月8日该车运行至南京东站,莱阳市区人民法院向南京东站提出,托运人涉及经济纠纷诉讼,要求南京东站协助扣押该批钢管,同时出具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南京东站将该批货物移交给法院。由于货物未运抵到站,收货人按货物灭失要求承运人赔偿。到站查系法院扣押,将此事告知收货人,收货人于次年2月13日以承运人未能依照运输合同约定而自由处分货物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货物损失。
问: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中途扣押运输物资?
2、南京东站在协助法院扣押货物时存在那些问题?
3、运输法院受理收货人起诉,到站应如何处理?
【评析】
1、“人民法院有权在中途扣押运输物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同时强调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但必要时,可以在中转站、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据此,莱阳市区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本批货物。
2、南京东站未办理报请批准手续。《关于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规定,“除继续运输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情况(如武器、弹药等),报请铁路(分)局批准外,中途站不办理扣押货物事宜;因扣押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按规定核收。”本案南京东站一是协助法院扣押货物时,未报告铁路局得到批准。货物扣押移交法院后,二是未向扣押申请人收取装卸、保管、检验等相应费用。
3、到站应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收货人向到达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到站在接到运输法院送达文书和起诉书副本后,一是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点“经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铁路运输货物,该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铁路运输合同中涉及被扣押货物部分合同终止履行,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是按照《事规》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通知南京东站将有关证据材料及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送抵到站作答辩用。
四、11月7日,精河站发郭塘站整车“未冷却葡萄”,车号B7100875,货票号码47326,足额保价20万元。货物釆用泡沫箱、塑料箱作外包装,塑料薄膜袋作内包装,未留通风气孔;紧密装载; 无运输协议。货物实际总价值32万元,运输途中控温符合《鲜规》规定。卸车时发现葡萄大部分腐烂变质,实际损失为12万元,构成货运大事故。法院判决承运人责任。
问:上述货物运输过程存在哪些问题?事故应由哪个单位负责?(请注明定责依据)
【评析】
答:一、运输过程存在问题
1、货物包装不符合《鲜规》规定。“未冷却葡萄”属于《鲜规》规定的未冷却其他娇嫩水果,应按《鲜规》规定使用2、3、4、5号包装。其中2号包装为花格木箱;3号包装为纸箱;4号包装为钙塑箱(由两层钙塑板和一层瓦楞钙塑板合成,箱内中部需装有支撑的钙塑板,需通风透气的,在两端板要开有2厘米直径圆形通气孔4~5个)。上述货物未按《鲜规》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而是釆用泡沫箱、塑料箱作外包装,塑料薄膜袋作内包装,且未留通风气孔,货物呼吸热无法透出。
2、货物装载不符合《鲜规》规定。《鲜规》附件一 “易腐货物运输条表”规定,未冷却其他娇嫩水果应稳固装载,留通风空隙,装载号为1、2、3号(即品字型、一二三或三二一、井字形装载)。上述货物采取紧密装载,保温车内冷气无法循环。
3、未按规定签订运输协议。《鲜规》第二十条“不按规定条件运输和组织试运的易腐货物,车站与托运人应签订运输协议。”,上述货物不按规定条件运输,应签订而未订运输协议。
二、事故责任单位
事故定发站责任。根据《事规》附件二.五.1.的规定,“货物质量、包装、装载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如属铁路责任由发站负责”,上述事故由精河站负责。
五、3月25日,奔牛站发上饶站面粉一车,车号P3115810,塑料编织袋包装,2400件,件重25公斤。托运人丹阳市苏中面粉厂。装车前,货运员检查了车辆定检,即安排铁路装卸工组清扫车辆,装卸工组在清扫过程中因车内粉尘较多而退出车外,随之要求托运人提供车内铺垫材料,由于托运人提供不出铺垫材料、征得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旧塑料编织袋及破旧纸板铺垫在车内并装车,到站卸见车底板有黄土色粉状物污染面粉。即拍发电报,并按章编制记录。
经查:该车为邵阳北站发萧山整车色土,萧山站卸空后清扫不彻底,排空到库尔勒站。库尔勒站未使用又排空到库西站,库西站装皮棉到奔牛站。奔牛站卸后利用上饶站面粉。
车内残留的黄土色粉状物,为松木中提炼出的一种物质,经酸中和后成黄色粉末状,用于制造染料中的一种原料,无毒。
【评析】
1、到站卸车后未彻底清扫车辆。《货规》第30条规定“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空,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管规》十五条也规定“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奔牛站卸皮棉后未按规定清扫车辆。
2、发站未按规定拨配并检查车辆。《货规》第25条规定“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管规》十四条也规定“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奔牛站装面粉前,货运员未按规定检查待装车辆,铁路装卸工组未认真清扫车辆,对车辆污染状态随意进行处置。
3、发站未按规定要求托运人提供苫垫物品。《货规》第28条规定“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发站在货物承运前。未按规定要求托运人准备苫垫物品,以致临时要求托运人提供苫垫物品,托运人无法解决。
六、1月26日换新天站发常州站1车稻谷,托运人分别为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创伟粮油经贸有限公司,收货人为常州龙城大豆有限公司,该货于2月2日到达常州站。2月3日,收货人因无领货凭证,持提货人身份证、收货人出具的介绍信和常州市青龙港粮油交易市场兴隆批发行的经济担保书,到常州站出货组办理了提货手续。常州站将稻谷直接卸入收货人的提货汽车交付给了收货人。常州站将该车的卸车出货信息交装卸公司负责输入到车站的查询系统,装卸公司未将有关信息输入。3月12日,托运人持上车稻谷的“领货凭证”,到常州站查询货物到达情况,该站内交付货运员,按照“领货凭证”记载的发站和货票号码查询,未见有与“领货凭证”记载的发站和货票号码相符的稻谷到达或交付信息。要求来人去货运安全室进一步查证。此人时隔半小时返回内交付窗口,谎称已去过安全室,未查到货物,要求常州站内交付货运员在领货凭证上对货物未到情况进行签证。此时,该货运人员未向货运安全室核实查询情况,轻信来人之言,草率地在 “领货凭证”背面加盖了“货未到”的戳记。
托运人得到常州站“货未到” 的签证,以为具备了骗取铁路赔款的条件,遂要求收货人出具未收到稻谷的证明,并据此于3月28日,以铁路“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运输义务,且在运输期限满期后60天仍没有交付货物,应具过错”。要求法院判定上海局承担货物损失,以及铁路、公路运杂费 、差旅费共计11万元。
常州站在这次事件中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货运、装卸岗位职责不清。货物交付信息登记工作本应是交付货运员岗位的基本职责,常州站将直卸车货物交付信息登记工作,交给了不熟悉货运业务知识的装卸公司员办理,而该装卸员工作不负责,未将信息及时登记,埋下了无法查询卸车交付真实情况的隐患。
2、交付货运员违章作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1 条规定“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15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上述货物1月26日承运,运到期限14天,至3月12日托运人向常州站查询时,已超过运到期限31天,按章应通知货运安全室编制货运记录进行调查,而不是在领货凭证上作“货物末到”的签证。
3、货运人员无防范意识。交付货运员通过计算机检索货物到达交付无果的情况下,虽然要求托运人去车站货运安全室作进一步核实。但未直接与货运安全室联系通报,听信托运人的谎言,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未到证明。
七、4月12日上海西站承运4个10吨箱香烟,4月17日到达滁州站,当日向收货人“滁州市烟草公司”办理了交付了手续。收货人在站内掏箱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只集装箱右侧面边部有一长100MM的细裂缝,箱内货物底层卷烟外包装湿损,经清点共湿损红双喜牌卷烟55件、软中华牌卷烟4件,当日滁州站编制了货运记录(该集装箱出厂日期未超出使用年限)。上海西站收到调查记录派员前往到站处理。上海西、滁州站按收货人意见,作出45箱红双喜卷烟、4箱软中华卷烟全部整箱报废的鉴定,并由发站起草,发、到站及托运人、收货人共同签署了“由铁路部门按章赔偿损失14.9万元”的会议纪要。托运人以此提出14.9万元赔偿。
发、到站处理事故中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到站未按规定拍发大事故速报。《事规》二十条规定,发生重大、大事故必须逐级报告并拍发大事故速报,上案损失已超过10万元,属于货运大事故,滁州站未按章报告,未拍发大事故速报。
2、事故定责错误。根据《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15、16条的规定,集装箱箱体状态的检查责任和货物装箱责任均由托运人负责。上述集装箱裂缝造成湿损按章系托运人责任。而发到站与托收货人签署的会议纪要称“由铁路部门按章赔偿损失”,路企责任认定错误。
3、事故货物鉴定不认真。上案香烟虽然外包装湿损,但内包装还有塑料纸,应打开包装进一步挑拣确认,但发、到站货运安全人员均未认真鉴定,就同意按收货人意见,将外包装湿损受潮的的红双喜45箱、软中华4箱作全部报废处理,直接损害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利益。
4、越权处理事故。按照《事规》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重大、大事故由路局处理。《事规》二十三条规定“事故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积极配合”。本案系托运人责任,且损失定为14.9万,属于货运大事故,发站不应自作主张起草会议纪要,发、到站不能越权签署大事故处理会议纪要。
八、新香坊站发黄山站大米一车,车号P623111332,编织袋包装,2400件,保价18万元。2月24日到达黄山站,2月26日送入货场,卸前货运检查车体完整、施封良好。由铁路组织卸车,采取随卸随出方式,10:30至13:30卸车出货完毕。次日,收货人向黄山站反映,该车大米恶臭异味,无法食用。2月27日黄山站17.10分拍发153号大米污染大事故速报,并编制了货运记录。记录编制时间填记为2月26日。经查该车为浩良河站发新香坊站尿素,新香坊站卸后转装黄山站大米。发站接报后即派员调查,发现部分大米已售出,购买人在食用时发现有异味,向收货人提出退货,收货人要求黄山站处理。此时,黄山站才编制货运记录,拍发大事故速报,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将有异味的车辆按规定送洗。
在这起事故中发、到站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发站未按规定拨配并检查车辆。《货规》第25条规定“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管规》十四条也规定“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发站将有恶臭异味的车辆调配装运大米,而且装车前,也未按规定认真检查待装车辆。
到站问题
2、到站卸车未按规定检查货物。《管规》第十五条规定“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卸车时,……要认真监卸,……检查货物状态。发现货物有异状,要及时按章处理。到站未在卸车过程中检查货物状态,及时发现货物污染,造成托运人事后追偿。
3、到站违反货物交付规定。该车大米黄山站组织卸车,按照《货规》第35条规定“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后,为交付完毕”,而到站采取随卸随出的做法,未按规定向收货人一次点交全部货物。
4、到站货运记录和事故速报内容不实。《事规》第十条规定“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情况”。到站2月27日编制的货运记录,编制时间记载为2月26日,该车大米异味是在收货人售出给客户食用时发现,到站的货运记录和事故速报中却称卸车时发现,编制内容失实。
九、吐鲁番站发青岛站葡萄干一车,该车运行到商丘北站时,托运人要求向车站提出货物变更到麻城站的要求,同时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车站经办人员审查后只是将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到站栏“青岛”划去改为“麻城”,在涂改处加盖站名戳记,安排货车挂运计划。麻城站卸车当日托运人凭领货凭证将货物提走。翌日,又一持有领货凭证和身份证的人来麻城站办理领取货物手续。麻城站检查.比较前后两份领货凭证为同一票号,但均未加盖骑缝戳记。问:
在这起事故中发站、商丘北、麻城站在办理承运、运输变更和货物交付时存在哪些问题。如属承运人责任,该赔款由谁承担责任?
【评析】
1.发站未按规定加盖车站日期戳。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制定防止货物冒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602号电报)。第一点规定,“车站承运货物时,要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连结处骑缝加盖发站承运日期戳”。本案发站未按上述规定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连结处骑缝加盖发站承运日戳,导致无法比对领货凭证真伪。
2.商丘北站未按规定办理运输变更。《货规》第40条第2款规定,“整车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 。该条第3款还规定,“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和发站” 。
本案中商丘北站一是未认真核对领货凭证,及时发现未加改车站日期戳,联系发站查明情况后,再办理变更到站。二是办理整车变更到站,未报主管铁路局批准。三是办理变更后未在货票丁联有关栏记明变更的根据,亦未拍发电报通知主管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和发站。
3.麻城站违反规定办理货物交付。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制定防止货物冒领暂行规定的通知》(部运输局第602号电报)第一点规定:“收货人以领货凭证领取货物时,到站要认真核对货物运单与领货凭证上的骑缝戳记,审查无误后再行交付”。本案中麻城站未认真核对领货凭证,及时发现未加盖车站日期戳,联系发站查明情况后,再办理货物交付。
4.本案如属承运人责任,应吐鲁番.商丘北.麻城站共同负责。麻城站统计事故件数。《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附件二之六第15(2)规定:违反规定办理货物(车)变更,货物发生事故,由变更受理站负责。《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附件二.六.17.还规定:“领货凭证未记明本批货物的货票号码,或未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连接处加盖骑缝戳记,货物发生冒领或误交时,由发站和到站共同负责,事故列到站”。该事故应吐鲁番.商丘北.麻城站共同负责,麻城站统计事故件数。
十、齐齐哈尔站发广州南站机床一车,铁路装车,未苫盖篷布。该车11月6日到达广州南站,次日0.10送入5道,卸前检查发现2件货物包装木箱被撬开,箱内机床被盗,部分零件散落车内,车站作业人员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到现场检查,由于夜间不便勘查,决定暂不卸车。7日上午通知收货人到现场看货后,因资料不全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程度,经协商定于8日上午卸车。8日10.25卸车完了,卸后经鉴定机床损失为19.68万元,广州南站于8日编制货运记录送查并拍发货运事故速报。问:
到站在该起事故处理中存在什么问题。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评析】
到站违反货运记录编制规定。《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9条规定: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须在发现当日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本案到站7日卸车发现货物被盗,但未能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9条的规定,在发现事故的当日编制货运记录,拖延至 8日才编制,该份货运记录属于迟编。根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附件二.六.1“.伪编、误编、迟编、漏编以及迟送查货运记录,由编制站负责。”的规定,事故由到站承担责任。
十一、4月5日贸易公司由A站托运两个集装箱轴承到B站,贸易公司自封,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载441件轴承。施封栏记载封号为000116和000117。保价22万元,收货人为某汽车制造厂。集装箱在发站进站时,检斤货运员发现货物运单记载的施封号码000116被划掉,改为7061,无更正印章,于是加盖了发站站名日期戳。5月2日,该批货物到达到站,5月4日,到站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箱体完好,箱门关闭良好,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相符。收货人办理了领货手续,在站内掏箱提取了货物,并未提出任何异议。5月13日,收货人向到站提出短少货物62件,到站按章拒绝出具货运记录。5月18日,到站电报查询发站,5月21日发站回复正在立案查处之中。同年10月13日,收货单位经办人找到到站替班安全员,替班安全员用已经作废的货物事故处理章为收货单位经办人出具了普通记录,证明收货人实收379件与票记441件不符,并将编制时间填记为5月13日。收货单位据此多次要求承运人赔偿未果,遂起诉于法院。问
1.发、到站存在哪些问题?
2. 到站出具的普通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评析】
1.发站违章在运单施封号更改处加盖车站日期戳。《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21条规定“集装箱的装箱由托运人负责”。《货规》第29条规定“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装箱单位负责在……集装箱上施封”。《货规》附件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第5条规定“运单内填写各栏有更改时,在更改处,属于托运人填记事项,应由托运人盖章证明”。因此,发站检斤货运员在接收上述集装箱时,应要求托运人在运单施封号更改处加盖托运人公章证明,而不应违章加盖车站日期戳。
2.到站办理货物交付后违章编制普通记录。《货规》第35条规定“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本案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已经按货物运单的记载数量交付了货物,因此,货物交付后,收货人再提出异议,不应支持。到站安全员一是不应记录,二是使用了作废的货物事故处理章。三是违编记录日期。四是在无依据的情况下证明收货人实收件数。
3. 到站出具的普通记录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到站替班安全员是在工作时间以承运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办理与职务有关的事项,属于职务行为,其编制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6月30日,汉源站发高密站金属硅一车,59件,纺织袋包装,车号.P64A 3450470,施封号码14989/14900,保价30万元。到达成都北站货检,该车一侧无封。成都北站补封一枚封号05256号,该车到达高密站时,卸前发现车体完好,施封锁2枚有效,其中一侧施封锁为14900,一侧施封锁为成都北站05256。开门检查,见车门处有5件包装袋破,新痕,内货外露,部分货物撒漏在车底板上,经收集残货检斤5件总重量为2660公斤(每件标重1000公斤),较标重不足2340公斤。根据上案所提供的情况,问:
1.成都北站、高密站应如何处理?
2.判断该事故种类.等级及责任单位?
3.如以保价额为货物实际价值,本批货物损失应赔偿多少元?
答.(1)成都北站应以前方责任货检站的责任编制普通记录、补封;并应在列车到达120分钟内向前方责任货检站拍发电报并抄送发到站。
(2)高密站应会同公安卸车检查,及时编制货运记录;核对成都北的电报或普通记录与现车是否相符。按规定调查事故原因,送查有关调查材料。同时做好事故赔偿准备。
(3)事故种类.丢失,一般事故。责任单位.若成都北站按规定拍发电报责任单位为成都北站的前方责任货检站;若成都北站未按规定拍发电报,责任单位为成都北站。
(4)赔款额为11898元。(2340÷59000)×300000=11898.31(元)
十三、讷河站发桂林北站大豆一车,1200件,重量.60吨,保价25万元。专用线自装.到达桂林北站卸车前检查,该车苫盖自备篷布两块,捆绑无异状,装载未起脊,卸见发现运行方向前部一块篷布顶部被割0.8米长,篷布破口处下凹。即通知公安会同卸车,卸见篷布被割处货物装载下凹,同时发现运行方向后部一块篷布顶部不均匀分布着9个小洞,掀开该块篷布,发现小洞下货物有湿损,实卸大豆1180件,其中湿损200件。当即编制货运记录送查。经鉴定其中45件湿损100%;55件湿损50%;100件湿损25%。湿损货物统一按1.5元/公斤降价处理。
根据发票,该批货物每公斤3元,税款17%,包装费每件2.5元,已产生的短途运输费用800元。问:
1.本案如何划分托运人与承运人各自的责任?
2. 如何计算收货人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货物实际经济损失金额?
3.铁路内部各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金额?请提出理由和依据。
4.该案湿损,收货人承担有困难,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应如何处理?请提出理由和依据。
答.一、事故责任的划分
1.货物湿损属于托运人责任。造成货物湿损的原因是由于托运人在使用篷布前没有对篷布的质量状态进行认真检查,使用了一块质量不良的篷布苫盖货物,造成了货物湿损。属于托运人的过错,货物湿损应由托运人负责。
2.货物短少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短少的原因是由于社会不法分子割开篷布盗窃车上货物,虽然不是承运人的过失,但属于承运人应赔偿的范围,货物被盗应由承运人负责。
二、收货人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货物实际经济损失金额.
1.货物的实际价值
A.货物价值每公斤3元×60000=180000元
B.180000元×税款17%元=30600
C.包装费每件2.5元×1200件=3000元
D.已产生的短途运输费用800元
共计.214400元。
2.货物实际经济损失金额
A.被盗20件×50公斤×3.57元=3570.00元
B.湿损(4875公斤×3.57元)-(4875公斤×1.50元)=10091.25元.
合计.13661.25元.
三、铁路内部各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和依据
根据《事规》附件二.二.2.(3)的规定.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发生被盗.丢失,破案前由发.到站共同负责。因此,该案的被盗损失3570.00元由发.到站各承担50%的经济损失。
四、收货人承受有困难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是与规定有悖。该全车货物实际价值214400元。保价金额25万元,纯属多保价,依《铁路法》第十七条(一)或《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按照这一规定不能多保多赔。对货物湿损部分的经济损失,由于是托运人责任,承运人不能按赔偿办理,但可依铁道部运输局运保价[1992]49号电第一条的规定.托运人自装的保价货物发生损失时,依照有关规定属于托运人责任,但承受有困难时,可按赔偿处理权限的规定,由到站(铁路局)征得发站(铁路局)同意后给予补偿,货物湿损的经济损失10091.25元由发站承担。
十四、大弯镇发兰州西硝酸铵,车号P62/3316536,票号65546,1500件,60吨。5月23日挂41018次列车机后第16位,运行至广元南站货检发现,该车运行方向右侧无封,车门开启。请简述广元南站应对如何处理。
答.广元南站对该事故应按以下步骤处理.
1.发现硝酸铵破封后,立即报告公安,通知车站运转扣车清点。
2.立即电话向铁路局货运处报告,并向上一责任货检站拍发站车交接电报、抄送发、到站。
3.会同公安人员对硝酸铵被盗情况进行查勘,组织卸车清点。
4.根据查勘.清点情况编制货运记录,并负责调查。
5.组织货物重新装车,施封并加施防盗锁继续运输。
十五、请根据以下情况和图片信息以新都站的名义编制货运记录一份。
以下一组图片为2010年3月16日虎林站发新都大米一车,票号46533, 6000件60吨。2010年3月26日56155次列车11:00到达新都,新都站14:00卸车时发现,16:00卸空清点为5866件。
答案.(货运记录各栏逐项填记)
记录详情栏填记.虎林发新都大米一车,苫盖路布一块,四周绳索捆绑牢固。
卸见蓬布顶部靠两端车辆端板处各有一处破口,新痕,其中一处呈不规则多边型,边长800×400MM×600×1150MM,另一处呈“-”型,长700MM。破口下货物堆码成凹坑。会同公安卸车,上货实卸5866件,较票记不足134件。
十六、2010年4月6日虎林站发成都东站碎米一车,车号P62/3250733,票号59187,1220件61吨,编织袋包装。托运人装车。到站卸车发现车辆顶部有650×5mm破口一处,透光。全部货物有不同程度湿痕,并有严重异味,部分货物发烫,呈块状。卸后清点较票记1220件相符,货物具体损失经会同收货人共同鉴定,其中510件g湿损货物可按0.6元/kg降价处理,其余的只能按0.2元/kg作肥料处理,处理过程需支付人工费用600元。上车货物保价5万元,实际价值122000元。因该车在成都北站积压10天,造成货物较运到期限逾期8天到达。收货人据此要求铁路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根据以上情况模拟编制事故货物鉴定书一份。
2.承运人是否应该受理收货人的货物损失赔偿要求?请阐述理由和根据。
格式三
铁 路 局
站 事故货物鉴定书 第 号
一、编制于19 年 月 日系补充 站编第 号
货运记录 站发 站运单 号品名
发生 情况的鉴定书
二、鉴定分析结论
(1)货物的性质和事故发生
前品种、质量、原来价
值。
(2)货物的损坏程度和款
额。
(3)损坏灭失(包括重量短
少)货物能否修理或者
配换及所需费用,残留
价值。
(4)事故货物是否适用于原
来的用途或作他用,对
其价值有无影响。
(5)
货
物
损
坏
的
原
因
甲、货物的损坏和包装
的关系;
乙、货物的损坏和货物
性质的关系;
丙、其他原因。
三、鉴定费用
四、参加鉴定人员
职务及签章
鉴定单位
铁 路
托运人或收货人
其他
本鉴定书共三份:正本送责任站,副本一份交收货人,一份留鉴定站存查。
规格:16开竖印
答案.一、鉴定书各栏逐项填记。其中鉴定分析结论.
(1)项填记内容.饲料加工用碎米1220件,装车前质量良好,50kg/件,共61吨。货物全批价值122000元(单价2元/kg)。
(2)项填记内容.810件货物湿损程度较轻,经加工后降价销售,销售价格1.6元/kg;410件货物已变质失去饲料价值,按肥料处理,处理价格0.5元/kg;全批货物损失价格.810件×50kg/件×(2-1.6)元/kg+410件×50kg/件×(2-0.5)元/kg=46950元。
(3)项填记内容.810件湿损货物共计40500kg损程度较轻,经加工后降价销售,410件货物已变质失去饲料价值,按肥料处理。合计残留价值.810件×50kg/件×1.6元/kg+410件×50kg/件×-0.5元/kg=75050元。810件货物需挑选.重新包装,支付人工费用600元。
(4)项填记内容.810件货物能适于原来用途,经加工后降价销售,410件货物已变质失去饲料价值,按肥料处理。
(5)项填记内容.运输途中蓬布破口,雨湿,运到逾期。
二、承运人不应予以赔偿。该车货物系托运人装车,全车货物又都有不同程度湿痕,根据《货规》第25条:“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和《货规》第59条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托运人应承担对车辆检查不彻底和货物本身含水过高造成变质的责任。
碎米不属于鲜活、易腐货物,托运人在托运时也未提出容许运到期限。故该车在成都北站积压10天,并非造成货物因湿损变质的原因。故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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